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邹某(男)与华某(女)于2006年9月25日登记结婚,2007年生育一子,现年5岁。好景不长,2010年5月份华某被诊断出白血病,花费了较多治疗费用。邹某(男)为筹集治疗费用,利用某网络筹款平台为华某筹款并筹得医疗费20万余元。但不幸的是,在该笔筹款使用前华某死亡了。华某死后,邹某与华某父母就该笔筹款的继承产生分歧。邹某认为该笔筹款应为夫妻共同财产,华某父母则认为该笔筹款不属于邹某与华某的夫妻共同财产。
那么在网上众筹的治病款项是否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一、网络筹款具有专属性
《婚姻法》第18条第(2)项规定:“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为夫妻一方的财产。”网络筹款是互联网时代移动支付进一步发展的产物,相对于传统筹款方式,其具有信息传播快、筹集对象范围广、支取便利等特点,但这并不能改变所获款项的性质。他人之所以给付金钱的目的,是为了让特定人得到更好的医治,因此筹款属于《婚姻法》第18条第(2)项所规定的医疗费的范畴,具有专属性。
二、网络筹款不能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网络筹款不同于普通的赠与,普通赠与只要赠与方没有明示是对夫妻一方的赠与就可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而网络筹款从始至终都具有其专属性,从筹款方式和捐款目的来看,其甚至可以视为一种明示的对于单方的赠与。
三、认定网络筹款为夫妻共同财产有违诚信原则及公序良俗
《民法总则》第7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第8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诚实守信和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均为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事活动应当遵循的基本准则。
具体到本案,邹某通过网络平台认证并发布筹款消息,其基于的事实均为华某患白血病,需要钱款救治,广大助力者给付金钱的目的亦是为华某筹集医疗费。
本案中,患病的是华某,需要钱救治的是华某,捐款者想要帮助的亦是华某,邹某扮演的只是一个消息发布者的角色,而这个角色换成其他人并不影响华某获得捐助。虽然邹某是信息的最初发布者,是筹款的操作人,但无论是网络平台还是邹某,其向不特定的信息受众作出的承诺均为筹款是用于华某白血病的医治。若将筹款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那么无论是对于网络平台还是邹某来说,都失信于当初慷慨解囊的捐赠者,更是对于社会善良风俗的一种破坏。综上所述,从网络平台获得的筹款应认为是一方的财产,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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