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章编号查询,公司公章管理制度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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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章图片
单位主体,包括公司等法人主体以及非法人单位,在对外交往中离不开印章。可以说,在与外界发生法律关系的过程中,印章起着在形式上代表单位意志的作用。无论日常的交往,还是法院对纠纷的审查判断中,依据盖章认定有关文件的效力进而确定有关权利义务的归属已经成为一个常识。但每个单位都备有不止一个印章,如企业法人往往备有公章、法人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发票专用章等。企业印章代表着企业全部或某方面的意志,不正确使用可能会给企业带来巨大的损失。
有人或许要问: 法人企业的公章、法人章、合同专用章、人力资源部章的法律效力如何?
答:都具有法律效力,但一般用途不一样。
公章
公章的用途最多但不能用于银行等与钱的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申请企业法人开业登记的单位,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企业即告成立。企业法人凭据《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可以刻制公章、开立银行帐户、签订合同,进行经营活动。”在这里,出现了“公章”的字样。我国的实际情况是,一个企业法人领取了营业执照以后,就可以刻制三枚公章并在工商局备案:公章、合同专用章和财务专用章。一般来说,这三枚公章是具有代表企业法人行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印鉴。根据企业的业务范围不同,有的企业可能还需要刻制报关专用章,这枚章需要在海关备案。
公章在所有印章中具有最高的效力,是法人权利的象征,在现行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审查是否盖有法人公章成为判断民事活动是否成立和生效的重要标准。除法律有特殊规定外(如发票的盖章),均可以公章代表法人意志,对外签订合同及其他法律文件,具有极高的法律效力,凡是以公司名义发出的信函、公文、合同、介绍信、证明或其他公司材料均可使用公章。盖有公章的介绍信、合同乃公司意思表示的法律文件。在法律实践中,持有上述法律文件的行为人一般会被视为公司的代理人(即授权代表)。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公司的名义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概由公司承担。
合同专用章
合同专用章,单位对外签订合同时使用,可以在签约的范围内代表单位,单位需承受由此导致的权利义务;公章可以代替合同专用章使用。而关于合同专用章和公章的效力高下,实际上在使用过程中和司法实践中是一样的,对合同和协议而言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对于盖合同专用章和公章没有做出明确的限定。但这不说明使用合同专用章签合同生效,公章签合同不生效。
实际上,公司的合同专用章和公司公章,在代表该公司对外签订合同时,均产生法律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1998年4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74次会议通过 法释〔1998〕7号)第四条规定可以印证这一点。“个人借用单位的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者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以出借单位名义签订经济合同,骗取财物归个人占有、使用、处分或者进行其他犯罪活动,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除依法追究借用人的刑事责任外,出借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者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的单位,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被害人明知签订合同对方当事人是借用行为,仍与之签订合同的除外。”因此,法人合同专用章和公章在签合同时都是有效的,盖公章不影响合同效力。
财务专用章
财务专用章的用途为办理单位会计核算和银行结算业务等。在2011年2月1日之前还可以用于发票,但是之后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取消了可在发票上加盖财务专用章的规定,明确发票只能加盖发票专用章。
发票专用章
发票专用章是指用发票单位和个人按税务机关规定刻制的印章,印章印模里含有其公司单位名称、发票专用章字样、税务登记号,在领购或开具发票时加盖的印章。
法人章
法人章与财务专用章统称为印鉴章,法人章俗称私章。法定代表人个人印鉴,特点是个人性,它一般都保管在公司的财务手中,用于签发支票、单位帐户取现金、买支票等等。法人章对外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可以签订合同、出示委托书等。
人力资源章
人力资源章属于内部章,一般情况下不对外使用,用于本公司人力资源部内部人事事务,但签订劳动/劳务合同时常规生效的是企业公章,当然如果能够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劳动关系存在的,部门章依然受法律约束。
电子签名章
随着社会的进步,网络的发展,自2005年4月1日起开始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自此电子签名与传统手写签名和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电子签名法》是我国推进电子商务发展,扫除电子商务发展障碍的重要步骤。但是由于信息安全的原因,社会普遍认为《电子签名法》将会极大地促进电子商务在我国的快速发展,但在网络交易安全、相关法律衔接等“拦路虎”面前,现阶段《电子签名法》的标志意义大于实际意义。
其他
企业自行刻制的其它业务章,如物资进出库专用章等,还有企业隶属各级职能部门、基层单位的公章等等,这主要是在企业内部使用,一般来说,不能在企业的外部使用。这些内部章的加盖仅是该事实的确认。如果档案专用章盖在合同上,就不产生签订合同的法律效力。
另外,补充一点,刻制公章、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有什么程序,要带哪些证件呢?
通常来说,企业需要拿着税务登记证副本,营业执照副本,法人身份证,公章先到公安局登记备案,公安局开出证明后,到指定的地点刻章,一般以上需原件及复印件。
(来源:企业法律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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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原告A公司与被告B公司系加工承揽合同关系。原告A公司向被告B公司出具发票两张,共计35084元。被告B公司在上述两张发票上加盖其财务章。2024年7月4日,原告A公司向被告B公司出具公司对账函一份,该对账函列明的原、被告往来账目为:截止2024年6月18日,被告欠原告床品加工费17028元;截止2024年7月4日,被告欠原告床品加工费35084元;上述款项共计52112元。被告B公司在上述对账函的“信息证明无误”处加盖其财务章。庭审中,被告B公司对上述财务公章的真实性予以认可的同时以该财务章系公司法人私刻为由辩称对该部分欠款不承担责任,但被告B公司陈述确实在其他业务中加盖过。
后原告A公司将被告B公司诉至法院,并提出如下诉讼请求:一、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床品加工费52112元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以52112元为基数,自2024年7月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被告B公司能否以财务章系法人私刻为由拒绝承担支付欠款的责任。
庭审中,原告出具对账函一份,发票两张,被告均加盖了其财务章。且陈述“我方认可在账单上加盖财务章的真实性,确实在其他业务中加盖过”,据此,该财务公章真实存在,并已在被告的其他业务中予以使用。也就是说,该财务公章在被告对外业务上使用是被告认可的,且被告亦未能提供证据证实本案所涉对账函及发票上加盖财务章的行为不是被告B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被告在对账函及发票上均加盖其财务章,是对对账函及发票内容的认可。因此,对原告诉讼请求法院予以认可。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虽然被告主张财务章未进行备案,但其同时认可该财务章系真实存在且在其他业务中使用过。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关于财务专用章和公司印章,法官做如下提醒:
合同盖章是合同当事人经过协商在确定权利义务内容的合同书上加盖印章的行为。合同盖章与否不仅影响合同成立,也将直接影响合同的效力。实践中,存在公司使用专用印章比如财务章代替公司印章的情况。
一、二者是何关系。
目前立法上关于二者的界定比较模糊,一般有两种:一是包含关系,即财务专用章是公章之一;二是并列关系,即二者是并列的。实践中,大部分法院支持的是公章和财务专用章属于两种不同类型的印章,更倾向于并列关系。一般情况下,法院认为财务专用章有其专有功能,不具备订立合同的效力。
二、在订立合同时加盖财务专用章不必然导致合同不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第一项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因此,如果当事人已在合同上签字、约定该合同签字即生效或者一方当事人已经实际履行合同主要义务且对方接受,则加盖财务专用章不必然导致无效。再者,构成表见代理的情况下,与善意第三人签订的合同不影响合同效力。
三、公司应当完善印章管理。
公司在管理运营中,应当加强对印章的管理,严格适用范围。采用设置专门使用申请表、印章管理人员签订法律风险岗位承诺书等方式,降低印章使用风险。做好风险预判及应急处理方案,出现法律纠纷时及时收集证据材料,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将损失降至最低。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第一款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第一款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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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法案例【2025】189
A公司与B公司系加工承揽合同关系
B公司在A公司出具的发票和对账函上加盖其财务章
后B公司以财务章系法人私刻为由
拒绝承担支付欠款责任
(图源网络 侵删)
案情简介
原告A公司与被告B公司系加工承揽合同关系。原告A公司向被告B公司出具发票两张,共计35084元。被告B公司在上述两张发票上加盖其财务章。2024年7月4日,原告A公司向被告B公司出具公司对账函一份,该对账函列明的原、被告往来账目为:截止2024年6月18日,被告欠原告床品加工费17028元;截止2024年7月4日,被告欠原告床品加工费35084元;上述款项共计52112元。被告B公司在上述对账函的“信息证明无误”处加盖其财务章。庭审中,被告B公司对上述财务公章的真实性予以认可的同时以该财务章系公司法人私刻为由辩称对该部分欠款不承担责任,但被告B公司陈述确实在其他业务中加盖过。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被告B公司能否以财务章系法人私刻为由拒绝承担支付欠款的责任。
法官说法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虽然被告主张财务章未进行备案,但其同时认可该财务章系真实存在且在其他业务中使用过。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关于财务专用章和公司印章,法官做如下提醒:
合同盖章是合同当事人经过协商在确定权利义务内容的合同书上加盖印章的行为。合同盖章与否不仅影响合同成立,也将直接影响合同的效力。实践中,存在公司使用专用印章比如财务章代替公司印章的情况。
一、二者是何关系。
目前立法上关于二者的界定比较模糊,一般有两种:一是包含关系,即财务专用章是公章之一;二是并列关系,即二者是并列的。实践中,大部分法院支持的是公章和财务专用章属于两种不同类型的印章,更倾向于并列关系。一般情况下,法院认为财务专用章有其专有功能,不具备订立合同的效力。
二、在订立合同时加盖财务专用章不必然导致合同不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第一项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因此,如果当事人已在合同上签字、约定该合同签字即生效或者一方当事人已经实际履行合同主要义务且对方接受,则加盖财务专用章不必然导致无效。再者,构成表见代理的情况下,与善意第三人签订的合同不影响合同效力。
三、公司应当完善印章管理。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第一款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撰稿人:谭新 来源:蒙阴县法院 编辑: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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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法进企强发力
线上讲堂助营商
优化营商“软”环境
助力发展“硬”实力
近日,为落实民营企业产权保护体系制度和京法巡回讲堂工作要求,石景山法院民二庭组织辖区企业开展云沙龙,法官助理陈世昌通过腾讯会议在线为区属30余家企业的代表进行远程授课。
以《从理论到实践:公司印章的本质与效力》为题,陈世昌从实践中关于印章的争议切入,结合审判实践中的相关情况,深入剖析了公司印章的本质及效力,并针对公司在日常印章管理中可能遇到的问题提出了相关建议。
课程受到区工商联和辖区企业的一致好评,大家纷纷对法院长期以来的司法保障服务工作表示感谢。
话不多说,干货来了!
一起来了解小小印章里蕴藏的法律大乾坤吧!
公司印章如何产生?
公司印章的产生以公司的产生为前提。公司依法定程序设立以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依法颁发企业营业执照,并备案公司的相关印章,自此公司印章开始产生法律效力。公司一旦失去合法性基础,按照法定程序,公司印章将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回并销毁,因此公司印章与公司命运息息相关。
公司印章的法律性质是什么?
公司印章是公司意思表示的初步证据,作为公司意思表示的一个象征物和载体,其真正的法律效果来源于股东会(股东大会)。
公司印章有何法律效力?
公司印章效力内外有别,对内进行公司的管理与治理;对外从事法律行为。
具体而言,对内效力涉及公司、股东及董监高等:对公司来说,公司印章是公司意思表示的确认,其行为当然对公司具有拘束力;对公司成员来说,公司印章是公司代表权或者代理权的象征,其当然对公司成员具有拘束力;对法定代表人来说,掌握公司印章是取得公司代表权的表现。
在公司印章的对外效力上:是公司法律行为的确认;具有公司意思的执行效力;行使公司代表权或者代理权。
实践中,公司印章与公司意思表示冲突的情形主要有哪些?
1. 原法定代表人侵占印章
2. 滥用公司印章
3. 盗用公司印章
4. 伪造公司印章
案例
法定代表人拒不交出公章,公司诉至法院,法院如何判决?
张某系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掌握公司印章。后,公司作出股东会决议,罢免了其法定代表人身份并选举了新的法定代表人曾某,张某拒不交出公司印章。在公司起诉讼要求张某返还公司证照、印章案件中,张某答辩称公司的起诉状及相应的授权委托手续中没有加盖公司印章,自己系甲公司在工商登记机构中载明的法定代表人,曾某无权代表公司进行诉讼。
经过审查,法院认为公司印章仅为公司意思表示的载体,其效力来源于股东会,当股东会选举出新的法定代表人后,按照《民法总则》第六十一条第二款其当然可以代表公司参与诉讼,张某应当返还印章及证照。
大型超市供货案件中,主张合同上之印章并非“合同专用章”,不认可合同效力,能否得到支持?
多年以来,甲公司作为家电供应商向乙大型超市供货,付款方式是滚动付款。后双方发生争议,甲公司将乙超市诉至法院。庭审中,乙超市认为其中的一份合同中加盖的印章不是“合同专用章”,不符其签署合同的一般惯例,拒不承认合同的真实性。
经审查,合同文本中并没有明确约定用章的规则,且使用哪枚印章是交易相对方无法掌控的,故对于乙超市的意见不予采纳。
股权让与担保状态下,实际股东能否主张印章返还?
胡某作为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股东,为融资需要,向乙公司借款数千万元。按照双方约定,胡某将自己的股权全部转让给乙公司指定的人员崔某,并同意将崔某变更为法定代表人,完成了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公司经营仍由胡某负责。后双方发生争议,胡某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自己的股东身份并完成相应的变更登记。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之间的行为为“股权让与担保”,确认胡某仍为甲公司的实际股东,认为其他的安排属于双方的商业安排,驳回了胡某要求变更登记的诉求。
该案判决后,甲公司召开股东会,选举胡某为法定代表人,并起诉要求返还公司证照、印章,法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三条、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对其诉求予以支持。
关于公司印章问题的几点建议
1.设置专门的印章管理机关。
2.在公司章程中限制法定代表人的权利。
3.商业交往中在合同中明确适用何种印章,避免争议。
4.避免在空白文件(内部文件及合同)上加盖印章。
供稿 | 陈世昌
图片 | 民二庭
编辑 | 李雪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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