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侦查机关随意收缴、划扣犯罪嫌疑人财产
不随案移交扣押财产有泛滥趋势
笔者在办理刑事案件辩护、诉讼代理案件过程中,发现侦查部门存在以下不当行为:
一、直接划扣犯罪嫌疑人银行账户财产;
侦查部门可以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银行账户,但不能直接划扣。
依据是六部委《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1998年1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19.……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不能扣划存款、汇款,对于在侦查、审查起诉中犯罪嫌疑人死亡,对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应当依法予以没收或者返还被害人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裁定通知冻结犯罪嫌疑人存款、汇款的金融机构上缴国库或者返还被害人。
二、不随案移交扣押财产,甚至连清单也没有。
此行为违反法律规定:
1、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98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于扣押、冻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妥善保管,以供核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者自行处理。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对违禁品或者长期保存的物品,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对作为证据实用的实物应当随案移送,对不宜移送的,应当将其清单、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随案移送。人民法院做出的判决生效以后,对被扣押、冻结的脏物及其孳息,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一律没收,上缴国库。司法工作人员贪污、挪用或者私自处理被扣押、冻结的赃款赃物及其孳息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于处分。
2、根据《六机关规定》第48条规定:对于赃款赃物,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财物以及依法销毁的违禁品外,必须一律上缴国库。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挪用或者私自处理。关于赃物的处理,应当按照刑事诉讼法第198条的规定执行,并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做以下处理:
(1)对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应当依法随案移送。对不宜移送的,应当将其清单、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随案移送,不得以未移送脏款赃物为由拒绝受理案件。
(2)侦查机关冻结在金融机构得赃款,应当向人民法院随案移送该金融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待人民法院做出生效判决以后,由人民法院通知金融机构上缴国库,该金融机构应当向人民法院送交执行回单。
(3)查封、扣押的赃款赃物,对依法不移送的,应当随案移送有关证据清单、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待人民法院做出生效判决后,由人民法院通知查封、扣押机关上缴国库,查封、扣押机关应向人民法院送交执行回单。
三、让犯罪嫌疑人缴纳较大数额所谓“违法所得”并以不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取保候审作为交换条件。
譬如:还未确定当事人是否有违法所得,就要求当事人缴纳加大数额所谓“违法所得”予以收缴,并以不采取强制措措或者“取保候审”作为交换条件。
不是以当事人是否构成犯罪、罪行轻重、是否有再犯及危害社会行为等条件为标准,而是以能否缴纳“违法所得”缴纳数额大小为标准办理取保候审,这样的行为实在不妥。
四、随意扩大案件涉案人数,上报案件涉案人数、涉案金额有夸大现象,小案大办,打击面过大,有罪无罪一起抓。
为此,笔者建议刑事案件侦查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应注重程序合法,依法办案,实体合法与程序合法并重,注意保护公民合法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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