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上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和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刘女士起诉称:2014年8月26日,我和被告双方签订《农村房屋买卖协议》,约定被告将自有的位于XX区XX乡A村55号房屋正房五间,西厢房五间等作价1万元卖给我。当日付清全部款项。合同签订后,我和被告履行了合同。我为XX乡A村农民。现在特请求法院判令:确认我和被告双方于2014年8月26日签订的《农村房屋买卖协议》有效。
二、被告辩称
被告程先生、郭女士答辩称: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法院查明
原告刘女士系甲市XX区XX乡A村农民,被告程先生、郭女士系夫妻。.2014年8月26日,原告刘女士与被告程先生、郭女士签订《农村房屋买卖协议》,内容:甲方程先生、郭女士,乙方刘女士。1、甲方所卖房屋位于甲市XX区A村55号,土地使用者:程先生,四至为:北至公路,东至蔡某,南至公路,西至蔡某。现有正房五间,西厢房五间。2、甲乙双方现就上述房屋达成买卖协议,甲方以壹万元价格将上述房屋卖给乙方,该协议签订之日乙方将购房款一次性支付给甲方,甲方将房屋交付给乙方居住使用。此外协议还载明其他内容。
四、法院判决
确认刘女士与被告程先生、郭女士于2014年8月26日签订的《农村房屋买卖协议》有效。
五、律师点评
房地产律师靳双权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原告刘女士与被告程先生、郭女士签订的《农村房屋买卖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的协议,双方均履行了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原告刘女士系涉案房屋所在地的农民,其购买本村集体组织成员房屋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故原告刘女士主张确认《农村房屋买卖协议》有效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证据充分,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之规定可知,法院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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