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万州公交车坠江”,司机该当何罪(涉嫌3大罪名),重庆万州公交车坠江事件有人生还吗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魏言

  坠江事故女司机没逆行!

  万州警方28日下午通报#重庆大巴车坠江#事件称,28日10时08分,一辆公交客车与一辆小轿车在重庆万州区长江二桥相撞后,公交客车坠入江中。经初步事故现场调查,系公交客车在行驶中突然越过中心实线,撞击对向正常行驶的小轿车后冲上路沿,撞断护栏坠入江中。根据调查访问、调取公交客车沿线监控视频,初步确认当时公交客车上共有驾乘人员10多人。

  目前事故原因正进步调查中。

  ▌微博评论:

  大巴车越过中心实线,形同逆向行驶,要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如果大巴司机是操作失误,那么可能涉嫌交通肇事罪;

  如果大巴司机是故意违章,那么可能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或者故意杀人罪。

  目前,大巴司机下落不明。具体案情和责任追究还有待警方进一步调查。

  刑事责任追究要以司机生还为前提。不论最后是否有人承担刑事责任,公交公司的民事赔偿责任都是免不了的。

  相关法条及量刑:

  1、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

  交通肇事罪属于一种过失罪,比如过于自信,自信不会发生危害或者自己能够掌控。在量刑上,交通肇事罪造成重大伤亡,通常将会判处3到7年有期徒刑。

  2、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个独立的罪名,是指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法律不可能、也没有必要把所有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危险方法一一列举出来。法律在明确列举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等四种常见的危险方法的同时,对其他不常见的危险方法作一概括性的定义,这样有利于运用法律武器同各种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作斗争,保卫社会公共安全。

  量刑标准

  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一】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二】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3、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故原因未明。

  救人,是现在的第一要素。

  我们祈祷祝福事故中的人们平安获救。

  无论是人为故意还是机械事故,只有把他人的生命安全当自己的生命安全来对待,就能够减少这类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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