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企业清算案例2025,公司企业清算案例
某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法院判令清算,财务资料不全导致无法清算,法律未明确规定下一步清算工作,债权人可主张责任支持。公司未经清算即注销时,股东或第三人承诺对债务承担责任需支持。在清算困难情况下,债权人可申请债务人破产。
二、企业清算
企业清算的含义指企业按章程规定解散以及由于破产或其他原因宣布终止经营后,对企业的财产、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查,并进行收取债权,清偿债务和分配剩余财产的经济活动。企业清算的程序
1.普通清算,是由企业自行确定的清算人按照法律规定的一般程序进行清算,法院和债权人不直接干预.除破产清算外,其他清算一般都属于普通清算.
2.特别清算,是不能由企业自行组织清算,而是由法院出面直接干预,债权人参加并进行监督的清算.一般仅指破产清算.
公司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通知、公告债权人,申报债权,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并登报公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三、公司清算纠纷
法律分析:在公司清算过程中,清算组成员从事清算事务时,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发生公司清算纠纷,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公司怠于向清算组成员主张权利的,股东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股东代表诉讼。但此时公司已经注销,股东不可能再以自己的名义向清算组提起诉讼,清算组亦不能代表公司提起诉讼。因此,在股东认为清算组成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并造成公司财产损失时,要求公司以提起诉讼的方式予以救济已经无法实现,股东此时应有权参照股东代表诉讼的规定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十条 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四、清算公司的清算程序
公司清算流程如下:(一)成立清算组;(二)接管公司,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应当全面向清算组移交公司管理权;(三)清理公司财产;(四)接管公司债务;(五)设立清算账户;(六)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申报债权,进行债权登记。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五、公司清算的程序
法律分析:(一)成立清算组;(二)接管公司;(三)清理公司财产;(四)接管公司债务;(五)设立清算帐户;(六)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申报债权,进行债权登记;(七)处理与清算相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收取公司债权;(八)参与公司的诉讼活动;(九)处理公司财产;(十)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十一)制定清算方案;(十二)确认并实施清算方案;(十三)提交清算报告;(十四)办理注销登记。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一百零七条 人民法院依照本法规定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债务人称为破产人,债务人财产称为破产财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
第一百一十一条 管理人应当及时拟订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管理人应当按照债权人会议通过的或者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的破产财产变价方案,适时变价出售破产财产。
第一百一十二条 变价出售破产财产应当通过拍卖进行。但是,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的除外。破产企业可以全部或者部分变价出售。企业变价出售时,可以将其中的无形资产和其他财产单独变价出售。按照国家规定不能拍卖或者限制转让的财产,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方式处理。
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第一百二十条 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管理人应当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管理人在最后分配完结后,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并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管理人终结破产程序的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裁定终结的,应当予以公告。
第一百二十一条 管理人应当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十日内,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六、公司清算
法律分析:1、成立清算组。2、清理公司资产和处理债权、债务、分配财产。清算组应自成立之日起开始对公司财产进行清理、核对和登记,并可聘请会计事务所对公司财务进行审计,聘请评估公司对企业财产进行评估,聘请律师事务所进行尽职调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43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二)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三)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或者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外商投资的公司董事会决议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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