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借名买房的原因:
(一)规避法律、政策:1.规避房屋限购令政策;2.规避限贷令以及其他贷款障碍;3.简便手续、减少税费;
(二)争享特定购房优惠;
(三)隐藏真实的财产信息;
(四)其他原因。
二、借名买房的风险:
1.借名购买经济适用房等政策性房屋的,屡屡因名义产权人反悔,导致出资人无法取得房屋产权。
2.借名购买普通房屋的,登记购房人反悔不承认借名买房之事或者登记购房人死亡,其继承人不了解借名之事,不承认借名之事。
3.第三人对登记购房人转移房产给实际出资人的行为提出异议。如登记购房人的配偶往往以婚姻法的规定提出异议,否认借名买房的事实,要求确认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
4.房产被名义购房人转让或抵押或者被法院强制执行。
案情介绍:
2001年8月8日,李建辉与北京顺天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李建辉购买33号楼二层5号房屋一套,房屋价款372670元,付款方式为首付款82670元,贷款29万元。2011年10月28日,该房屋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登记的房屋所有权人为李建辉,房屋性质为经济适用房。关于房屋的首付款问题,双方的说法存在争议。李建辉表示涉案房屋的首付款、综合地价款都由自己支付。沈某称其与李建辉系同学关系,涉案房屋本来是沈某购买,因为没有购房资格,故借用了李建辉的名义购房,并申请了贷款。关于房屋贷款的问题,沈某表示其从2002年开始还贷款,并向法院出示了自2011年2月16日至2016年8月23日的中国农业银行回单57张,用以证明房屋贷款是沈某出资存入李建辉的账户,用于还贷款的,其他还款票据已经找不到,李建辉表示该回单只能证明双方有资金往来,不能证明沈某主张的按月还贷,资金往来的凭证上也未载明款项的用途。2017年6月6日贷款提前还清,提前还款总额为91500.22元。沈某表示在2017年6月6日从其中国建设银行账户中取款86000元现金加上自己手中的五、六千元现金用于归还贷款。李建辉表示该笔贷款是其所还,资金来源是自有现金交纳的。关于房屋的占有使用,沈某表示是由其占有使用的。李建辉表示房屋曾经对外出租,并不是由沈某占有使用的,李建辉也没有占有使用,也未收取过租金。
本案的焦点在于李建辉与沈某之间是否存在借名买房的合同关系。法院认为,双方是存在借名买房的合同关系的。首先,沈某的陈述符合常理,也有相关的证据予以佐证。第一,对于购房款支付的问题,沈某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其支付了部分房屋贷款,李建辉没有证据证明其支付了首付款及贷款,关于提前还贷一节,李建辉未提供明确证据证明还款资金来源,而沈某提交了取款记录,结合双方陈述,法院认定最后一笔货款由沈某支付。第二,对于房屋的占有问题,如果李建辉与沈某之同不存在借名买房的合同关系,房屋系李建辉所有,那么李建辉没有理由无偿让沈某占有使用房屋,李建辉的行为不符合常理。综合沈某还贷及一直占有使用涉案房屋的事实,结合在案证据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法官确信双方之间存在借名买房关系具有高度可能性,故法院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借名买房的合同。
本案中,涉案房屋现已具备上市交易条件,且沈某已通过在京购房资格的审核,应当认双方之间的借名买房合同有效。故依法对沈某请求李建辉配合办理涉案屋过户手续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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