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拆除、强制拆迁几点事,强制拆迁的法律后果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唐慕岚

  问:合法强制拆除的法律依据和程序什么?

  答:相关法律规定列举如下:

  《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市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事项”。

  《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补偿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第二十七条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予以补偿之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胁迫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方法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第二十八条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

  问:拆迁合法与否的判断依据是什么?

  答:判断标准是拆迁的目的是否是为了公共利益。

  《宪法》地十三条:“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物权法》第二十四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条:“为了公共利益的而需要,国家可以征收国有土地上的房屋……”。

  以上法律的规定并没有对公共利益进行界定,导致实践中对其理解简单化。公共利益并不是指公益事业项目的需要如医院、学校等。这里所致的公共利益除了公益项目设计的利益之外,还包括市场、商厦、购物、休闲、私立医院、新城区建设、旧城区改造等。城市内应当建造什么、怎么建是根据城市的建设规划实施的。而城市的建设、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就是在充分考虑到城市发展规划过程中社会公共利益需要的基础上进行编制的,是经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同意的。按照这个规划建设就是在实现公共利益的需要。

  问:拆迁的主体是谁?

  答:《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规定: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由此可知,房屋征收与补偿的主体是市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

  问:拆迁中,应该先拆迁后补偿、还是先补偿后拆迁?

  答:《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基于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的搬迁期限完成搬迁。

  问:补偿后拒不搬迁,会有什么后果?

  答: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以补偿决定为前提。在实际操作中,被征收人不搬迁主要存在两种情况。一是达成了补偿协议,又反悔不搬迁;该情况可以由房屋征收部门按照违约之诉向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执行。二是做出了补偿决定,在决定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可以根据《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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