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抚养权协议书怎么写有法律效力,孩子抚养权协议书自己写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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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抚养权协议书怎么写有法律效力,孩子抚养权协议书自己写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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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抚养权协议书范本

鲁法案例【2025】141

(图源网络 侵删)

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离婚而消除,
夫妻双方对孩子的抚养义务仍然存在。
那么协议离婚后,
一方想变更抚养权,
法院会怎样判决呢?


案情简介

原告王芳(化名)与被告李强(化名)原系夫妻关系,双方均系再婚。原、被告于2023年1月登记结婚,2023年5月生育女孩小兰。原、被告于2024年3月经法院调解解除婚约关系,约定原、被告婚生女孩由被告抚养,待孩子能独立生活后随父随母由其自择。2024年8月中旬,原告王芳将孩子从被告家带走,一直未送回被告处。之后,被告李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执行局干警赶往浙江省宁波市与原告联系,原告亦未将孩子送至被告处。不久后,原告王芳诉至法院,要求变更孩子抚养权。
被告李强辩称,双方于2024年3月13日在法院调解离婚时己对子女抚养达成协议,现调解书已生效,不同意婚生女由原告抚养。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原、被告婚生女孩小兰现虽未满两周岁,但原、被告经法院调解离婚时,对小兰由被告抚养达成一致意见,该调解协议系原、被告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应按照调解协议履行自己的义务。
原、被告之间关于婚生女孩抚养问题,双方自愿经法院调解由被告抚养,现因原告将小兰从被告处带走后未送回,原告未履行法院生效文书,被告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调解书内容。既然法院生效裁判文书已经就孩子抚养问题以及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决定,且该调解书系原、被告真实意思表示,原、被告均应履行生效裁判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原告诉请对婚生女孩的抚养权进行变更,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存在不适合继续抚养婚生女孩的情形。且原、被告均系再婚,原告与前夫育有一女已随原告生活,被告与前妻育有一女随其前妻生活,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对原告的诉请法院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义务,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会因为父母离婚而随之消除,离婚后,仍然对子女具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抚养权的变更也应当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在充分尊重保障子女健康成长的基础上综合衡量父亲或者母亲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具体情况下进行妥善处理。
本案中,双方离婚时已就子女抚养问题达成协议,原告未履行生效裁判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以此造成子女由其抚养的事实。家庭教育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父母应当对未成年人的道德品质、文化修养等方面进行培育、引导和影响,为子女做好榜样,以自己的行为对子女良好品质的形成起到积极作用。本案原告不遵守法院调解书,违法诚实信用原则,对其抗拒执行法院生效文书的行为作出否定性评价,可以起到一定的宣传教育意义。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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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抚养权协议书写完后用公证吗

鲁法案例【2025】141

(图源网络 侵删)

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离婚而消除,

夫妻双方对孩子的抚养义务仍然存在。

那么协议离婚后,

一方想变更抚养权,

法院会怎样判决呢?


案情简介

原告王芳(化名)与被告李强(化名)原系夫妻关系,双方均系再婚。原、被告于2023年1月登记结婚,2023年5月生育女孩小兰。原、被告于2024年3月经法院调解解除婚约关系,约定原、被告婚生女孩由被告抚养,待孩子能独立生活后随父随母由其自择。2024年8月中旬,原告王芳将孩子从被告家带走,一直未送回被告处。之后,被告李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执行局干警赶往浙江省宁波市与原告联系,原告亦未将孩子送至被告处。不久后,原告王芳诉至法院,要求变更孩子抚养权。

被告李强辩称,双方于2024年3月13日在法院调解离婚时己对子女抚养达成协议,现调解书已生效,不同意婚生女由原告抚养。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原、被告婚生女孩小兰现虽未满两周岁,但原、被告经法院调解离婚时,对小兰由被告抚养达成一致意见,该调解协议系原、被告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应按照调解协议履行自己的义务。

原、被告之间关于婚生女孩抚养问题,双方自愿经法院调解由被告抚养,现因原告将小兰从被告处带走后未送回,原告未履行法院生效文书,被告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调解书内容。既然法院生效裁判文书已经就孩子抚养问题以及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决定,且该调解书系原、被告真实意思表示,原、被告均应履行生效裁判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原告诉请对婚生女孩的抚养权进行变更,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存在不适合继续抚养婚生女孩的情形。且原、被告均系再婚,原告与前夫育有一女已随原告生活,被告与前妻育有一女随其前妻生活,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对原告的诉请法院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义务,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会因为父母离婚而随之消除,离婚后,仍然对子女具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抚养权的变更也应当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在充分尊重保障子女健康成长的基础上综合衡量父亲或者母亲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具体情况下进行妥善处理。

本案中,双方离婚时已就子女抚养问题达成协议,原告未履行生效裁判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以此造成子女由其抚养的事实。家庭教育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父母应当对未成年人的道德品质、文化修养等方面进行培育、引导和影响,为子女做好榜样,以自己的行为对子女良好品质的形成起到积极作用。本案原告不遵守法院调解书,违法诚实信用原则,对其抗拒执行法院生效文书的行为作出否定性评价,可以起到一定的宣传教育意义。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文字:郭良坤 周莹莹

来源:巨野法院

孩子抚养权协议书哪些人签字才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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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面新闻

(图源网络 侵删)

鲁法案例【2025】197

■巨野法院协议离婚后,能否变更子女抚养费数额?

王某(男)与李某(女)原系夫妻关系,2024年3月11日双方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男孩王一、女孩王二均由女方抚养,男方每月1号支付每个孩子抚养费2000元直至18周岁。2025年1月23日,王某诉至法院以自己买房需要还贷、需要赡养老人,无力支付约定数额的抚养费为由,要求减少抚养费为每个孩子每月900元。王某于本案诉讼前已经再婚。

被告李某辩称,双方协议离婚后没有出现或发生足以使原告降低支付抚养费的重大变故,不同意减少抚养费。

本案双方在民政部门签订的离婚协议是包含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以及抚养费承担的约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以及抚养费承担条款是以离婚为前提条件,也可能是当事人为了实现离婚目的而作出的妥协条件,在未发现订立该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双方均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继续按照约定的协议内容履行。
本案中,王某未举证证明其现在生活与签订离婚协议时相比发生了无法预料的重大变故,至于其陈述的买房需要还贷等情况系为改善生活条件而作出的决定,赡养老人也是在离婚协议时即存在,并非系无法预料的情形。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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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强三优

■威海法院“青山”篇:开展增植补绿、保护古树联合活动

近日,威海中院联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环翠区法院、刘公岛林场开展义务植树、古树认领与保护等活动,共种植黑松树30棵,认领古树24棵,并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野生动植物保护科工作人员向大家现场讲解丁汝昌纪念馆院内两棵百年紫藤的相关知识。

本次联合活动,是全市法院立足地区特色与审判工作实际,充分发挥“共美山海”品牌机制作用,生动落实司法引领、多元共建生态保护理念的探索。《古树名木保护条例》于2025年3月15日正式实施,通过此次古树认领与保护活动,威海法院积极落实条例规定,带头践行古树名木保护,采取邀请古树保护专家现场普及古树知识等方式,助力古树名木保护法律知识、专业知识的宣传,推动形成人人参与的全民保护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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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邑法院:四天两省协同执行 跨越千里异地腾房

为进一步加大异地财产处置力度,加速当事人胜诉权益兑现,近日,昌邑法院执行局干警辗转2500余公里,开展了四天两省的异地执行行动,成功腾退海南海口1处被案外人占有10余年300多平方米的房产,有力震慑了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被执行人,成功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了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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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张店区法院:司法救助来了,老两口的“冬天”过去了

一场意外,让张店区房镇镇郝大娘一家的生活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郝大娘独生子张某与郑某争执,张某发生休克,经抢救无效身亡。案件进入执行阶段,赵琳了解案情后,积极走访被执行人郑某的租赁住址及户籍地,多方调查得知,郑某每月的经济收入仅够满足自己与所赡养老母亲的日常生活开支,确属履行困难。
“赔偿款到不了账,那就想想别的办法。”看到老两口的境况,赵琳的心里不是滋味,下决心帮助老两口走出困境。一方面,她继续和被执行人郑某沟通,对其耐心释法明理,另一方面,她仔细翻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规定,发现郝大娘符合省市区三级法院联动救助要求,她指导郝大娘准备申请材料,将案件按照司法救助规范流程上报,帮助申请省市区三级法院联动救助,最大限度地保障郝大娘权益。在赵琳的努力下,郝大娘收到了司法救助金共6万余元,极大缓解了郝大娘一家的燃眉之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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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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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法案例【2025】198

■沂南法院被执行人购买的股票,是否可以作为财产予以执行?

张某因生产、销售伪劣的鸭肝抗体疫苗并非法获利数百万元(案件侦办过程中张某已上缴赃款411万元),被沂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170万元。案件移送执行后,法院经网络查控,发现张某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线索,但其开设的股票账户内持有某上市公司股票20余万股,法院遂依法对上述股票予以冻结。

沂南法院认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并根据不同的情形予以变价执行。张某通过证券交易市场购买并持有的股票作为一种财产权益,归属于张某,可以作为本案的执行标的。沂南法院遂依法向证券公司送达了有关法律文书,证券公司通过公开交易将上述股票变现193万元并支付至法院账户,案件全部执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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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法案例【2025】199

■聊城市东昌府区法院承揽人违约解除合同,是否应向定作人返还预付款?

2024年8月15日,A公司与B公司签订《加工承揽合同》,约定由B公司承揽A公司定作的家具,合同价款107万元,预付款20万元。2024年9月19日,A公司向B公司支付了预付款20万元,B公司于9月24日单方面通知A公司解除承揽合同并承诺退回预付款。2024年9月25日,B公司向A公司退回预付款154000元,剩余预付款46000元未还,A公司遂诉至法院。

审理过程中,B公司抗辩称其已向A公司交付了样板间、设计图纸等成果,上述成果的相应成本及B公司为履行合同支出的必要费用,应从预付款中予以扣除。A公司认可B公司向其交付了样板间,但认为交付的样板间不符合双方约定,样板间可由B公司自行拆除。为充分发挥B公司交付的样板间的使用价值,践行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民法原则,承办法官决定对A、B两公司进行调解。经过多番调解,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解除A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加工承揽合同》;二、B公司向A公司返还预付款40000元;三、B公司自行取回样板间可移动家具(见详单),A公司对此负有配合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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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马聪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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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协议离婚后,一方想变更孩子抚养权?会得到支持吗?

孩子抚养权协议书需要公证吗

来源:【宁夏日报】

盐池县杨女士咨询:我们夫妻感情破裂,如果离婚的话,孩子的抚养权归谁?

宁夏朔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巨琚答复: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应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如果双方对于子女抚养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杨女士可向法院起诉要求直接抚养,并要求对方按期支付抚养费。杨女士应提供能够证明自己更适合抚养子女的证据。例如,自己的收入证明、居住房屋产权证明、孩子的学习生活情况证明等。此外,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抚养费,抚养费的数额一般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普通家庭平均在800元至2000元之间。 (跑腿记者 马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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