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抢走孩子长期抚养,离婚时就能争到抚养权吗,获得抚养权后对方抢走孩子,抚养费还能执行吗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任依言

  案情简介

  王某某与符某某为夫妻,2018年8月,王某某因感情问题向符某某提出协议离婚,符某某为了得到孩子的抚养权,未经王某某同意将婚生子带走藏匿起来。王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并要求婚生子由王某某抚养。因符某某不同意离婚,法院判决不予离婚。但法院判决后符某某并没有把婚生子带回来,王某某多次与其协商将婚生子带回均遭到符某某的拒绝,王某某到处寻找也没找到婚生子的下落。2019年6月,王某某再次起诉离婚,并要求婚生子由王某某抚养。

  办案经过

  在第二次起诉离婚时,王某某委托了江苏新高的律师事务所的胡继敏律师作为其代理人。庭上,符某某坚持不同意离婚,且不同意孩子的抚养权归女方所有,并称女方已有近一年没有抚养孩子了。胡律师向法院提供了王某某与符某某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的相关证据请求法院判决离婚;另外提供了王某某与符某某因为孩子的问题的交谈记录、王某某寻找孩子的过程记录、王某某与付某某的通话录音、视频等欲证明符某某抢孩子的行为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也损害了王某某对孩子的抚养探望的权利。

  法院经审理认为:1、婚姻应以感情为基础。原告于2018年8月提起离婚诉讼请求,经法院审理后判决予以驳回,但在其后半年多时间里,被告未依前判决要求积极主动挽救夫妻感情,反因婚生子抚养问题致双方矛盾更加激烈。现原告再次起诉离婚,经法院认定双方的感情已经完全破裂,予以离婚。2、婚生子虽由被告的父母带回其老家生活,但被告将婚生子交由其父母带回老家生活,并未争得原告同意,对原告要求探视也为给予必要的配合,实际上损害了原告的婚生子抚养探望的权利。法院认为,婚生子由原告抚养对其成长更为适宜。

  案件结果

  1、准予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符某某离婚;2、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将婚生子交由原告抚养),被告自2019年8月起每月20日前给付原告抚养费3000元至婚生子满18周岁止;被告有权每月探视婚生子两次。

  律师说法

  离婚时,双方对孩子的抚养权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法院一般根据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原则判决抚养权的归属(两周岁以内的孩子抚养权一般归女方所有,十岁以上的孩子法院会考虑孩子的意愿)。如果在离婚前一直由一方长期抚养孩子的,法院会考虑不改变孩子生长环境的原则,将孩子的抚养权判给一直在抚养孩子的一方。然而,有的离婚当事人为了争夺孩子的抚养权,将孩子抢走藏匿起来欲制造孩子长期由其抚养的证据,这并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也损害了另一方对孩子的抚养探望权。------通过这个判决,我们可以得出离婚时抢孩子的行为是不被法律支持的。

  我的价值:在当事人绝望无助的时候,鼓励当事人,为当事人争取到孩子的抚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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