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管理条例是否废止了,软件广告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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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管理条例是否废止了,软件广告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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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管理条例


一、禁止或许可事项

序号

禁止或许可事项

禁止或许可准入措施描述

设定依据

1

未获得许可不得从事广告发布业务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从事广告发布业务的,要办理广告发布登记。

《广告法》第29条、《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第2条

2

未获得许可不得发布广告

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农药、兽药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在发布广告前要对内容进行审查。

《广告法》第46条、《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审查暂行办法》)第2条

二、商品或服务广告禁止内容或情形

序号

商品或服务类别

禁止的具体内容或情形

设定依据

1

所有类别广告

不得违反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等或者对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允诺等有表示的应当准确、清楚、明白的规定;

《广告法》第8条

2

不得违反广告中表明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附带赠送的,应当明示所附带赠送商品或者服务的品种、规格、数量、期限和方式的规定;

《广告法》第8条

3

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广告中应当明示的内容显著、清晰表示的规定;

《广告法》第8条

4

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

《广告法》第9条

5

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

《广告法》第9条

6

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广告法》第9条

7

不得损害国家的尊严或者利益,泄露国家秘密;

《广告法》第9条

8

不得妨碍社会安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广告法》第9条

9

不得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泄露个人隐私;

《广告法》第9条

10

不得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

《广告法》第9条

11

不得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

《广告法》第9条

12

不得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

《广告法》第9条

13

不得妨碍环境、自然资源或者文化遗产保护;

《广告法》第9条

14

不得损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的身心健康;

《广告法》第10条

15

不得违反广告内容涉及的事项需要取得行政许可,应当与许可的内容相符合的规定;

《广告法》第11条

16

不得违反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的规定;不得违反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应当明确表示的规定;

《广告法》第11条

17

不得违反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规定;

《广告法》第12条

18

未取得专利权的,不得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

《广告法》第12条

19

禁止使用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和已经终止、撤销、无效的专利作广告;

《广告法》第12条

20

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

《广告法》第13条

21

不得违反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的规定;

《广告法》第14条

22

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外不得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

《广告法》第17条

23

不得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构成虚假广告;

《广告法》第28条

24

不得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以及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

《广告法》第37条

25

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开展广告活动,不得利用中小学生和幼儿的教材、教辅资料、练习册、文具、教具、校服、校车等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广告,公益广告除外;

《广告法》第39条

26

针对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不得含有劝诱其要求家长购买广告商品或者服务的内容;不得含有可能引发其模仿不安全行为的内容;

《广告法》第40条

27

“驰名商标”字样不得用于广告宣传;

《商标法》第14条

28

以抽奖式有奖销售方式推销商品或服务的,最高奖的金额不得超过5万元;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

29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或情形。

相关法律法规

1

医疗广告

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广告审查或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医疗广告审查批准;

《广告法》第65条

2

不得伪造、变造或者转让广告审查批准文件;

《广告法》第48条

3

医疗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与其他医疗机构比较;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广告法》第16条

4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广告;禁止利用新闻、医疗资讯服务类专题节(栏)目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医疗广告;

《广告法》第19条、《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16条

5

不得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介上发布广告;

《广告法》第40条

6

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下列情形: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的;保证治愈或者隐含保证治愈的;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等诊疗效果的;淫秽、迷信、荒诞的;贬低他人的;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使用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名义的;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7条

7

不得违反发布医疗广告应当标注医疗机构第一名称和《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的规定;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14条

8

有关医疗机构的人物专访、专题报道等宣传内容不得出现有关医疗机构的地址、联系方式等医疗广告内容;不得在同一媒介的同一时间或者版面发布该医疗机构的广告;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16条

9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或情形。

相关法律法规

1

药品广告(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适用药品广告管理规定,《食品安全法》第80条)

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广告审查或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药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批准;

《广告法》第65条、《审查暂行办法》第30条

2

不得伪造、变造或者转让广告审查批准文件;

《广告法》第48条

3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以及戒毒治疗的药品不得作广告;上述规定之外的处方药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中的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不得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同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之外发布广告;

《广告法》第15条、《审查暂行办法》第21条、第22条

4

药品广告、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与其他药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功效和安全性比较;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广告法》第16条

5

药品广告的内容不得与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不一致;

《广告法》第16条

6

不得违反药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禁忌、不良反应的规定,如处方药广告未显著标明“本广告仅供医学药学专业人士阅读”;非处方药广告未显著标明非处方药标识(OTC)和“请按药品说明书或者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

《广告法》第16条、《审查暂行办法》第5条、第10条

7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广告;

《广告法》第19条

8

不得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介上发布广告;

《广告法》第40条

9

不得违反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应当显著标明适用人群、“不适用于非目标人群使用”“请在医生或者临床营养师指导下使用”的规定;

《审查暂行办法》

第8条、第10条

10

不得违反药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广告批准文号的规定;

《审查暂行办法》

第9条、第10条、第25条

11

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队单位或者军队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或者利用军队装备、设施等从事广告宣传;

《审查暂行办法》第11条

12

不得使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行业协会或者专家、学者、医师、药师、临床营养师、患者等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13

不得含有违反科学规律,明示或者暗示可以治疗所有疾病、适应所有症状、适应所有人群,或者正常生活和治疗病症所必需等内容;

14

不得含有引起公众对所处健康状况和所患疾病产生不必要的担忧和恐惧,或者使公众误解不使用该产品会患某种疾病或者加重病情的内容;

15

不得含有“安全”“安全无毒副作用”“毒副作用小”;明示或者暗示成分为“天然”,因而安全性有保证等内容;

16

不得含有“热销、抢购、试用”“家庭必备、免费治疗、免费赠送”等诱导性内容,“评比、排序、推荐、指定、选用、获奖”等综合性评价内容,“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等保证性内容,怂恿消费者任意、过量使用药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内容;

17

不得含有医疗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诊疗项目、诊疗方法以及有关义诊、医疗咨询电话、开设特约门诊等医疗服务的内容;

18

药品广告、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批准文号超过有效期不得继续发布广告;

《审查暂行办法》

第18条、第26条

19

主体资格证照被吊销、撤销、注销的,产品注册证明文件、备案凭证或者生产许可文件被撤销、注销的申请人不得继续发布审查批准的广告;

《审查暂行办法》第19条

20

不得发布未审查通过的内容,不得剪辑、拼接、修改广告审查内容;

《审查暂行办法》第20条

21

军队特需药品、军队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以及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依法停止或者禁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的药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不得发布广告;

《审查暂行办法》第21条

22

不得利用处方药或者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的名称为各种活动冠名进行广告宣传;

《审查暂行办法》第22条

23

不得使用与处方药名称或者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名称相同的商标、企业字号在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以外的媒介变相发布广告,也不得利用该商标、企业字号为各种活动冠名进行广告宣传;

24

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广告不得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发布广告;

25

处方药不得利用互联网发布广告;

《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

第5条

2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或情形。

相关法律法规

1

医疗器械广告

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广告审查或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医疗器械广告审查批准;

《广告法》第65条、《审查暂行办法》第30条

2

不得伪造、变造或者转让广告审查批准文件;

《广告法》第48条

3

戒毒治疗的医疗器械不得作广告;

《广告法》第15条、《审查暂行办法》第21条

4

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与其他药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功效和安全性比较;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广告法》第16条

5

不得违反推荐给个人自用的医疗器械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请仔细阅读产品说明书或者在医务人员的指导下购买和使用”的规定;不得违反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明文件中有禁忌内容、注意事项的,广告中应当显著标明“禁忌内容或者注意事项详见说明书”的规定;

《广告法》第16条

6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广告;

《广告法》第19条

7

不得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介上发布广告;

《广告法》第40条

8

不得违反医疗器械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广告批准文号的规定;

《审查暂行办法》第9条、第10条、第25条

9

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队单位或者军队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或者利用军队装备、设施等从事广告宣传;

《审查暂行办法》第11 条

10

不得使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行业协会或者专家、学者、医师、药师、临床营养师、患者等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11

不得含有违反科学规律,明示或者暗示可以治疗所有疾病、适应所有症状、适应所有人群,或者正常生活和治疗病症所必需等内容;

12

不得含有引起公众对所处健康状况和所患疾病产生不必要的担忧和恐惧,或者使公众误解不使用该产品会患某种疾病或者加重病情的内容;

13

不得含有“安全”“安全无毒副作用”“毒副作用小”;明示或者暗示成分为“天然”,因而安全性有保证等内容;

14

不得含有“热销、抢购、试用”“家庭必备、免费治疗、免费赠送”等诱导性内容,“评比、排序、推荐、指定、选用、获奖”等综合性评价内容,“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等保证性内容,怂恿消费者任意、过量使用药品、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内容;

15

不得含有医疗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诊疗项目、诊疗方法以及有关义诊、医疗咨询电话、开设特约门诊等医疗服务的内容;

16

医疗器械广告批准文号超过有效期不得继续发布广告;

《审查暂行办法》第18 条

17

主体资格证照被吊销、撤销、注销的,产品注册证明文件、备案凭证或者生产许可文件被撤销、注销的申请人不得继续发布审查批准的广告;

《审查暂行办法》第19条

18

不得发布未审查通过的内容,不得剪辑、拼接、修改广告审查内容;

《审查暂行办法》第20条

19

依法停止或者禁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的医疗器械不得发布广告;

《审查暂行办法》第21 条

20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或情形。

相关法律法规

1

保健食品广告

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广告审查或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批准;

《广告法》第65条、《审查暂行办法》第30条

2

不得伪造、变造或者转让广告审查批准文件;

《广告法》第48条

3

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声称或者暗示广告商品为保障健康所必需;与药品、其他保健食品进行比较;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广告法》第18条

4

不得违反保健食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本品不能替代药物”的规定;不得违反保健食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保健食品标志、适宜人群和不适宜人群的规定;

《广告法》第18条、《审查暂行办法》第7条

5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保健食品广告;

《广告法》第19条

6

不得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介上发布广告;

《广告法》第40条

7

不得违反保健食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广告批准文号的规定;

《审查暂行办法》第9条、第10条、第25条

8

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队单位或者军队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或者利用军队装备、设施等从事广告宣传;

《审查暂行办法》11条

9

不得使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行业协会或者专家、学者、医师、药师、临床营养师、患者等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10

不得含有违反科学规律,明示或者暗示可以治疗所有疾病、适应所有症状、适应所有人群,或者正常生活和治疗病症所必需等内容;

11

不得含有引起公众对所处健康状况和所患疾病产生不必要的担忧和恐惧,或者使公众误解不使用该产品会患某种疾病或者加重病情的内容;

12

不得含有“安全”“安全无毒副作用”“毒副作用小”;明示或者暗示成分为“天然”,因而安全性有保证等内容;

13

不得含有“热销、抢购、试用”“家庭必备、免费治疗、免费赠送”等诱导性内容,“评比、排序、推荐、指定、选用、获奖”等综合性评价内容,“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等保证性内容,怂恿消费者任意、过量使用保健食品的内容;

14

不得含有医疗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诊疗项目、诊疗方法以及有关义诊、医疗咨询电话、开设特约门诊等医疗服务的内容;

15

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号超过有效期不得继续发布广告;

《审查暂行办法》第18 条

16

主体资格证照被吊销、撤销、注销的,产品注册证明文件、备案凭证或者生产许可文件被撤销、注销的申请人不得继续发布审查批准的广告;

《审查暂行办法》第19条

17

不得发布未审查通过的内容,不得剪辑、拼接、修改广告审查内容;

《审查暂行办法》第20条

18

依法停止或者禁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的保健食品不得发布广告;

《审查暂行办法》第21 条

19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或情形。

相关法律法规

1

房地产广告

不得违反房地产广告的房源信息应当真实,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的规定;

《广告法》第26条

2

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距离;违反国家有关价格管理的规定;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其他市政条件作误导宣传;

《广告法》第26条

3

下列情况的房地产不得发布广告:在未经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开发建设的;在未经国家征用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设的;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预售房地产,但未取得该项目预售许可证的;权属有争议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建设的;不符合工程质量标准,经验收不合格的;

《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5条

4

不得违反房地产预售、销售广告必须载明开发企业名称,代理销售的中介机构名称、预售或者销售许可证号的规定,广告中仅介绍房地产项目名称的例外;

《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7条

5

不得含有风水、占卜等封建迷信内容,对项目情况进行的说明、渲染,不得有悖社会良好风尚;

《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8条

6

不得违反房地产广告中涉及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所有或者使用的基本单位应当是有实际意义的完整的生产、生活空间的规定;

《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9条

7

不得违反房地产广告价格的标识应当清楚表示为实际销售价格并明示价格的有效期限的规定;

《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10条

8

不得违反房地产广告中的项目位置示意图应当准确、清楚以及比例恰当的规定;

《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11条

9

不得违反房地产广告中涉及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及其他市政条件等,如在规划或者建设中,应当在广告中注明的规定;

《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12条

10

不得违反房地产广告涉及内部结构、装修装饰的应当真实、准确的规定;

《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13条

11

不得利用其他项目的形象、环境作为本项目的效果;

《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14条

12

不得违反房地产广告中使用建筑设计效果图或者模型照片的,应当在广告中注明的规定;

《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15条

13

不得出现融资或变相融资的内容;

《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16条

14

不得违反房地产广告中涉及贷款服务的,应当载明提供贷款的银行名称及贷款额度、年期的规定;

《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17条

15

不得含有广告主能够为入住者办理户口、就业、升学等事项的承诺;

《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18条

16

不得违反房地产广告中涉及物业管理内容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涉及尚未实现的物业管理内容,应当在广告中注明的规定;

《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19条

17

不得违反房地产广告中涉及房地产价格评估的,应当表明评估单位、估价师和评估时间的规定;使用其他数据、统计资料、文摘、引用语的,应当真实、准确,表明出处的规定;

《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20条

18

不得在广告宣传中含有返本销售或变相返本销售的内容;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11条

19

不得在广告宣传中含有售后包租或变相售后包租的内容;不得发布含有或涉及产权式商铺的售后包租、返租销售活动内容的广告;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11条、《国家工商总局、中国银监会、国家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处置非法集资活动中加强广告审查和监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20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或情形。

相关法律法规

1

教育培训广告

不得含有对升学、通过考试、获得学位学历或者合格证书,或者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

《广告法》第24条

2

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有相关考试机构或者其工作人员、考试命题人员参与教育、培训;

3

不得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教育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4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或情形。

相关法律法规

1

烟草广告

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户外发布烟草广告;

《广告法》第22条

2

禁止向未成年人发送任何形式的烟草广告;

3

禁止利用其他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公益广告,宣传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

4

烟草制品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发布的迁址、更名、招聘等启事中,不得含有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

5

禁止利用互联网发布烟草广告;

《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

第5条

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或情形。

相关法律法规

1

酒类广告

不得诱导怂恿饮酒或者宣传无节制饮酒;

《广告法》第23条

2

不得出现饮酒的动作;

3

不得出现驾驶车、船、飞机等活动;

4

不得明示或暗示饮酒有消除紧张和焦虑、增加体力等功效;

5

不得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介上发布广告;

《广告法》第40条

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或情形。

相关法律法规

1

化妆品广告

不得宣传医疗作用、疾病治疗功能,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

《广告法》第17条

2

不得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介上发布广告;

《广告法》第40条

3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或情形。

相关法律法规

1

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

不得违反应当对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责任承担合理提示或者警示的规定;

《广告法》第25条

2

不得对未来效果、收益或者与其相关的情况作出保证性承诺,明示或者暗示保本、无风险或者保收益等,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广告法》第25条

3

不得利用学术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4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或情形。

相关法律法规

1

农药广告

不得含有下列内容: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技术推广机构、行业协会或者专业人士、用户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说明有效率;含有违反安全使用规程的文字、语言或者画面;

《广告法》第21条、《农药广告审查发布标准》第5条

2

未经国家批准登记的农药不得发布广告;

《农药广告审查发布标准》

第3条

3

农药广告内容不得与《农药登记证》和《农药登记公告》的内容不符,不得任意扩大范围;

《农药广告审查发布标准》

第4条

4

不得贬低同类产品,不得与其他农药进行功效和安全性对比;

《农药广告审查发布标准》

第6条

5

不得含有评比、排序、推荐、指定、选用、获奖等综合性评价内容;

《农药广告审查发布标准》

第7条

6

不得使用直接或暗示的方法,以及模棱两可、言过其实的用语,使人在产品的安全性、适用性或者政府批准等方面产生误解;

《农药广告审查发布标准》

第8条

7

不得滥用未经国家认可的研究成果或者不科学的词句、术语;

《农药广告审查发布标准》

第9条

8

不得含有“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等承诺;

《农药广告审查发布标准》

第10条

9

不得违反农药广告的批准文号应当列为广告内容同时发布的规定;

《农药广告审查发布标准》

第11条

10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或情形。

相关法律法规

1

兽药广告

不得含有下列内容: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技术推广机构、行业协会或者专业人士、用户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说明有效率;含有违反安全使用规程的文字、语言或者画面;

《广告法》第21条

2

下列兽药不得发布广告:兽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以及兽医医疗单位配制的兽药制剂;所含成分的种类、含量、名称与兽药国家标准不符的兽药;临床应用发现超出规定毒副作用的兽药;国务院农牧行政管理部门命令禁止使用的,未取得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或者未取得《进口兽药注册证书》的兽药;

《兽药广告审查发布标准》

第3条

3

不得贬低同类产品,不得与其他兽药进行功效和安全性对比;

《兽药广告审查发布标准》

第5条

4

不得含有“最高技术”、“最高科学”、“最进步制法”、“包治百病”等绝对化的表示;

《兽药广告审查发布标准》

第6条

5

不得含有评比、排序、推荐、指定、选用、获奖等综合性评价内容

《兽药广告审查发布标准》

第7条

6

不得含有直接显示疾病症状和病理的画面;

《兽药广告审查发布标准》

第8条

7

不得含有“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等承诺;

8

广告中兽药的使用范围不得超出国家兽药标准的规定;

《兽药广告审查发布标准》

第9条

9

不得违反兽药广告的批准文号应当列为广告内容同时发布的规定;

《兽药广告审查发布标准》

第10条

10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或情形。

相关法律法规

1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广告

不得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广告法》第21条

2

不得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技术推广机构、行业协会或者专业人士、用户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3

不得说明有效率;

4

不得含有违反安全使用规程的文字、语言或者画面;

5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或情形。

相关法律法规

1

农作物种子、林木种子、草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种养殖广告

不得作科学上无法验证的断言;

《广告法》第27条

2

不得含有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

3

不得对经济效益进行分析、预测或者作保证性承诺;

4

不得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技术推广机构、行业协会或者专业人士、用户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5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或情形。

相关法律法规

1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广告

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食品安全法》第73条

2

不得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以及食品检验机构、食品行业协会名义发布广告;

3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或情形。

相关法律法规

1

野生动物及制品广告

禁止为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发布广告;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31条

2

禁止为违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制品发布广告;

3

不得发布含有宣传、诱导食用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内容的广告;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禁止非法交易、食用野生动物的决定》

4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或情形。

相关法律法规

1

集资广告

禁止发布含有或涉及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非金融单位和个人以支付或变相支付利息、红利或者给予定期分配实物等融资活动内容的广告;

《国家工商总局、中国银监会、国家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处置非法集资活动中加强广告审查和监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2

禁止发布含有或涉及内部职工股、原始股、投资基金以及其他未经过证监委核准,公开或变相公开发布证券的活动内容的广告;

3

禁止发布含有或涉及未经批准,非法经营证券业务的活动内容的广告;

4

禁止发布含有或涉及地方政府直接向公众发行债券的活动内容的广告;

5

禁止发布含有或涉及除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发行的福利彩票、体育彩票之外的彩票发行活动内容的广告;

6

禁止发布含有或涉及以购买商品或者发展会员为名义获利的活动内容的广告;

7

其他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社会集资活动内容的广告;

8

商品营销、生产经营活动的广告不得出现保本、保证无风险等内容;

9

房地产销售、造林、种养殖、加工承揽、项目开发等招商广告,不得涉及投资回报、收益、集资或者变相集资等内容

10

涉及集资内容的广告不得使用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包括在职的和已离职的,健在的和已去世的中央、地方党政领导人的题词、照片等;

11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或情形。

相关法律法规

1

互联网金融广告

不得对未来效果、收益或者与其相关情况作出保证性承诺,不得明示或者暗示保本、无风险或者保收益;

《国家工商总局等十七部门关于印发互联网金融及以投资理财名义从事金融活动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2

不得夸大或者片面宣传金融服务或金融产品,在未提供客观证据的情况下,对过往业绩作虚假或夸大表述;

3

不得利用学术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4

不得对投资理财类产品的收益、安全性等情况进行虚假宣传,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5

未经有关部门许可,不得以投资理财、投资咨询、贷款中介、信用担保、典当等名义发布吸收存款、信用贷款内容的广告或与许可内容不相符;

6

不得引用不真实、不准确数据和资料;

7

不得宣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主管部门明令禁止的违法活动内容;

8

不得宣传提供突破住房信贷政策的金融产品,加大购房杠杆;

9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或情形。

相关法律法规

1

集邮票品广告

不得在广告中发布有关集邮品以及邮票价格升值预测和投资回报承诺内容;

国家工商总局、国家邮政局《关于加强集邮票品广告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2

不得使用“经国家邮政局审批”、“经国家邮政部门批准”、“国家邮政主管部门限量发行”等国家机关名义;

3

不得违反集邮品广告中有关集邮品的发行(或联合发行)单位名称、发行时间、生产单位名称、售价、鉴定机构等内容,应当真实、清楚、明白规定;

4

禁止发布伪造、变造的邮资凭证广告;

5

禁止发布国家禁止流通的集邮票品广告;

6

禁止发布1949年10月1日以后发行的带有“中华民国”字样的集邮票品广告;

7

禁止发布未经国家邮政主管部门审批的仿印仿制邮票图案制品广告;

8

禁止发布属于走私进口的其他国家(地区)发行的邮票及其制品广告;

9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或情形。

相关法律法规

1

纪念章(品)以及人民币相关广告

禁止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广告中非法使用人民币图样;禁止发布伪造、变造的人民币广告;

《人民币管理条例》第27条、《国家工商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纪念章(品)以及人民币相关广告管理的通知》

2

非法定货币发行机构发行的各类贵金属纪念章、纪念品以及经许可使用人民币图样的商品不得在广告中称为人民币和纪念币;

《国家工商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纪念章(品)以及人民币相关广告管理的通知》

3

不得在广告中发布有关升值预测和投资回报承诺内容,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广告;

4

不得使用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名义做宣传;

5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或情形。

相关法律法规

1

装饰装修广告

装饰装修企业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不得发布广告;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22条

2

装饰装修广告内容不得超出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

3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或情形。

相关法律法规

1

商业理财广告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广告不得宣传预期收益率,不得宣传或承诺保本或保收益,不得误导投资者购买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相匹配的理财产品;

《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26条

2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或情形。

相关法律法规

1

网络借贷广告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不得自行或委托、授权第三方在互联网、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进行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第10条

2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或情形。

相关法律法规

三、特定媒体发布广告禁止内容或情形

序号

媒体类别

禁止内容或情形

设定依据

1

户外

广告内容不得违背社会公德和良好风尚;广告内容不得惊扰社会公众;广告内容不得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

《重庆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

第21条

2

禁止在车站、码头、机场候机楼、商圈等窗口地区,城市建成区的主干道、公共交通设施、公共交通工具发布烟草制品、性用品、丧葬服务、丧葬用品以及其他可能产生不良影响的广告;

《重庆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

第24条

3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或情形。

相关法律法规

1

互联网

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

《广告法》第19条

2

利用互联网发布、发送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不得违反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规定,确保一键关闭;

《广告法》第44条、《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8条

3

互联网广告不得违反应当具有可识别性,显著标明“广告”的规定,使消费者能够辨明其为广告;

《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

第7条

4

不得以欺骗形式诱使用户点击广告内容;

《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

第8条

5

未经允许不得在用户发送的电子邮件中附加广告或者广告链接;

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或情形。

相关法律法规

1

新闻媒体

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变相发布广告;

《广告法》第14条

2

不得违反发布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广告”,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规定;

3

不得发布声称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的婴儿乳制品、饮料和其他食品广告;

《广告法》第20条

4

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

《广告法》第19条

5

在针对未成年人的新闻媒体上不得发布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酒类、美容广告,以及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游戏广告;

《广告法》第40条

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或情形。

相关法律法规

四、广告代言禁止情形

1

广告代言

广告代言人不得为其未使用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

《广告法》第38条

2

不得利用未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

3

广告代言人不得在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代言的广告中作推荐、证明;

《广告法》第16条、第18条、第38条以及《审查暂行办法》第11条

4

在虚假广告中作推荐、证明受到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利用其作为广告代言人;

《广告法》第38条

5

不得对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的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

《广告法》第38条、《广告法》第62条

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代言的其他内容或情形。

相关法律法规

五、其他禁止内容或情形

1

不得在公共场所发布声称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的婴儿乳制品、饮料和其他食品广告;

《广告法》第20条

2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得违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的规定;不得违反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规定;对内容不符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制作、代理服务,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

《广告法》第34条

3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得违反公布其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的规定;

《广告法》第35条

4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其住宅、交通工具等发送广告,也不得以电子信息方式向其发送广告;

《广告法》第43条

5

不得违反以电子信息方式发送广告的,应当明示发送者的真实身份和联系方式,并向接收者提供拒绝继续接收的方式的规定;

6

公共场所的管理者或者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对其明知或者应知的利用其场所或者信息传输、发布平台发送、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不予以制止;

《广告法》第45条

7

广告发布单位不得违反报送《广告业统计报表》的规定;

《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

第12条

8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不得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广告发布登记;

《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

第15条

9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不得违反发布登记事项发生变化,应当办理变更登记的规定;

10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或情形。

相关法律法规

来源:

来源 | 局中局、重庆市场监管

审核 | 于成龙 张丽娟

编辑 | 陈颖

中国工商出版社新媒体和数字出版部制作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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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公开征求《医疗广告认定指南(征求意见稿)》《医疗广告监管工作指南(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精准区分医疗广告与医疗信息、医疗科普宣传的边界,提升医疗广告监管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透明度,更好维护医疗广告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市场监管总局会商有关部门,依照《广告法》《行政处罚法》《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研究起草了《医疗广告认定指南(征求意见稿)》和《医疗广告监管工作指南(征求意见稿)》(见附件),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反馈意见截止日期为2025年4月16日。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反馈意见。
一、登录市场监管总局网站(网址:http://www.samr.gov.cn),进入首页“互动”栏目下的“征集调查”提出意见。
二、邮件发送至:ggsjd@samr.gov.cn,邮件主题请注明“《医疗广告认定指南(征求意见稿)》《医疗广告监管工作指南(征求意见稿)》反馈意见”。
三、信函寄至: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广告监管司(邮编:100088),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医疗广告认定指南(征求意见稿)》《医疗广告监管工作指南(征求意见稿)》反馈意见”。
附件:1.《医疗广告认定指南(征求意见稿)》及起草说明

2.《医疗广告监管工作指南(征求意见稿)》及起草说明

市场监管总局

2025年3月15日



附件1


医疗广告认定指南
(征求意见稿)
一、为有效维护医疗广告市场秩序,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就医知情权以及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广告法》《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南。

二、医疗广告是指利用一定的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介绍医疗机构或者医疗服务的广告。

除依法设立的医疗机构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或者委托他人发布医疗广告。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综合相关医疗信息的发布主体、内容、发布渠道、发布方式等多种因素认定医疗广告。

三、医疗机构以医疗科研为目的,发布的招募受试者、临床研究患者等信息,不构成广告。

四、医疗机构对患者进行分诊或者就医引导,以及按照互联网医疗管理有关规定,在开展互联网诊疗过程中线上解答患者咨询、指导患者接受诊疗等行为,不构成广告。

五、医疗机构通过互联网平台内用户账号,以格式化形式,介绍医疗机构名称、地址、接诊时间、医务人员简介、医疗服务项目、诊疗流程、医保政策、价格等患者就医必须了解的客观信息,不构成广告。

上述信息应当符合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和院务公开的有关规定。

六、医疗机构宣传价格优惠活动等促销信息,适用价格法律法规的规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医疗机构在本机构服务场所内部或者通过本机构门户网站、依法开通的移动客户端以及经网站平台认证资质的“自媒体”等线上媒介,公开发布医疗机构概况、所承担的公共服务职能情况、重点学科、医务人员信息、医疗服务内容、诊疗服务流程、健康科普宣传以及医保、价格、收费、投诉方式等信息,且不存在本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不构成广告。

医疗机构在信息公开过程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发布医疗广告:

(一)对本机构就医环境、医疗器材等硬件设备进行带有主观色彩的推介;

(二)通过对本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的诊疗技术、诊疗流程、诊疗效果进行主观性评价或者保证性承诺等方式,对本机构进行推介;

(三)与其他医疗机构进行比较;

(四)其他以推介本医疗机构为目的发布信息的。

八、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按照医疗卫生健康科普有关要求,以文字、图片、短视频、直播等形式开展科普宣传,且不存在本指南第九条规定情形的,不构成广告。

为确保医疗卫生健康科普信息的客观真实性,可以在科普宣传中介绍作为科普宣传人员的医务人员姓名、职称、所供职的主执业机构、医疗机构名称及具体的科室名称。

九、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开展科普宣传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以科普形式变相发布医疗广告:

(一)通过宣称其诊疗技术优势、硬件设备优势以及诊疗效果等,对具体医疗机构作推介;

(二)明示或者暗示在具体医疗机构就医将获得更好的安全性保障、疗效或者价格优惠等;

(三)推介本机构或者其他医疗机构的具体医疗服务;

(四)以病例或者案例方式,对具体医疗机构或其医疗服务进行推介;

(五)推介具体医疗机构或者医疗服务的其他情形。

十、除依据本指南应当认定为广告的外,医疗机构信息公开、医疗科普宣传中出现错误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的,不作为医疗广告进行查处。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相关信息存在上述情形的,可以通报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含中医药管理部门,下同),由其责令相关医疗机构及时整改。

十一、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医疗机构信息公开、医疗科普宣传进行监管过程中,发现医疗机构变相发布医疗广告的,应当依职责进行处置,并将相关涉嫌广告违法线索及时通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十二、对于应当认定为医疗广告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广告法律法规规定进行监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置后,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或者医疗广告审查机关通报医疗机构的广告违法情况。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按照《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十三、医疗广告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致人死亡、重伤、毁容或者其他严重危及生命健康安全的;

(二)涉嫌构成虚假广告罪,须移送司法机关的;

(三)为未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未进行诊所备案的非医疗机构进行引流、推介的;

(四)为未依法进行诊疗科目登记的医疗服务项目进行引流、推介的;

(五)三年内连续两次发布违法医疗广告,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六)其他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的。

《医疗广告认定指南(征求意见稿)》

起草说明

为有效区分医疗广告发布、医疗信息公开、医疗健康知识科普行为,进一步规范医疗广告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市场监管总局经会商有关部门,起草了《医疗广告认定指南》(以下简称《指南》)。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指南》的必要性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活水平提高,人民群众对医疗服务的需求日益多样化,希望通过医疗广告等途径获取医疗信息的需求也不断增加。由于医疗广告、医疗信息和医疗科普在表现形式上较为相似,广告监管实践中难以有效区分,一方面给医疗机构开展正常的医疗信息公开和医疗科普工作造成困扰,另一方面也给部分不法之徒借助信息公开和医疗健康科普形式变相发布违法违规医疗广告提供了可趁之机。为此,迫切需要出台《指南》,以进一步细化医疗广告认定的原则和标准,既有利于对变相发布医疗广告等违法行为的监管,又有助于防止医疗广告监管对正常的医疗信息公开和医疗健康科普工作造成干扰。

二、起草过程

2023年,市场监管总局启动《指南》起草工作。2024年,就《指南》征求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意见;多次召开会议,组织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集中讨论,听取相关经营主体意见;书面征求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意见。在充分吸收采纳多方意见建议基础上,对《指南》进行了修改完善,形成了本征求意见稿。

三、主要内容

《指南》拟由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联合发布,全文共13条,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第一条至第二条,规定了《指南》的制定目的、医疗广告的定义和认定原则,并明确除依法设立的医疗机构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医疗广告。

第三条至第四条,规定了医疗机构发布科研类、分诊就医引导类信息不构成广告。

第五条至第七条,规定了医疗机构发布名称、地址、接诊时间、医疗服务项目等信息过程中,哪些情况下不构成广告,哪些情况下认定为发布医疗广告。

第八条至第九条,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开展科普宣传时不构成广告的情形作了规定,同时规定了以科普形式变相发布医疗广告的情形。

第十条至第十二条,明确了对医疗机构信息公开、医疗科普宣传中出现错误或者引人误解内容的认定和处置。明确市场监管部门、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含中医药管理部门)在监管过程中要做好贯通协同。

第十三条,细化了可以认定为医疗广告违法情节严重的具体情形。

附件2

医疗广告监管工作指南

(征求意见稿)

一、为进一步规范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医疗广告监管工作,维护医疗广告市场秩序,促进医疗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依据《广告法》)《行政处罚法》《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南。

二、除依法设立的医疗机构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或者委托他人发布医疗广告。

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医疗广告违法案件,应当综合研判医疗广告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做到过罚相当。

四、未经广告审查发布医疗广告,但广告内容仅限于医疗机构第一名称、地址、所有制形式、医疗机构类别、诊疗科目、床位数、接诊时间、联系电话,且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备案)事项一致的,可以依据《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对相关当事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备案)事项不符,且会对消费者、患者就医选择产生实质性误导的,依据《广告法》有关规定,对相关当事人进行查处。

广告中宣传的医疗机构名称与医疗机构的第一名称不一致,且涉嫌仿冒有一定影响力的医院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查处。

五、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件有效期届满后,未停止发布或者再次发布医疗广告,且医疗广告与广告审查证明文件、医疗机构许可(备案)事项一致的,可以依据《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对相关当事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六、医疗广告符合广告审查核准的媒体类别,但其内容与核准的广告成品样件内容不完全一致,且仅存在下列情形的,一般不认定为“与经审查的医疗广告样件内容不符”:

(一)调整了广告背景颜色;

(二)改变了广告字体或者颜色,且不存在引人误解的情形;

(三)调整了广告图片长宽比;

(四)减少了广告内容,且不存在引人误解的情形;

(五)增加或者更改了医疗机构的联系电话,且联系电话真实无误。

七、医疗广告的内容未超过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范畴,且均有具有法律效力文件予以证明的,可以依据《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对相关当事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八、医疗广告存在下列情形的,可以依据《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对相关当事人作出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一)宣传同一医疗联合体的名称或者联合体内的其他医疗机构第一名称、地址、联系电话,且相关信息与实际情况相符的;

(二)展示了医疗机构实景图片,且相关图片与实际情况相符的;

(三)以图片或者文字形式标明医疗机构具体位置,且真实准确的;

(四)以规范准确的医学术语对医疗机构依法登记的诊疗科目以及与该科目相关的诊疗范围等进行介绍的;

(五)广告中含有其他超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应当公开的信息范畴的内容,且均有具有法律效力文件予以证明的。

九、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当事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依据《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引导。

十、利用代言人对医疗机构或者医疗服务作推荐、证明的,依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查处。

医疗广告中以虚构、冒用的患者、医生、医疗机构和科研院所名义、形象进行代言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认定为虚假广告,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查处;情节严重,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十一、在医疗广告中对功效、安全性作断言或者保证,或者说明治愈率、有效率的,依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规定进行查处;有关内容涉及治疗癌症、绝症或者其他重大疑难疾病的,依法从重处罚。

通过虚构或者歪曲科学理论、科研数据等方式等对诊疗功效、安全性作断言或者保证,或者说明治愈率、有效率缺乏事实依据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认定为虚假广告,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查处;情节严重,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十二、在医疗广告中虚构事实,对医疗机构隶属关系、医疗机构评级、中医师承、关键性诊疗技术等影响消费者、患者就医选择的重要信息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表述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认定为虚假广告,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查处;情节严重,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十三、医疗美容广告中含有制造容貌焦虑内容的,依据《广告法》第九条第(七)项规定查处。

医疗美容广告以未成年人为营销对象,推介不以疾病治疗功能为目的的医疗美容项目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认定违反《广告法》第十条有关规定。

十四、医疗广告中出现绝对化用语的,按照《广告绝对化用语执法指南》等有关规定执行。

十五、同一医疗广告中存在本指南第四条至第十四条规定的两个以上(含两个)违法情形,构成同一违法行为的,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构成多个违法行为的,应当视情况合并处罚。

十六、非医疗机构及其人员在广告中宣称其可以从事医疗诊疗服务的,涉嫌构成无证行医,依法移送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处置。

十七、互联网平台应当加强平台内部管理,落实对经营医疗服务项目的平台内经营者以及从事医疗服务信息内容生产的自媒体账号的身份核验等义务。

互联网平台经营者未履行前款规定的核验义务,为依法设立的医疗机构以外的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发布医疗广告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依据《广告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对互联网平台经营者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或者提请有关部门停止互联网平台相关业务。

《医疗广告监管工作指南(征求意见稿)》

起草说明

为进一步规范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医疗广告监管工作,维护公平有序的医疗广告市场秩序,市场监管总局起草了《医疗广告监管工作指南》(以下简称《指南》)。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指南》的必要性

近年来,医疗服务行业快速发展,人民群众对医疗服务的多样化需求和对希望通过广告获取的信息需求明显增多,医疗机构开展广告宣传的意愿和客观需求显著增强。与此同时,2007年施行的《医疗广告管理办法》部分条款规定的比较原则,容易造成“机械式”执法,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对违法医疗广告的打击力度,迫切需要研究制定《指南》,对医疗广告监管执法的原则和具体监管规则作出细化,规范自由裁量权行使,以更好集中监管资源有力打击社会危害性大、群众反映强烈的违法医疗广告;对明显没有社会危害性或者违法情形轻微的医疗广告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从轻、减轻、不予行政处罚,在坚决保障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同时,更好营造公平、公正的营商环境,推动医疗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起草过程

2024年,市场监管总局启动《指南》起草工作,赴多地开展调研,多次召开会议就《指南》听取地方市场监管部门意见和相关经营主体意见,并书面征求了国家卫生健康委意见。在充分吸收采纳多方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市场监管总局对《指南》进行了完善,形成了本征求意见稿。

三、主要内容

《指南》共17条,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第一条至第三条,规定了《指南》的制定目的和医疗广告的发布主体,并明确市场监管部门在查处医疗广告时应综合考量多种因素,做到过罚相当。

第四条至第五条,对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广告的行为如何进行分类处理作出了细化,明确了对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广告以及审查文件届满后发布医疗广告可以不予处罚的具体情形。

第六条,明确了一般不认定为“与经审查的医疗广告样件内容不符”的具体情形。

第七条至第九条,细化了对医疗广告相关当事人可以不予处罚以及可以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的情形,并明确市场监管部门作出不予处罚决定的,应当依法进行教育引导。

第十条至第十二条,规定了医疗广告中广告代言、虚假广告的认定、查处及行刑衔接等。

第十三条至第十四条,对制造容貌焦虑、针对未成年人营销的医疗美容广告以及含有绝对化用语的医疗广告的查处作出了规定。

第十五条至第十六条,细化并重申了医疗广告中同一违法行为及多个违法行为的处置原则,并对涉嫌构成无证行医的行为如何处置等作了规定。

第十七条,明确了互联网平台的责任义务。


来源 | 市场监管总局官网

审核 | 于成龙 张丽娟

编辑 | 赵静

中国工商出版社新媒体和数字出版部制作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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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如何关闭个性化广告管理

本文编译自First Round Review,他们准备的文章既讲故事,同时还向创业者提供可操作的建议,以助力打造优秀的公司。这篇文章为我们介绍了流媒体音乐服务Pandora广告产品主管Jack Krawczyk的团队管理法则。原文篇幅较长,分成4个部分连载,这里是第1部分。后续部分请点击这里:Part 2。

Jack Krawczyk曾就职于StumbleUpon和Google,有着丰富的工作经验。2013年Krawczyk加入互联网电台服务公司Pandora,负责广告产品团队的管理。他的工作不仅是要推出听众认可的智能广告产品,还需要带领团队快速地成长。

Krawczyk认为,领导一支产品管理团队首先做到以身作则。他在接手后立即投入到产品一线,参与到Pandora广告嵌入逻辑的重构。他说:“这个过程不仅让我更好地理解了产品如何运作,也让我真是认识到Pandora整个开发环节是怎样的。”

Krawczyk曾见证过许多创意演变成为真实的产品,也遇到过不少难见天日的失败品。他的团队经常能拿出创意十足的解决方案,但也有不少项目以失败告终。在这些经验的基础上,Krawczyk总结出6条具体的策略,帮助产品主管开发优秀的产品并培养杰出的产品经理。

1.了解团队的邓巴系数

上世纪90年代,英国人类学家罗宾·邓巴提出一个理论:由于人类平均脑容量所导致的认知局限,一般人只能与150人维持稳定的社会关系。Krawczyk在管理中也运用这一理论,使每个人不需要处理与太多人的关系,确保同事之间交流的广泛而深入。

Krawczyk说:“我认为每个好的产品经理本质上都是领导者,只是没人向你直接汇报。但是产品经理必须激励那些并不算自己下属的工程师,同时还要满足公司其它利益相关方的需求。”管理产品经理的人则必须成为领导的领导,并且深入理解公司内部业务关系架构。以下是负责一支快速成长的产品管理团队时需要注意的几个关键点:

1.1 和工程师搞好关系,让他们不仅知道该做什么,还知道为什么要这样做

Krawczyk说:“对于早期团队来说,工程师和产品经理数量的黄金比例通常是5:1。这个比例有利于产品经理和工程师保持足够亲密的关系,也让产品经理知道如何与工程师交流,如何激励他们,如何带来最大的产出。”

随着团队扩大,职能会变得更加分散。这时,PM和工程师之间的数量比就没那么重要了,取而代之的是双方关系的紧密程度。工程师不仅需要知道工作是什么,还要理解每个产品功能背后的决策过程。对于一支交叉职能的团队来说,了解一项工作的前因后果非常重要。Krawczyk说:“如果产品经理能够清晰表达出需要做的工作及其原因,那么他们最终就有可能会开发出惊艳的产品。”

1.2 小团队需要更紧密的联系

Krawczyk建议,当一个产品团队在10人以下时,应该充分利用这种小规模的优势,尽可能让所有人聚在一起,开工作计划会议时可以邀请工程师和设计师也参与进来。在Pandora,这种方式不仅增进了同事之间的关系,也让产品经理在会后能对各方面情况有更加全面的了解。

在Pandora早年,前CTO兼执行副总Tom Conrad为所有参与Pandora产品开发的员工建立了一套“美元决策体系”(dollar-decision-making system)。每次季度会议上,来自公司各部门的参会者将讨论Pandora最重要的产品和创新点。为了确保员工的参与度,并对工作的优先级进行排序,每个参会者都会收到5“美元”,用于投资他们认为最关键的领域。尽管钱很少,但这种形式却促使人们仔细权衡自己手中的筹码。

对于很多团队不大的创业公司来说,这个方法都非常有效。尽管Pandora现在人数不断增多,但依然在使用这套“美元决策体系”,只不过是在各个产品团队内部,比如广告产品团队用“美元决策”的方式来制定产品发展的路线图。归根到底,还是要加强团队内部各个部门的充分交流和沟通,推动公司的不断成长。

1.3 大团队需要重视流程

Krawczyk说:“我遇到的最大挑战之一,就是如何保持Pandora早期形成的合作机制,同时又不断调整,适应不断成长起来的专业化团队。”在Pandora人数不到500时,我们可以把所有负责产品的人召集到一起开会。但现在,公司有超过1600名员工,包括25个产品经理和主管,如果还用老办法只会导致混乱,有些话题被重复讨论,有时候部分参会者与会议内容毫不相干。

当你不得不为产品会议准备更大的会议室时,你就需要关注到决策流程了。

2013年Krawczyk加入Pandora时,只有3名PM负责广告产品。短短两年,PM的数量已经增加到了12人,其中既有产品管理的新手,也有具备十几年经验的老将,和他们一起工作的工程师还有55位。这些人都在Krawczyk的管理之下。

在产品经理数量接近两位数时,为了保持队伍的紧密联系和高效率,Krawczyk建立了一套“产品组经理”(group product manager)汇报制度,将12个产品经理分成3个功能组,覆盖到广告产品的各个方面:听众广告体验、广告分发技术、广告购买体验。每个组设置一名产品组经理,每组中有4名PM,每个产品都有专人负责。

这个结构使得团队行动更快,每次开会的内容更有针对性,将来PM团队进一步扩大也不用担心。Krawczyk说:“如果有很多人向你直接汇报,那你就没法对某一项具体事务做到深入理解,交流效果也会大打折扣。而且在这种工作方式下,作为管理者的你总会为工作增加障碍。你工作本应是为大家消除障碍的,而不是增加它们。”

未完待续。在接下来3个部分中,我们会讨论到产品团队中的文档管理、沟通机制以及新人培养等问题,敬请关注。

本文编译自:firstround.com

个性话广告管理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

《2025年全国广告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

现将《2025年全国广告监管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2025年1月21日


附件:2025年全国广告监管工作要点


来源 | 市场监管总局网站

审核 | 于成龙 张丽娟

编辑 | 黄圆圆

中国工商出版社新媒体和数字出版部制作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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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到此结束,希望本文广告管理条例是否废止了,软件广告管理对您有所帮助,欢迎收藏本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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