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被告人林某利用其在志愿者协会服务之机,相继认识了王某等人。林某和被害人聊天的过程中,谎称其在房产局有熟人,可以帮忙购买经济适用房以及可以帮忙承揽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同时,带部分被害人到其前夫方某购买的保障性住房居住小区第二期中“看房”,谎称该房就是其所购买的经济适用房,骗取王某等被害人的信任。接着,利用被害人想要购买经济适用房及承揽工程项目的心理,以购房需要交纳手续费、定金以及需要疏通关系等多种理由,骗取被害人王某等人财物共计人民币564000元。
承办过程:
林某家属委托了张涛律师作为林某的辩护人,张律师接受委托后通过多次会见了解案情,积极与办案机关沟通。被告人林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犯诈骗罪,罪轻处罚。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 一般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