死亡抚恤金属于遗产吗,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属于遗产吗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齐冬

死亡抚恤金属于遗产吗,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属于遗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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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恤金属于遗产吗 法条

来源:江苏法治报

【案情】

2017年9月,案外人张某向原告李三立据借款10万元。张某与陈某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19年4月30日登记离婚。2020年4月,张某死亡,生前未立遗嘱。当年5月,张某之父张某甲、张某之母沈某向张某生前所在单位出具同意书,同意将张某死亡后单位的补助、丧葬、子女抚养费等一切经费全部转给陈某,作为孙子张某乙的生活、学习补贴。后该单位向陈某账户支付一次性抚恤金8万元、2019年度绩效工资3.0675万元。另外,张某乙放弃继承遗产。现原告李三诉请张某甲、沈某、陈某、张某乙清偿借款。

【评析】

第一种观点认为,抚恤金可视为遗产的范畴,继承人继承后,应当用抚恤金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第二种观点认为,抚恤金不属于遗产,继承人没有义务和责任用抚恤金来清偿被继承人债务。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主要原因如下:

第一,抚恤金其实是对死者亲属处理丧葬事务的一种经济帮助,也隐含对死者的被扶养人的补偿救济,还带有一定的精神慰藉的含义。且抚恤金发生在公民死亡后,不属于个人生前取得财产,应不属于遗产范畴。

第二,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明确规定了夫妻共同债务的存在形式以及举证责任。本案中,借贷关系虽发生在夫妻存续期间,但被告陈某未在借条上签名也未在事后追认、原告亦未能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故应认定为案外人张某的个人债务。因此,被告陈某无需承担清偿责任。

第三,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了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债务。张某乙放弃继承遗产,张某甲、沈某并未放弃对张某的遗产继承。故在张某乙放弃继承后,张某甲、沈某作为遗产继承人应当在各自的继承份额内向原告李三承担还款责任。

丧葬费和抚恤金属于遗产吗

抚恤金是否属于遗产?

抚恤金是在死者死亡后,由国家发给死者亲属的费用。国家发放这种费用,是用以优抚救济死者家属,特别是用来优抚那些依靠死者生活的未成年人和丧失劳动能力的亲属。就其性质看,它不属于死者的遗产。它与遗产主要有三点不同:

(1)抚恤金是国家发给死者亲属的费用,而遗产则是死者个人所有的于死之后留下的财产。遗产可以是金钱,也可以是实物,而抚恤金只能是金钱。

(2)发放抚恤金的目的,在于抚慰死者家属;而遗产继承,则是为了保护公民个人合法的财产权益,使死者生前的合法财产不至于因死亡而消灭。

(3)享受抚恤金待遇,必须是死者的直系亲属;而可以得到遗产的人,则除了直系亲属外,还可对其他人或者集体、国家。

因此,一般而言,抚恤金是不能作为遗产继承的。但也有例外的情况,如果抚恤金是发给伤残者本人,则属于伤残者本人所有的财产;如伤残者因病死亡,则此项抚恤金的剩余部分,属于遗产范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

【遗产范围】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社保丧葬费与抚恤金属于遗产吗

家属因抚恤金和丧葬费的分配达不成一致意见对簿公堂,这无疑给失去亲人的悲伤上又蒙上了一层阴霾。那么抚恤金是遗产吗?应该如何分配呢?再婚老人丧夫如何保障权益呢?

案情简介

死者张某原系镇政府工作人员,张某生前与方某(已故)生育两子两女,后又与陈某于2005年办理结婚登记,婚后一直共同生活。2022年张某去世,其丧葬事宜由其子女负责操办。2023年,镇政府一次性发放抚恤金48812元及丧葬费5000元,上述款项合计53812元,该款已发放到被告陈某的银行卡内。被告陈某认为逝者张某生前立有遗嘱,死后的抚恤金归其所有,张某的子女作为原告,不同意被告的主张,双方因抚恤金分配未达成一致意见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汝南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结合抚恤金性质与实际情况,被告陈某与逝者张某虽系再婚,但已共同生活17年,日常生活中的主要陪伴、照顾人员为被告陈某,在抚恤金分配中可酌情多分。最终,判决抚恤金的分配数额分别为原告每人5000元,被告陈某28812元,因丧葬事宜由原告操办,丧葬费5000元归原告所有。判决生效后,双方均服判息诉,并已主动履行完毕。

法官说法

死者生前就职单位向死者近亲属给付的丧葬费可视为对其近亲属处理丧葬事务的一种经济帮助。抚恤金是死者生前所在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其死亡后,向其配偶、子女等直系亲属和死者生前所抚养的人发放的具有精神安慰和物质补偿性质的金钱给付。丧葬费、抚恤金不属于逝者遗产的范围,不适用遗嘱对遗产的继承分配方式及相关规定,应为原告张某的子女与被告陈某共同共有,双方均对抚恤金及丧葬费享有相应的权利。

关于丧葬费及抚恤金分配的数额,因张某子女主持办理丧葬等事宜,张某的丧葬费5000元应归原告即张某子女所有。抚恤金的主要目的在于优抚、救济逝者家属,特别是用来优抚那些丧失生活来源、生活困难的近亲属,虽然法律未明确界定抚恤金分割标准,但依据发放抚恤金的目的及其自身特性,其虽不是遗产,但可以比照遗产继承方式分割,同时参照与死者关系亲密程度进行分配。

本案中,原告均有稳定的工作、工资或退休金,被告陈某没有工作,且年龄已满77周岁,相对来说张某的去世对被告陈某以后的生活造成的困难更大,结合被告陈某与逝者的生活紧密度、精神损害度、后续生活困难度等情况可以多分得抚恤金,最终确定被告陈某分得抚恤金28812元,每名子女分得5000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九十九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转自:汝南法院

供 稿:时旋旋

来源: 豫法阳光

抚恤金属于遗产吗一般会怎么判

来源: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转自: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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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张某与郑某于2001年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无财产。2021年,郑某因病去世。郑某退休前为辽源某矿业公司职工,张某到离退休管理中心领取了抚恤金,就抚恤金分配问题张某与郑某前妻的子女们发生争议,诉至辽源市某基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抚恤金是公民所在单位在公民死后按照有关规定发放给死者近亲属或被抚养人的生活补助,同时具有精神抚慰的性质,因而死亡抚恤金不属于遗产。死亡抚恤金虽不是死者的遗产,但可享受分割的死者近亲属范围可参照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范围即配偶、父母和子女予以确定。本案中,郑某病亡时,其第一顺序继承人有其配偶张某、四名儿女、一名孙女(代位继承)。抚恤金的分配方式可以由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的,一般按照均等分割原则处理,但同时应综合考虑各分配对象与死者的亲密程度,对死者所尽赡养义务的客观情况。本案郑某的长女郑某某履行了较多的赡养义务,并负责处理丧葬事宜,法院酌定郑某某分得抚恤金总额的30%,其余参与分配的5人等比例各自分得14%。



案例简析


死亡抚恤金属于死者特定家属的共有财产,具体分割时,可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如果实在协商不成,可向法院起诉。法院一般按照均等分割原则处理抚恤金,但同时还会综合考虑各分配对象对死者所尽抚养或赡养义务、生活能力、经济状况等客观情况,以确保死亡抚恤金的分配更加公平、合理,且不违背抚恤金发放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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