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几种婚内协议的效力问题,婚内协议的作用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薛一依

  日常生活中,结了婚的小夫妻难免会因各种原因签订内容不同的“婚内协议”,而这些内容不同的“婚内协议”看似非常相似,但在实践中却有着不同的理解。有的时候啊,你以为的真的只可能是你以为,而法官却有不同的看法。

  我们先来讨论“离婚协议”的问题。

  一、若双方签订了离婚协议并对相关财产的归属作出了约定,但是却没有去民政局办理登记离婚,该协议可能被认定为未生效。为了方便大家理解,我们就让李雷和韩梅梅小两口出场帮个忙。李雷和韩梅梅小两口实在过不下去了,但毕竟念及旧情,双方为了好聚好散,共同协商并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在其中对两人的财产做了相应的分配。但是协议书签好以后,两人并没有及时去办理离婚登记。突然有一天,一觉醒来的李雷觉得协议书里约定房子要给韩梅梅这件事自己是吃了个大亏,于是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这时韩梅梅拿出了双方签订的这份协议书,主张两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很清楚,这房子就是她的。

  李雷明显是个心机boy,他一定是咨询了律师后才去法院起诉的。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2015)合民一终字第00683号案件“本院认为:本案中,上诉人缪某与被上诉人徐某甲虽然签订了《离婚协议书》,但因双方未办理离婚登记手续而导致该协议未生效,故原判对《离婚协议书》未予采信,并无不当。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的约定不能作为本案的认定依据。”所以,离婚协议即便签了,也有可能不生效。那不以离婚为前提的协议,法院又如何来区别不同协议的效力呢?二、若协议涉及对一方相关权利的限制,该协议可能会被法院认定无效。“对一方权利的限制”是什么意思呢?我们同样还拿李雷韩梅梅这小两口举例子。李雷和韩梅梅婚内签订如下内容之协议:“甲方:李雷,乙方:韩梅梅,现双方约定将涉案房屋产权登记人由甲方变更为甲乙双方,并对涉案房屋产权份额作出如下约定,若乙方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则自愿放弃涉案房屋的所有权益和份额:1、乙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存在婚外性行为、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造成夫妻感情破裂;2、乙方在未经甲方文字同意的情况下分居15天以上;3、若甲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没有出现婚外性行为,为其他女性(家人除外)擅自花费累计超过五百元人民币、家庭暴力、与他人同居的情况,乙方以其他理由和甲方离婚的。”在这份协议中,李雷对韩梅梅的相关人身权利进行了限制(上文加粗部分),以此作为韩梅梅可以成为李雷名下房屋的所有权人的前提,而这样的协议就会因为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法院对该协议的态度是:(2018)沪0115民初57281号“本院认为,针对双方签订的婚内财产协议的效力问题,本院经审核该协议的相关内容,其中主要涉及对被告相关权利的限制,尤其是对被告人身权利的限制内容,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故本院对该份婚内财产协议的效力不予认可。”无效的意思就是约定了也白约定。所以韩梅梅也无法依据该协议分得李雷名下的房产份额。三、双方签署协议将财产变更为另一方所有,不代表受让方一定能获得该财产。这种协议也很常见,但却会因为财产性质不同而产生不同的结果。我们再次麻烦李雷和韩梅梅出场吧。场景一:李雷与韩梅梅小两口签署协议,李雷表示要把自己的一套婚前购买的房屋(婚前财产)变更产权人登记在韩梅梅名下,韩梅梅以为协议在手天下我有,便没有第一时间去办理房屋权利人变更登记,后一方起诉离婚。这种情况下,法院通常认为李雷的这一行为应视为是对韩梅梅的赠与。依据法律的相关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随时撤销赠与(特殊情况除外)。因此,由于协议签订以后李雷与韩梅梅并未前往房产交易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李雷可以随时对该赠与行为表示“我后悔了”。韩梅梅拿着一纸协议也只能“空欢喜”一场。场景二:李雷与韩梅梅小两口签署协议,约定把双方婚后共同购买的一套房产(夫妻共同财产)变更全部由韩梅梅一人所有(或约定为按不同比例对按份共有),韩梅梅在协议签订后也没有去房产交易中心办理变更登记。这种情况下,法院通常会认为这属于夫妻双方对于共同财产作出的约定,依据法律规定书面约定作出即生效,未办理变更登记也不会影响该约定的效力。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综上,不同的“婚内协议”可能因双方签订协议的目的、时间、内容等多种因素的不同而在法律上有不同的认定。所以千万不可“想当然”的认为白纸黑字谁怕谁,你以为的可真的只是你以为。

  李恬君律师。

  英国曼彻斯特大学法律硕士。执业以来一直致力于民商事争议解决领域的实务与研究。尤其擅长处理各类公司类案件、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等。第二届华东六省一市律师辩论赛冠军,上海新闻广播《问律师》特邀嘉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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