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权冻结时需要考量的几个问题,公司股权被冻结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宋安

  公司股权冻结时需要考量的几个问题

  一、具有分水岭意义的一个通知

  谈股权冻结,绕不开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加强信息合作规范执行与协助执行的通知(法〔2014〕251号),以下简称“该通知”。

  该通知,主要是股权冻结和强制过户两方面问题。

  其第11条明确,人民法院冻结股权、其他投资权益时,应当向被执行人及其股权、其他投资权益所在市场主体送达冻结裁定,并要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协助公示。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在收到通知后三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注:该系统中设置“司法协助”栏目,,公开登载人民法院要求协助执行的事项)。

  首先送达协助公示通知书的执行法院的冻结为生效冻结。冻结股权、其他投资权益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续冻期限不得超过一年,续行冻结没有次数限制。

  需留意的一点,冻结环节(第11条第2条款),法院向工商机关送达的文书:执行裁定书、协助公示通知书(注:而非协助冻结通知)和协助公示执行信息需求书。至于执行信息需求书的运行效果,据相关文章披露及实务了解,似乎并不算良好。

  关于冻结的期限及续冻期限问题,该通知,被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5年2月4日生效】取代。

  该解释第487条: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二、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冻结过程中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协助,不是法定必经的程序?

  之所以说该通知具有分水岭意义,在于2014年10月10日前,非上市股份公司股权的冻结,并不需要工商机关办理协助冻结手续,只需要通知有关企业,即合法有效。

  此观点,在执行规定第53条等有据可查。

  较为典型的案例,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苏执复14号--陈祖英与南通富利纺织有限公司、刘富祥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认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发起人除外)及其所持有股份不属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法定登记事项,依据现有法律法规及相关部门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无需要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协助冻结手续。

  故法院对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的冻结,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9条第2款的规定。

  注:2005《执行规定》第9条、26条,冻结股权应通知有关机关办理登记,没有登记,不得对抗已办理登记行为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对于上文提及的2014年10月10日实施的该通知第11条等,冻结需要工商登记的规定,法院认为,该通知仅要求人民法院冻结股权时,应要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协助公示,该通知未规定对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的冻结,需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协助冻结手续。且该通知的发布时间(2014年10月10日)在南通中院案涉冻结之后。(注:该点应该是不援引的重要理由,至于前半段的观点,值得商榷)

  该通知实施后,冻结股权及续冻,需要工商登记,公示生效,登记在后,为轮候冻结。

  三、工商局不是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变更登记机构,不具有协助执行案涉股权查封事宜的权限?

  实务中存有此类观点。

  (2016)苏执复14号一案所述,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登记机构交诸“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解决,但至今除部分省市组建了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托管交易机构外,国务院尚未出台针对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统一登记的规范性文件,即目前尚无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的法定登记机关。

  那么,工商行政机关是否具有该类权限,最高法院(2017)最高法民申3150号一案中,給予肯定性的参考观点。

  经最高法院审查,认为-

  首先,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均明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公司登记机构,并未明确将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登记事宜排除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职权范畴之外。

  其次,案件审理期间,法院曾先后两次裁定冻结案涉股权时,该工商局并未对其负有协助履行查封冻结案涉股权义务提出异议。

  四、上市公司股权的查询及冻结

  上市公司的股权登记机构是证券交易所或登记结算公司,对上市公司限售股权,冻结协助单位,如中登公司。

  法院查询:根据法[2016]72号文件,人民法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冻结被执行人证券的,应当分别提交盖章的协助查询通知书、协助冻结通知书和执行裁定书的电子版,并附两名执行人员公务证件复印件的扫描件。

  律师调查:若是律师持有调查令查询,以查询自然人持有股票情况为例,简单说明下

  线索:已得知被告开户的证券公司,律师持法院调查令可查询证券账户。

  一般情况下,证券公司要求调查令上的两名律师均到场,但若调查令上记载的只有一名律师,一人前往也可办理。具体操作,建议在开具调查令时,与证券公司、法院协调沟通。

  线索:若不知开户的具体证券公司,则先行在中登公司查询其开户的证券公司。

  律师持调查令一人前往即可办理查询。

  特别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股权冻结的效力及于股权产生的股息以及红利、红股等孳息,但股权持有人或者所有权人仍可享有因上市公司增发、配售新股而产生的权利。

  【注:普通有限公司的股权冻结并不必然覆盖到股息、红利等孳息】

  人民法院裁定冻结或者解除冻结股权,除应当将法律文书送达负有协助执行义务的单位以外,还应当在作出冻结或者解除冻结裁定后7日内,将法律文书送达股权持有人或者所有权人并书面通知上市公司。

  五、新三板挂牌公司股份的冻结

  查询平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与冻结:无限售条件流通股(流通股)和有限售条件流通股(限售股)。一旦区分股份类型,则选择相对的冻结协助单位。流通股可通过券商代办,也可以直接在中登公司办理。限售股则只能在中登公司办理。

  续冻:法院续冻每次不得超过3年。公安、检察院,证券监管机构每次续冻时间各有不同,前者不超过2年,后者不超过6个月。

  六、一点引申

  上市公司股份及新三板挂牌股份的冻结问题,往往只需要提供相应的财产线索。但若涉及执行问题,则需要明确冻结范围-孳息、现金红利、转增股等(分红是不是股权的从物或天然孳息?),明确冻结的证券数量和比例。

  前述提到冻结范围及价值,其中一个争议,股权冻结后,能否进行增资扩股的问题。

  最高法院于2013年11月14日以(2013)执他字第12号函答复:在人民法院对股权予以冻结的情况下,公司登记机关不得为公司或其他股东办理增资扩股变更登记。

  该答复的目的之一在于限制股权价值缩水,但该表述是否过于绝对,值得商榷。

  七、参考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最高法院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加强信息合作规范执行与协助执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首先查封法院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处分查封财产有关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及司法协助机制建设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试点法院通过网络查询、冻结被执行人证券有关事项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人民法院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网络执行查控和联合信用惩戒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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