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可以以“借名买房”为由主张来解封房产吗2025,可以以“借名买房”为由主张来解封房产吗
一般不可以以“借名买房”为由主张来解封房产,根据房地产证明书登记人的名字认定房子归属。
二、借名购房涉及的法律问题有什么
法律分析:借名购房涉及的法律问题如下:1、借名购房合同被确认无效。2、借名购房的事实认定困难。3、出名人恶意处分房屋,房屋无法追回。4、出名人的购房资质受到影响。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 , 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三、借名买房合法有效吗? -法律知识
法律分析:
借名购房合同只要依法成立就具有法律效力。如果借名买房的目的是为了规避“限购令”等违反法律法规是不合法的,即使签署借名合同也是无效的。1、借他人之名购买房屋。2、非产权人的受托人基于私下委托以自己名义签订售房协议,构成隐名代理,买方以受欺诈主张合同无效难以被法院支持。3、借名购房必然意味着登记物权非属实际权利人所有,在借名行为不违背法律禁止性规定情况下,借用人只享有债权,在借名人无权处分情形,存在借用人丧失房屋所有权而无法向第三人追及的风险。4、经开发商同意,从亲友手中购买转售商品房,即使实际交款并入住,但产权人未变更,亦无书面的房屋买卖合同可资证明,就会存在某现实案例中的风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四、是否可以以“借名买房”为由主张来解封房产
不动产物权采取登记要件主义,登记是物权公示公信原则的必然要求。已登记的不动产,按照不动产登记簿判断。房产的备案登记人、缴纳购房契税人、购买按揭贷款合同方是谁,房产就该谁所有。对案外人的异议,已登记的不动产,按照不动产登记簿判断其是否系权利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五、可以以借名买房为由主张解封房产吗
不能以借名买房为由主张解封房产。
不动产归属以房产证的登记为准,因此房产证登记的谁的名字就认定房子属于谁,既然房产证登记的是被执行人的名字;
则认定该房就属于被执行人,所以该房就是可以被执行的,也就可以被查封,在被执行人履行法定义务之前,不能解封。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七条,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
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六、借名购房涉及哪些法律问题
借名购房涉及的法律问题有:
(1)合同或被确认无效:借名人要求登记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一般不予支持;
(2)借名人易发生房钱两空的后果:出名人不认可借名购房关系的,未签署书面协议难以追回房屋所有权;
(3)出名人的资信可能受到不利影响:借名人未按规定还款的,银行有权追究出名人的法律责任。
一、身份证掉了被别人拿去贷款怎么办
解决方法如下:1、被冒名人应积极与办理贷款、信用卡的银行进行协商,如果银行拒不解决,可向人民法院上诉,要求银行承担因审核不严带来的相应法律责任。2、被冒名人要注意搜集证据,鉴于冒名贷款的各式合同、证据非本人签署,可以申请法律鉴定。3、被冒名人切勿听信任何中介机构可以“洗白”信用记录的谣言,选取正规的法律程序解决问题。
二、借名买房怎样证明房屋登记是自己的
借名买房证明房屋登记是自己的如下:
1、证明出资;
2、证明控制、使用房屋;
3、持有房屋购买合同等房屋材料;
4、借名买房的合理理由。
借名人实际出资购买房屋并且与出名人之间有关于借名登记约定的,借名人依据合同约定要求出名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一般情况下法院会支持。
三、用别人的名字买的房屋是否可以要回
用别人的名字买的房屋可以要回。以他人名义买房属于借名购房的情况,在借名购房中,实际购房人为借名人,名义购房者为显名人,借名人与显名人之间存在借名购房协议,房款实际上由借名人支付,待有条件后再将房屋转让给借名人。借名购房关系本质上属于委托合同关系,借名人委托名人以显名人名义购房。无论房屋产权证是否已登记在显名人名下,只要能证明借名购房的事实存在,都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确认房屋所有权。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第二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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