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业秘密罪量刑标准是,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处罚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苗博

侵犯商业秘密罪量刑标准是,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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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

加强商业秘密保护,是优化公平竞争市场环境的重要任务。市场监管总局持续加大监管力度,连续多年部署反不正当竞争专项执法行动,加大对科技型企业、民营企业、外资企业等各类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力度,严厉打击侵犯商业秘密行为,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2024年以来,全国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共查办不正当竞争案件11036件,其中查办侵犯商业秘密案件120件。现选取五起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一、北京市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刘某及北京捷欧分析仪器有限公司等主体侵犯商业秘密案

案情介绍:北京某能分析仪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权利人)前销售经理刘某在职期间与妻子成立了北京捷欧分析仪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欧公司),为捷欧公司实际控制人。刘某违反与权利人之间签署的保密协议和保密管理制度要求,在未将权利人的客户采购设备需求等商业秘密告知权利人的情况下,私自以权利人业务经理的身份与客户进行对接、洽谈,促使客户与捷欧公司达成交易,捷欧公司获利136399.71元。

法律依据及处罚:刘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的规定,捷欧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该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责令刘某和捷欧公司停止违法行为,并结合自由裁量意见,对刘某作出罚款100000元的行政处罚,对捷欧公司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36399.71元的行政处罚。

案情评析:商业秘密是企业核心竞争力,事关企业发展和兴衰存亡。本案的办理有利于提高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意识和能力,营造尊重商业秘密、遵守商业道德的良好社会氛围,可有效预防“泄密”事件的发生,激发企业创新创造活力,推动经济创新发展和高质量发展,对守护企业核心竞争力,培育新质生产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良好的市场竞争秩序具有积极作用。

二、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陆某某侵犯商业秘密案

案情介绍:陆某某曾担任上海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权利人)的销售一职。入职时,与权利人签署了《商业秘密保护协议》。离职后,陆某某仍从事融资租赁服务工作,为拓宽业务,凭借对权利人项目管理系统和工作人员用户名、登录密码编制方式的熟悉,成功破解在职员工的用户名和密码,分别四次使用自己的电脑登录权利人项目管理系统,非法下载权利人制作的测算表、客户评估报告等商业秘密。

法律依据及处罚:陆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依据该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责令陆某某停止违法行为,对陆某某作出罚款15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情评析:商业秘密是企业的核心资产之一,公司员工利用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的管理漏洞获取商业秘密,侵犯方式隐蔽、难以察觉,不仅给企业造成难以估量的损失,也严重妨碍了整个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本案的办理有助于引导权利人构建更加完善的商业秘密保护制度,也有利于营造一个鼓励创新、保护知识产权、促进公平竞争的良好市场环境,推动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三、江苏省苏州市太仓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无锡沃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等主体侵犯商业秘密案

案情介绍:无锡沃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无锡沃德公司)三名隐名股东陆某峰、于某、韩某磊曾就职于某汽车部件(太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权利人),入职时,与权利人签署《某行为守则》或《员工手册》确认书,知悉权利人通过门禁、设定文件查看权限、图纸标密等方式保护弹簧卡箍的相关商业秘密。陆某峰、于某、韩某磊违反保密义务,合谋获取弹簧卡箍产品相关生产技术资料,并提供给无锡沃德公司生产、销售。相关产品经江苏钟山知识产权服务公司鉴定,为与权利人具有实质性相同密点的弹簧卡箍产品。权利人直接损失达到千万元。

法律依据及处罚:无锡沃德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该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责令无锡沃德公司停止违法行为,对无锡沃德公司作出罚款2000000元的行政处罚。陆某峰、于某、韩某磊因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已被司法机关判决。

案情评析:商业秘密是企业在市场竞争中所依赖的重要资源。本案涉案的技术信息是权利人生产弹簧卡箍全部专有技术的核心所在,一旦掌握这些核心技术的员工与第三人暗中勾结,擅自将其掌握的技术信息非法披露并加以利用,就会给权利人带来难以估量的巨大损失,更会对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造成严重破坏。本案的办理有效打击了合谋窃取商业秘密的行为,有力维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同时,警示广大经营者,前员工窃取商业秘密并泄密,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第三人承接使用这些商业秘密,也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四、浙江省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陈某侵犯商业秘密案

案情介绍:陈某系浙江某公司(以下简称权利人)高级技术专家,其在职期间,多次违反与权利人之间签署的保密协议、公司规章及分级保密管理制度,泄露密钥,假借各种名义将处于严格保密研发服务器内的相关技术代码分批转移至保密要求较低的服务器内;其离职后,未经权利人许可,仍然擅自使用权利人密钥从服务器内下载了其预先转移的包含技术代码在内的具有很高商业价值的文档,该下载行为被权利人内部监控系统发现。下载的技术代码为视频编码与增强的相关技术,根据权利人提供的非公知性鉴定意见和研发记录,技术代码为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

法律依据及处罚:陈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依据该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责令陈某停止违法行为,并对陈某作出罚款30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评析:技术信息是商业秘密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案的查办一方面提示广大企业要对技术信息采取必要有效的保密措施,防止员工侵犯商业秘密;另一方面敦促员工依法依规守护企业商业秘密,履行诚信勤勉义务,做到诚实守信,在社会上形成共同呵护商业秘密、共同尊重商业秘密的良好氛围。

五、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广东圣千科技有限公司侵犯商业秘密案

案情介绍:广东圣千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圣千公司)作为广州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权利人)的代理商,违反保密义务和禁止竞业规定,组织员工自编程序代码,通过互联网远程爬取权利人OA系统内客户及订单信息等资料,经筛选后导入自行研发的“智能系统”,使用上述客户信息推销与权利人同类的产品。经审计机构专项审计,广东圣千公司使用上述客户信息成交5万余单,获利21788783.29元。经司法鉴定机构认定,上述客户信息属于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办案期间,执法单位与权利人保持密切沟通,指导其积极与广东圣千公司协商侵权赔偿问题,双方最终达成谅解协议,广东圣千公司退赔权利人1900万元。

法律依据及处罚:广东圣千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依据该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责令广东圣千公司停止违法行为,对广东圣千公司作出罚款4000000元和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

案情评析:商业秘密保护是保障公平竞争的重要内容,是维护创新发展和高质量发展的重要环节。本案中客户信息是权利人进行市场分析、制定营销策略和提供个性化服务的重要依据,是权利人运营的基础,更是权利人宝贵的商业秘密。本案的办理有效打击了侵犯商业秘密违法行为,保护了权利人客户的隐私权,形成了良好的示范效应和社会影响。

(来源:人民日报客户端)

侵犯商业秘密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加强商业秘密保护,是优化公平竞争市场环境的重要任务。市场监管总局持续加大监管力度,连续多年部署反不正当竞争专项执法行动,加大对科技型企业、民营企业、外资企业等各类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力度,严厉打击侵犯商业秘密行为,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2024年以来,全国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共查办不正当竞争案件11036件,其中查办侵犯商业秘密案件120件。现选取五起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一、北京市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刘某及北京捷欧分析仪器有限公司等主体侵犯商业秘密案

案情介绍:北京某能分析仪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权利人)前销售经理刘某在职期间与妻子成立了北京捷欧分析仪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欧公司),为捷欧公司实际控制人。刘某违反与权利人之间签署的保密协议和保密管理制度要求,在未将权利人的客户采购设备需求等商业秘密告知权利人的情况下,私自以权利人业务经理的身份与客户进行对接、洽谈,促使客户与捷欧公司达成交易,捷欧公司获利136399.71元。

法律依据及处罚:刘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的规定,捷欧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该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责令刘某和捷欧公司停止违法行为,并结合自由裁量意见,对刘某作出罚款100000元的行政处罚,对捷欧公司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36399.71元的行政处罚。

案情评析:商业秘密是企业核心竞争力,事关企业发展和兴衰存亡。本案的办理有利于提高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意识和能力,营造尊重商业秘密、遵守商业道德的良好社会氛围,可有效预防“泄密”事件的发生,激发企业创新创造活力,推动经济创新发展和高质量发展,对守护企业核心竞争力,培育新质生产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良好的市场竞争秩序具有积极作用。

二、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陆某某侵犯商业秘密案

案情介绍:陆某某曾担任上海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权利人)的销售一职。入职时,与权利人签署了《商业秘密保护协议》。离职后,陆某某仍从事融资租赁服务工作,为拓宽业务,凭借对权利人项目管理系统和工作人员用户名、登录密码编制方式的熟悉,成功破解在职员工的用户名和密码,分别四次使用自己的电脑登录权利人项目管理系统,非法下载权利人制作的测算表、客户评估报告等商业秘密。

法律依据及处罚:陆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依据该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责令陆某某停止违法行为,对陆某某作出罚款15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情评析:商业秘密是企业的核心资产之一,公司员工利用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的管理漏洞获取商业秘密,侵犯方式隐蔽、难以察觉,不仅给企业造成难以估量的损失,也严重妨碍了整个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本案的办理有助于引导权利人构建更加完善的商业秘密保护制度,也有利于营造一个鼓励创新、保护知识产权、促进公平竞争的良好市场环境,推动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三、江苏省苏州市太仓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无锡沃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等主体侵犯商业秘密案

案情介绍:无锡沃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无锡沃德公司)三名隐名股东陆某峰、于某、韩某磊曾就职于某汽车部件(太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权利人),入职时,与权利人签署《某行为守则》或《员工手册》确认书,知悉权利人通过门禁、设定文件查看权限、图纸标密等方式保护弹簧卡箍的相关商业秘密。陆某峰、于某、韩某磊违反保密义务,合谋获取弹簧卡箍产品相关生产技术资料,并提供给无锡沃德公司生产、销售。相关产品经江苏钟山知识产权服务公司鉴定,为与权利人具有实质性相同密点的弹簧卡箍产品。权利人直接损失达到千万元。

法律依据及处罚:无锡沃德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该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责令无锡沃德公司停止违法行为,对无锡沃德公司作出罚款2000000元的行政处罚。陆某峰、于某、韩某磊因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已被司法机关判决。

案情评析:商业秘密是企业在市场竞争中所依赖的重要资源。本案涉案的技术信息是权利人生产弹簧卡箍全部专有技术的核心所在,一旦掌握这些核心技术的员工与第三人暗中勾结,擅自将其掌握的技术信息非法披露并加以利用,就会给权利人带来难以估量的巨大损失,更会对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造成严重破坏。本案的办理有效打击了合谋窃取商业秘密的行为,有力维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同时,警示广大经营者,前员工窃取商业秘密并泄密,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第三人承接使用这些商业秘密,也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四、浙江省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陈某侵犯商业秘密案

案情介绍:陈某系浙江某公司(以下简称权利人)高级技术专家,其在职期间,多次违反与权利人之间签署的保密协议、公司规章及分级保密管理制度,泄露密钥,假借各种名义将处于严格保密研发服务器内的相关技术代码分批转移至保密要求较低的服务器内;其离职后,未经权利人许可,仍然擅自使用权利人密钥从服务器内下载了其预先转移的包含技术代码在内的具有很高商业价值的文档,该下载行为被权利人内部监控系统发现。下载的技术代码为视频编码与增强的相关技术,根据权利人提供的非公知性鉴定意见和研发记录,技术代码为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

法律依据及处罚:陈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依据该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责令陈某停止违法行为,并对陈某作出罚款30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评析:技术信息是商业秘密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案的查办一方面提示广大企业要对技术信息采取必要有效的保密措施,防止员工侵犯商业秘密;另一方面敦促员工依法依规守护企业商业秘密,履行诚信勤勉义务,做到诚实守信,在社会上形成共同呵护商业秘密、共同尊重商业秘密的良好氛围。

五、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广东圣千科技有限公司侵犯商业秘密案

案情介绍:广东圣千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圣千公司)作为广州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权利人)的代理商,违反保密义务和禁止竞业规定,组织员工自编程序代码,通过互联网远程爬取权利人OA系统内客户及订单信息等资料,经筛选后导入自行研发的“智能系统”,使用上述客户信息推销与权利人同类的产品。经审计机构专项审计,广东圣千公司使用上述客户信息成交5万余单,获利21788783.29元。经司法鉴定机构认定,上述客户信息属于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办案期间,执法单位与权利人保持密切沟通,指导其积极与广东圣千公司协商侵权赔偿问题,双方最终达成谅解协议,广东圣千公司退赔权利人1900万元。

法律依据及处罚:广东圣千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依据该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责令广东圣千公司停止违法行为,对广东圣千公司作出罚款4000000元和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

案情评析:商业秘密保护是保障公平竞争的重要内容,是维护创新发展和高质量发展的重要环节。本案中客户信息是权利人进行市场分析、制定营销策略和提供个性化服务的重要依据,是权利人运营的基础,更是权利人宝贵的商业秘密。本案的办理有效打击了侵犯商业秘密违法行为,保护了权利人客户的隐私权,形成了良好的示范效应和社会影响。

作者:林丽鹂

来源: 人民日报客户端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构成要件

新京报讯(记者行海洋)3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五批人民法院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在一起侵犯商业秘密案中,一种子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伙同他人私自繁育稻种并对外销售,最终获刑。

案情显示,安徽某高科公司为“荃9311A”“YR0822”“荃优822”植物新品种权人。其中,“荃优822”稻种由该公司科研团队研发,其母本“荃9311A”的培育技术和遗传信息为该公司核心秘密,未对外公开,且采取了严格的保密措施。

安徽某高科公司在“荃优822”试种达到量产效果后,将相关技术转让给其全资子公司安徽某种业公司,由后者获得国内独家生产经营权,且转让合同对涉及该种子生产、管理的相关人员均约定了严格的保密义务。2019年和2020年,安徽某种业公司与某种子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邓某进签订《杂交水稻种子生产承揽合同》,委托该合作社生产“荃优822”水稻种子,明确约定承揽人应保证亲本不流失、不私自繁育、不私自他用,保证承揽生产的种子不流失,亲本流失或私自繁育需要承担法律责任,且每年会根据农户种植亩数核发稻种母本数量,并派驻技术员在种植基地长期指导种植、监督生产和防止稻种流失。

自2019年起,邓某进与某信种业公司的王某勇、黄某勇三人共谋,安排其合作社员工黄某自安徽某种业公司处通过每亩多申报的方式多申领亲本“荃9311A”,在安徽某种业公司监管之外私自繁育“荃优822”稻种,并交由某信种业公司套牌对外销售113840斤,给安徽某高科公司造成损失1090360元。

2023年10月11日,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指控邓某进、王某勇、黄某勇及黄某四人通过虚报骗领的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违反保密义务使用其所获取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情节严重,应以侵犯商业秘密罪追究刑事责任。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邓某进、黄某违反与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约定,私自繁育稻种,并由王某勇、黄某勇负责销售,牟取非法利益,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情节严重,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遂判处被告人邓某进、黄某勇、王某勇、黄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至十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二十万元到二万元不等。

编辑 白爽

校对 张彦君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加强商业秘密保护,是优化公平竞争市场环境的重要任务。市场监管总局持续加大监管力度,严厉打击侵犯商业秘密行为,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2024年以来,全国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共查办不正当竞争案件11036件,其中查办侵犯商业秘密案件120件。日前,市场监管总局公布5起侵犯商业秘密典型案例。

一、北京市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刘某及北京捷欧分析仪器有限公司等主体侵犯商业秘密案

案情介绍:北京某能分析仪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权利人)前销售经理刘某在职期间与妻子成立了北京捷欧分析仪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欧公司),为捷欧公司实际控制人。刘某违反与权利人之间签署的保密协议和保密管理制度要求,在未将权利人的客户采购设备需求等商业秘密告知权利人的情况下,私自以权利人业务经理的身份与客户进行对接、洽谈,促使客户与捷欧公司达成交易,捷欧公司获利136399.71元。

法律依据及处罚:刘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的规定,捷欧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该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责令刘某和捷欧公司停止违法行为,并结合自由裁量意见,对刘某作出罚款100000元的行政处罚,对捷欧公司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36399.71元的行政处罚。

案情评析:商业秘密是企业核心竞争力,事关企业发展和兴衰存亡。本案的办理有利于提高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意识和能力,营造尊重商业秘密、遵守商业道德的良好社会氛围,可有效预防“泄密”事件的发生,激发企业创新创造活力,推动经济创新发展和高质量发展,对守护企业核心竞争力,培育新质生产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良好的市场竞争秩序具有积极作用。

二、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陆某某侵犯商业秘密案

案情介绍:陆某某曾担任上海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权利人)的销售一职。入职时,与权利人签署了《商业秘密保护协议》。离职后,陆某某仍从事融资租赁服务工作,为拓宽业务,凭借对权利人项目管理系统和工作人员用户名、登录密码编制方式的熟悉,成功破解在职员工的用户名和密码,分别四次使用自己的电脑登录权利人项目管理系统,非法下载权利人制作的测算表、客户评估报告等商业秘密。

法律依据及处罚:陆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依据该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责令陆某某停止违法行为,对陆某某作出罚款15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情评析:商业秘密是企业的核心资产之一,公司员工利用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的管理漏洞获取商业秘密,侵犯方式隐蔽、难以察觉,不仅给企业造成难以估量的损失,也严重妨碍了整个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本案的办理有助于引导权利人构建更加完善的商业秘密保护制度,也有利于营造一个鼓励创新、保护知识产权、促进公平竞争的良好市场环境,推动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三、江苏省苏州市太仓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无锡沃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等主体侵犯商业秘密案

案情介绍无锡沃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无锡沃德公司)三名隐名股东陆某峰、于某、韩某磊曾就职于某汽车部件(太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权利人),入职时,与权利人签署《某行为守则》或《员工手册》确认书,知悉权利人通过门禁、设定文件查看权限、图纸标密等方式保护弹簧卡箍的相关商业秘密。陆某峰、于某、韩某磊违反保密义务,合谋获取弹簧卡箍产品相关生产技术资料,并提供给无锡沃德公司生产、销售。相关产品经江苏钟山知识产权服务公司鉴定,为与权利人具有实质性相同密点的弹簧卡箍产品。权利人直接损失达到千万元。

法律依据及处罚:无锡沃德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该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责令无锡沃德公司停止违法行为,对无锡沃德公司作出罚款2000000元的行政处罚。陆某峰、于某、韩某磊因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已被司法机关判决。

案情评析:商业秘密是企业在市场竞争中所依赖的重要资源。本案涉案的技术信息是权利人生产弹簧卡箍全部专有技术的核心所在,一旦掌握这些核心技术的员工与第三人暗中勾结,擅自将其掌握的技术信息非法披露并加以利用,就会给权利人带来难以估量的巨大损失,更会对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造成严重破坏。本案的办理有效打击了合谋窃取商业秘密的行为,有力维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同时,警示广大经营者,前员工窃取商业秘密并泄密,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第三人承接使用这些商业秘密,也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四、浙江省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陈某侵犯商业秘密案

案情介绍:陈某系浙江某公司(以下简称权利人)高级技术专家,其在职期间,多次违反与权利人之间签署的保密协议、公司规章及分级保密管理制度,泄露密钥,假借各种名义将处于严格保密研发服务器内的相关技术代码分批转移至保密要求较低的服务器内;其离职后,未经权利人许可,仍然擅自使用权利人密钥从服务器内下载了其预先转移的包含技术代码在内的具有很高商业价值的文档,该下载行为被权利人内部监控系统发现。下载的技术代码为视频编码与增强的相关技术,根据权利人提供的非公知性鉴定意见和研发记录,技术代码为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

法律依据及处罚陈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依据该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责令陈某停止违法行为,并对陈某作出罚款30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评析:技术信息是商业秘密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案的查办一方面提示广大企业要对技术信息采取必要有效的保密措施,防止员工侵犯商业秘密;另一方面敦促员工依法依规守护企业商业秘密,履行诚信勤勉义务,做到诚实守信,在社会上形成共同呵护商业秘密、共同尊重商业秘密的良好氛围。

五、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广东圣千科技有限公司侵犯商业秘密案

案情介绍广东圣千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圣千公司)作为广州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权利人)的代理商,违反保密义务和禁止竞业规定,组织员工自编程序代码,通过互联网远程爬取权利人OA系统内客户及订单信息等资料,经筛选后导入自行研发的“智能系统”,使用上述客户信息推销与权利人同类的产品。经审计机构专项审计,广东圣千公司使用上述客户信息成交5万余单,获利21788783.29元。经司法鉴定机构认定,上述客户信息属于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办案期间,执法单位与权利人保持密切沟通,指导其积极与广东圣千公司协商侵权赔偿问题,双方最终达成谅解协议,广东圣千公司退赔权利人1900万元。

法律依据及处罚:广东圣千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依据该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责令广东圣千公司停止违法行为,对广东圣千公司作出罚款4000000元和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

案情评析:商业秘密保护是保障公平竞争的重要内容,是维护创新发展和高质量发展的重要环节。本案中客户信息是权利人进行市场分析、制定营销策略和提供个性化服务的重要依据,是权利人运营的基础,更是权利人宝贵的商业秘密。本案的办理有效打击了侵犯商业秘密违法行为,保护了权利人客户的隐私权,形成了良好的示范效应和社会影响。

(总台央视记者 王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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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陈浩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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