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加班费的举证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劳动争议仲裁调解仲裁法》第六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也就是说,只有在劳动者举证证明其存在加班事实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才承担支付加班工资的义务。
3、《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之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考勤记录作为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的依据,用人单位也应承担相应保存备查义务。但对于两年之外存在加班事实的主张,公司已不负举证责任。
二、主张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
1、考勤记录。如果用人单位有考勤制度的,可按单位考勤制度的规定记录加班考勤,复制一份自己留存。考勤表虽然可以作为证明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但在没有其他证据的前提下,不能作为单独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需要注意的是我国法律并没有将考勤作为用人单位管理的必要制度规范,故有些不规范的企业,并没有完善的考勤制度,考勤表也可有可无,劳动者一味将举证责任归于用人单位,让用人单位承担举证不利的责任,显然有失公允。用人单位提供考勤记录复印件、零星的考勤记录中有加班事实存在,应视为劳动者已经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拒不提供考勤记录原件的,应承担不利后果。
2、考勤管理制度
3、劳动合同,劳动合同里关于工作时间的约定。
4、宣传广告。比如有的公司在招聘广告里注明员工一经录用、每月休息多少天,每天上班多少小时。
5、加班申请表
6、公司发的加班通知
7、上班时间调整的通知
8、交接班记录
9、加班开会,劳动者可以将开会时间、地点、参加人数、会议内容记录下来。
10、公司的监控录像
11、加班工作过程中的书面文字记录、电子邮件等
12、证人证言
13、工资发放记录
14、录音、录像、聊天记录、通话记录、短信记录等。劳动者提供的视听资料显示用人单位的法人代表或者管理人员明确承认涉及劳动者存在加班事实的证据保存在该单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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