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负是什么意思,税负率计算公式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安婉莉

税负是什么意思,税负率计算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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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负是什么意思 大白话

税负就是实际缴纳的数款占收入的比例,税负是指实际计缴的税款占相对应的应税销售收入的比例。税负可以单指增值税税负、所得税税负、营业税税负等。也可以把所有本年度上交的所有税款加总计算一个总体税负。

在中国,依据税目有: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营业税、资源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增值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辆购置税、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屠宰税、筵席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烟草税等等,国家的这些种类繁多的税收收入的总和与整个国家的经济总量(用GDP来代表)的比值,就构成了我们全国的税负水平。

微观上的税负,就是单个纳税人的实际税负负担,包括个人与单个企业,这儿税负承担的主体是实际负税人,不是名义纳税人,负税人即最终负担税收的单位和个人,负税人与纳税人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税负率=应交增值税/销售收入

即,税负率=本年累计应纳税额/本年累计应税销售额(不含税)×100%。税负高说明企业效益好,利润高,企业管理规范,市场竞争力强。

税负即税收负担。实际交纳的税款占销售收入净额的百分比。

税负率怎么算

看待企业税负之争,既不能“妖魔化”税收,也不能漠视争议背后的企业成本忧虑。我们一方面要通过认真落实各项税收政策,使市场主体对减税降费有更明显的感受,另一方面要让基层干部和社会各界弄清税负问题。

银川地税交通局开展“聚焦营改增试点,助力供给侧改革”宣传活动。

2016年3月14日,距离全面营改增还有不到50天的时间,在自治区财政厅的见证下,宁夏地税部门向国税部门顺利完成户籍信息移交,拉开全面营改增序幕。

5月1日零时刚过,随着银川国贸中心假日酒店财务总监杨明拿到宁夏“营改增”开出的第一份增值税发票,以及上午7时许,银川市地税直属局房地产交易契税征收大厅先后成功开出首份个人二手房交易增值税普通发票和企业房地产交易增值税专用发票,宁夏全面“营改增”试点平稳落地。至此,在我国实行了几十年的营业税随着改革大潮正式退出历史舞台。

为配合营改增,地税“嫁女”,国税“娶媳”,双方完成了一场世纪“婚礼”。同时在深入推进税制改革中,宁夏税务部门加速释放改革红利,营改增减税效应明显:所有增值税纳税人总体实现净减税151349.78万元,其中“3+7”行业实现净减税24459.05万元,四大行业实现净减税9551.91万元,原增值税行业因增加抵扣实现净减税117338.82万元。

试点纳税人中,净减税额最大的5个行业分别是陆路货物运输、增值电信业、房地产开发、鉴证咨询服务业和餐饮业, 净减税额分别是8364.24万元、4777.77万元、3476.51万元、2676.61万元和2501.56万元。

按理说,营改增一切尘埃落地,但是,自去年下半年以来,税负问题再次成为舆论热点。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的问题,而且这方面内容的话题变得越来越敏感,甚至出现了“死亡税率”“中国企业综合税负远高于美国”等极端论调。这一方面反映了社会各界对税收工作的关注,另一方面也反映出社会各界对企业成本,特别是实体经济成本居高不下的忧虑。

究竟应该怎样看待税负这个问题?

我们看一下分属争议最多的金融业——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营改增税负变化情况:

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宁夏分公司主要从事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短期健康保险及意外伤害保险等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该公司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按照金融保险业执行6%的主税率,同时存在17%视同销售、单证销售的销项税率。2016年10月,企业销售额1381.10万元,销项税82.87万元,进项税15.03万元,应纳税额67.83万元,按营业税税率测算的营业税73.20万元,税负下降7.3%。5-10月,销售额8513.97万元,销项税510.84万元,进项税38.68万元,应纳税额472.18万元,按营业税税率测算的营业税505.39万元,税负下降7.03%。

中宁国地税联合办税服务厅干部为纳税人办理涉税事宜。

据分析,企业税负整体下降的主要原因有三点:一是新购固定资产,增加进项税额抵扣。该公司10月份购置10辆查勘车,取得5.05万元的进项税,这是该公司当月以及整体税负下降的主要原因;二是公司上下高度重视税制改革。自营改增试点以来,企业管理层高度重视,财务会计部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知识和进项税额抵扣政策进行宣导,从而提高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索票率;三是尽量选择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合作。为充分利用营改增进项税额抵扣的税收政策降低税负,该公司重新梳理供应商,针对日常零散的费用支出更换为统一的供应商(具备一般纳税人资质),从而避免因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导致税负上涨的情况。另外,针对视同销售业务尽可能选择一般纳税人资质的供应商,而非小规模纳税人,以降低增值税税负。

事实上,从经济与税收增长速度、营改增行业减税情况、工业企业减税情况三个方面均能够充分说明营改增减税效果。

首先从经济与税收增长速度看,减税效果是实实在在的。2012年至2016年,我国GDP增幅从7.8%逐步放缓至6.7%。税务部门组织的税收收入增幅从2012年的11.3%下降至2016年的4.8%,下降了6.5个百分点,比同期GDP增幅降得更多。尽管这其中有多种因素,但减税无疑是重要原因之一。宁夏也一样,就拿地税来说,税收收入增幅即由2012年的17.87%下降至2016年的4.2%。

其次从营改增行业减税情况看,营改增减税是符合预期的。2016年5-11月,我国四大试点行业累计实现增值税应纳税额6409亿元,与应缴纳营业税相比,减税1105亿元,税负下降14.7%。其中,建筑业减税65亿元,税负下降3.75%;房地产业减税111亿元,税负下降7.9%;金融业减税367亿元,税负下降14.72%;生活服务业减税562亿元,税负下降29.85%。不排除个别企业增税,但整体行业减税是不容置疑的。

5-11月份,除了四大试点外,前期营改增的“3+7”行业减税1102亿元,原增值税行业减税1180亿元,三项共计减税3387亿元。加上2016年1-4月份营改增847亿元的减税,因此,2016年1-11月份营改增减税4234亿元。考虑到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和个人二手房减税因素,2016年1-11月份营改增带来的整体减税已达到4699亿元。

最后从工业企业看,营改增步步扩围是不断惠及工业企业的。工业企业由于取得新扩围企业营改增以后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进行抵扣,因此是营改增的“净受益者”。2012年至2015年,以工业企业为主的原增值税纳税人从“3+7”行业增加抵扣减税分别为237亿元、802亿元、1020亿元、1220亿元,呈逐步增加的趋势。2016年减税规模继续扩大,1-4月原增值税纳税人从“3+7”行业增加抵扣减税406亿元,5月份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以后,可抵扣进项进一步增加,5-11月除获得“3+7”行业抵扣减税652亿元外,还获得四大行业抵扣新增减税528亿元。2016年1-11月,原增值税纳税人已合计减税1586亿元,约占全部营改增减税额的三分之一。从工业增值税与工业增加值的比值变化情况看,2012年这一比值为9.88%。随着营改增试点范围不断扩大,抵扣不断增加,这一比值逐年下降到2013年的9.59%、2014年的9.41%、2015年的9.21%。

从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税金与营业收入的比值变化看,国家统计局调查数据显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税金(包括应交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营业税金及附加等)与营业收入的比值,从2012年开始逐年下降,2012年至2015年分别是5.8%、5.77%、5.6%、5.36%。这些都说明,营改增及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给实体经济、工业企业和制造业的减税效果是实实在在的。

提到宏观税负,这里面既有有关专家误读统计口径的问题,也有我们国家税费制度安排不科学,造成社会对税费不分,企业感觉负担过重的深层次原因。实际上,宏观税负并没有一个统一的口径,通常结合政府收入构成状况,分为大、中、小口径。大口径宏观税负是指政府全部收入占GDP的比重,按照IMF(国际国币基金组织)统计口径测算,2012—2015年我国宏观税负接近30%,远低于发达国家平均水平42.8%,也低于发展中国家平均水平33.4%;中口径宏观税负是指税收收入和社会保障缴款之和占GDP比重,按照OECD(经合组织)测算口径,2012-2015年我国宏观税负23.4%,而2014年OECD国家平均水平为35.5%;小口径宏观税负是指税收收入占GDP比重,按照IMF数据测算,2013年发达国家为25.9%,发展中国家为20.4%。

如果单从纯税收的口径和角度解释这个问题,非常清楚。纵向比较, 2012年至2016年,我国税收占GDP比重分别为18.6%、18.6%、18.5%、18.2%、17.5%,2012-2016年我国宏观税负在18%左右,逐年下降,特别是营改增后下降趋势更加明显。宁夏也是如此。2013年至2016年,宁夏税收占GDP比重分别为17.1%、17.8%、17.3%、17.1%、16.1%。

横向比较,有专家指出,一个国家的财税必须同其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量化来看,古代税收一般为10%左右,后提高到20%,工业化初期达到20%。后来,发展中国家提高到30%,中等收入国家为40%,欧洲发达国家在50%左右。由此看来,我国的税收收入水平还停留在发展中国家的程度,因此,单独从纯税收的角度分析,我国的税负并不高,而是费比较高。

看待企业税负之争,既不能“妖魔化”税收,也不能漠视争议背后的企业成本忧虑。我们一方面要通过认真落实各项税收政策,使市场主体对减税降费有更明显的感受,另一方面要通过积极主动的宣传引导,让基层干部和社会各界弄清税负真相。(记者 魏萍/文 通讯员 王勤/图)

税负率

中国的税负水平到底高不高?这是一个历久弥新,而又很容易牵扯各方感情的话题。

各方观点打架,其实也不难理解,各方,尤其是征税方当然不愿承认自己收了过多的税。抛开这些争议,用国际通用的总财政收入/GDP比值判断,其实是个对小学生都太简单的计算题。高或不高,一算便知。

唯一吊诡的地方是财政收入“口径”的判断。官方喜欢用窄口径,即一般财政收入;而学术界一般采用宽口径,即一般财政收入加政府基金收入加社保基金收入。平心而论,后两项没道理不算进总收入,一是不管是税收,还是社保,还是土地出让金,最后都变成政府可支配的财力(而且在中国后两项已大到不可忽略),而且最后统统都是居民买单(土地出让金被开发商转化进房价,其实还是百姓买单);二是国际比较的话大多数其他国家用宽口径。

刚刚出炉的2014年的GDP和财政收入给了我们最新的数据支持。让我们一起来做下小学的算术题吧。

2014年中国GDP为63.6万亿元,全国一般公共财政收入14万亿元,收入/GDP比率为22%。对比跟我国发展水平类似的国家,这一比例确实不算高。世界银行认为“中等收入国家”的最佳税负水平是23%,这样看来我国的水平几近于恰到好处。

但一般公共财政收入只是政府收入的一部分。包括各项行政性收费在内的“政府性基金收入”去年达到5.4万亿,而其中光土地出让金就达4.26万亿(这么大块收入怎么能不算呢?)。再加入预算内的3.76万亿社保基金收入,去年政府宽口径收入达到23.2万亿元,摊以总人口数人均1.69万元,占GDP比率达到36.5%——这意味着每100元的财富创造有36块5毛钱进了政府口袋。

这一比例高不高呢?我们来看看美国,这个我们最爱做比的国家。笔者能找到的最近的数字是2010年,总政府收入占当年GDP24.8%。 平心而论,美国是发达国家里税负水平公认较低的国家。一个更靠谱的数据是在除去美国的OECD国家中,平均税负水平2010年是33.4%。

由此看来,中国减税的空间巨大。但是,大部分专家都指出近期内大规模减税的空间很小,主要原因是这两年经济增速下滑,财政收入亦随之下滑——去年财政8.6%的一般财政收入增长创了23年的新低。在这种情况下减税,财政支出随之缩减,对经济无疑是雪上加霜。

笔者同意这一判断,但问题是,前几年财政收入每年20%以上飞涨时我们干了什么呢?有学者估算,2011年我国的宏观税负是36.1%,这几年没继续涨,但也并未下降。

许多有识之士已指出中国的税负问题不仅是规模,更重要的还是结构问题。以流转税为主的税负结构意味着税收调节收入差距的能力很弱,而主要税种在商品生产、物流、销售环节征收,在销售时亦不像大多数发达国家那样明码标出售价中含税多少,意味着消费者每天都在缴纳大量税收,却浑然不觉,不利于纳税人意识的培养。

十八届三中全会后,我国已明确要以“降低间接税比重,提高直接税比重”为改革方向。2月3日刚刚在国务院法制办征求意见《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提出,国家将为个人编制唯一且终身不变的“税号”。这将成为税收结构改革的基础。

税收的结构性调整必然涉及具体税种的变化。按三中全会“稳定税负”的精神,假如一直在酝酿中的房地产税要出台,那么间接税如增值税要减。否则只有増项没有减项,岂不是越改税负越重?值得注意的是,税收的结构性调整也应考虑隐性税负。比如,既然要征房地产税,将来变成地方政府的主要收入来源,“土地出让金”是否可休矣?

具体怎么做难以三言两语道尽。但笔者认为总的思路应是“降低间接税,提高直接税”,更好发挥税收调节贫富的作用。

(郑阳鹏,中国日报记者,海外网专栏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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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负计算

我们经常用相对数来衡量税负。根据2015年全国财政决算,当年全国税收收入124922.2亿元,占国内生产总值(GDP)的比例为18.46%。这样的税负水平显然不能算高。但是,国际横向比较需要的数据必须具有可比性。财政部公布的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政府财政统计手册》编制的“广义政府运行”表显示,中国广义政府收入2013年、2014年和2015年分别为169952亿元、18521.1亿元和198480亿元。相应地,这三年的广义政府收入占GDP之比分比为28.55%、28.76%和29.33%。根据IMF手册调整的广义税负水平大幅度提高。

从“税收收入”到“广义政府收入”的变化,可以更全面地看到政府从经济中获得的资源。中国加入IMF数据公布特殊标准(SDDS)之后,数据发布“全面入世”,按照IMF《政府财政统计手册》的口径,政府财政收入包括税收、社会保障缴款、赠与和其他收入(其他收入主要指财产收入、出售商品和服务收入、罚金罚款和罚没收入以及其他杂项收入)。两个税负水平的差异,表现在社会保障缴费、赠与和其他收入上。根据财政部的说明,“广义政府运行”表合并了一般公共预算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不含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入、社会保险基金收入的数据,并剔除了重复计算部分。

二、社会保障缴款

社会保障缴款在有的国家是以税收的形式征收的,有的国家以收费的方式进行。二者实际上没有太大差别。对于中国来说,社会保险资金以收费的方式筹集,不在税收征管法的约束范围之内。一般认为,收费的弹性大于税收。因此,在同样的收费标准下,缴费者的最终实际负担可能有很大差异。当下对于中国社保缴费标准在全世界上处于较高水平的说法,更多的是依据收费的名义标准。实际缴费与此有一定差距。为了保证社保缴费的公平,社会上一直有一种声音要求社保“费改税”。不管社保是否“费改税”,中国的社保缴费适用税收征管法是大势所趋。税务部门负责社保缴费或社保税的征管,可以充分利用税务部门征税中所获得的各种信息,节约政府部门的运作成本。考虑到名义收费与实际缴费负担之间的差异,社保“费改税”或社保缴费适用税收征管法之后,收费(征税)标准应该相应下调。人口老龄化问题来势汹汹。降低社保缴费标准,其他条件不变,肯定会降低社保收入,会扩大社保收支缺口。但是,降低标准势在必行。原因有三:一是社保缴费加强征管之后,企业的实际负担可能大幅度上升。二是在当前企业经营困难的大环境中,降低缴费标准与积极财政政策的减税减费减基金的要求是相吻合的,有助于缓解企业经营中的困难。三是社保收支缺口在很大程度上和社保制度有关。

养老金个人账户制度建立之前,中国实行现收现付制,历史欠账导致“做实个人账户”目标一直不能实现。有意义的做大做实个人账户目标未能实现。做小做实意义不大,且在实施中同样遇到问题。“名义账户制”给了中国社保制度完善的机会,所有个人的养老金账户本意都是为了退休之后能够领到足以保障退休生活的养老金。由此,“名义账户制”确实没有太大问题。但是,人口老龄化决定了这样的负担也不会太小。扩大社保覆盖面虽然在短期内可以增加社保收入,但与此同时,养老金支出也会大幅度上升。也就是说,扩面无助于问题的解决,扩面是社会公平的要求,是社会发展的需要,必须做到。

延长退休年龄肯定会成为解决问题的选择项。至于社会可以接受的退休年龄是多少,应更多地通过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法治化的程序来加以解决。有人担心延长退休年龄会影响就业,这种担心有一定道理,但是现实中,年富力强的退休者(满足若干年工龄就可以退休,女性职工退休年龄较低,正常退休者也有不少工作能力几乎都不下降)同样会在社会上找到另外的就业机会。这样,他们在领取退休金的同时还会得到工资收入,同样占据着就业机会。另外,中国的劳动力人口会逐步下降,让更多人参与劳动力市场,是有利无弊的选择。

社保毕竟是个公共问题,一般公共预算调入资金,国有资产变现收入调入,国有资本经营收入更多用于社保,都是理所应当的,都是弥补社保缴费标准下降后缺口的可选择项。

三、其他收入

根据财政部的说明,“其他收入主要指财产收入、出售商品和服务收入、罚金罚款和罚没收入以及其他杂项收入”。

广义政府收入应该包括土地收入

“广义政府收入不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是因为根据IMF《政府财政统计手册》的定义,政府收入是指增加政府权益或净值的交易,国有土地出让行为是一种非生产性资产的交易,结果只是政府土地资产的减少和货币资金的增加,并不带来政府净资产的变化,不增加政府的权益,因而不计作政府收入。”国有土地收入是资产变现的行为,但是,这种变现很特殊。不少土地本来没有作为资产计价,转让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收入是实实在在的收入。扣除征地费用的理由也不见得合理,按此,税收收入也应该扣除各种各样的征管成本之后再计算。这种做法和“坐收坐支”并没有什么差别。如果再考虑到来自土地的收入规模庞大,那么这种口径选择上的偏差就不能不加以重视。其他国家土地制度和中国不同,来自土地的收入规模可能较小,对政府收入计算上的影响较小,土地收入忽略不计问题不大。2015年中国来自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收入为30783.8亿元,来自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收入为1024.97亿元。3万多亿元的收入规模不能忽视。如果加上土地收入,那么2015年新的广义政府收入占GDP之比为34.03%。

非税收入

2015年,全国非税收入(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包括税收收入和非税收入。注意:非税收入不是政府来自税收收入之外的其他全部收入)为27347.03亿元。其中:专项收入为6985.08亿元; 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为4873.02亿元; 罚没收入为1876.86亿元;国有资本经营收入(部分金融机构和中央企业上缴利润)为5389.45亿元(比预算的2485亿元高出一倍多!波动很大!); 国有资本经营收入690.76亿元(几乎只是预算的1300亿元的一半!同样波动很大!);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为5463.89亿元;其他收入2067.97亿元(这是一般公共预算收入中的“其他收入”,与IMF的不同)。行政事业性收费从总体上占政府收入之比较低,但也应该逐个打开,确定是否应该延续。

这个中国特色的“非税收入”应该尽快退出历史舞台,很容易造成不必要的误会。

政府性基金收入

2015年,全国政府性基金收入为42338.14亿元,扣除土地收入后大约有1万亿元。这些基金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收入和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收入之外,主要有34种,即农网还贷资金收入、铁路建设基金收入、民航发展基金收入、海南省高等级公路车辆通行附加费收入、港口建设费收入、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收入、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入、旅游发展基金收入、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收入、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收入、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入、南水北调工程基金收入、政府住房基金收入、城市公用事业附加收入、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收入、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收入、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收入、三峡水库库区基金收入、中央特别国债经营基金财务收入、彩票公益金收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入、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收入、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收入、车辆通行费收入、核电站乏燃料处理处置基金收入、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收入、电力改革预留资产变现收入、无线电频率占用费收入、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收入、烟草企业上缴专项收入、水土保持补偿费收入、彩票发行和销售机构业务费收入、污水处理费收入。

这些基金收入来自于各个领域,都有专门的用途,未来去向也不尽相同。有的需要通过费改税的方式处理,例如,污水处理费就要作为环境保护税的一部分继续存在。有的可能长期存在,但运作方式可能会发生很大改变,如烟草企业上缴专项收入等。有的可能会随着基金的历史使命的完成而最终退出,如农网还贷资金收入等。从大趋势来看,政府性基金收入最后会融入一般公共预算,作为非税收入的一部分,但从数据上看,这只是技术上的处理;从预算管理上看,政府性基金预算的审批 将更加严格。

政府性基金收入有不少已经长期存在。长期存在不见得就是不合理的,但有的基金换了名称存在,有的基金多次延续,决策程序应该更加公开透明。还有,一方面缴纳没有专门用途的用于公共服务的税收,另一方面还要就特定公共服务缴纳基金收入,这种现象是不合理的。一些基金的用途虽然合理,但税收收入也可以投入这些用途,如何平衡其中的关系,未来还需要更多的智慧。

税负轻重问题的讨论,必须和公共服务结合起来才有意义。税负体现的是公共服务的成本。不看收益,只讨论成本,得出偏颇的结论也是不可避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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