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承诺书有没有法律效力,手写承诺书有没有法律效力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余琴奕

公司承诺书有没有法律效力,手写承诺书有没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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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了字的承诺书有没有法律效力

承诺书实际上是合同的一种,当然具有法律效力,但是,有效的承诺书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1,是当事人真实意愿的反映。承诺书的内容应当是当事人内心真实意思的表达,不能被强迫或威胁或利诱、欺骗等。

2,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承诺书的内容必须合乎法律的规定,不能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否则可能导致承诺书无效。

3,没有侵犯他人利益。承诺人只能基于自己有权处分的物进行处分,而不能因此侵犯到了他人的合法利益。

总而言之,承诺书有无法律效力主要依据承诺书是否具备以上三个条件。当然,在实践中,只有是当事人真实意愿的表达,且没有违法法律相关规定和没有侵犯他人利益的承诺书才算有效,才会受到法律的保护。

违约责任承诺书

一.违反本公约租户义务条款规定的,物业管理公司有权处理,并要求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有权强制整改,包括采取停水、停电、停气等催改措施;对该步行街公共利益造成损失的,物业管理单位有权要求责任人予以赔偿并承担违约金;强制整改措施予以公告,赔偿金和违约金纳入公共收入。赔偿金和违约金的项目及标准,由物业管理公司议定,经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核准后执行。

二.租户不按规定缴交管理服务费、维修基金等费用以及赔偿金、违约金的,处以每日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无正当理由逾期三个月仍拒绝缴交的,物业管理公司可采取停水、停电、停气等催缴措施及通过法律途径追讨上述费用之权利。

承诺书的合理运用的对于自己的利益维护肯定会有一定的约束意义所以对于实际的法律效力自己是不需要太过计较,因为只哟自己按照有关的规定进行就可以进行权益的合法维护,但是最为关键的还是自己的利益有着充分的法律支持。

免责承诺书有没有法律效力

有效的保证书或承诺书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一是当事人真实意愿的反映。承诺书的内容应当是当事人内心真实意思的表达,不能被强迫或威胁或利诱、欺骗等。

二是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承诺书的内容必须合乎法律的规定,不能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否则可能导致承诺书无效。

三是没有侵犯他人利益。承诺人只能基于自己有权处分的物进行处分,而不能因此侵犯到了他人的合法利益。

纸面承诺书有没有法律效力

婚前保证书不一定具有法律效力,有效的保证书必须是在双方平等自愿的情况下签订的协议,保证书由保证书方书写,内容需要合法、实事求是,落款写保证书一方签名并写明日期。

根据2021年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婚姻保证书有什么作用?

保证书的另外一个重要作用是,保证书中关于该方存在过错行为的记载,可以作为另一方主张感情破裂和对方存在过错的直接证据,在离婚诉讼中具有重要的证明效力。如果这种过错符合《婚姻法》四十六条规定的“重婚”、“同居”、“家庭暴力”和“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情形的,无过错方还可以据此请求损害赔偿。


哪些情况下写保证书无效?

(1)保证书系出具人在被胁迫下(如在酒店被亲友团捉奸)签署,且出具人及时向法院提出了撤销请求,此时保证书会因被撤销而失效;

(2)保证书有关抚养权归属的内容无效,法院仍将以有利孩子成长为原则处理;

(3)保证书剥夺人身权利的内容无效,比如以一方提出离婚、与异性通话或交往为成就条件,或保证离婚后不再婚等均属无效。

除上述情形外,以重婚、出轨、家暴等为条件,以财产权利为处置对象的保证书,在判决离婚时一般应认定有效。

婚姻保证书要想有效必须满足什么条件?

婚姻保证书具有法律效力必须满足3个条件:

(1)双方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约定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利益;

(2)保证书的内容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3)保证书的内容没有违反公序良俗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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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书有没有法律效力的

□ 本报记者 罗莎莎

□ 本报通讯员 张海陵 刘阳林

热恋期或者婚姻中的两人,往往会许下浪漫的山盟海誓,证明自己对爱情的坚贞,那么一纸“无论婚后如何,都不要求女方退还彩礼”“若出轨,则净身出户”之类的保证书,到底有没有法律效力呢?

近日,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离婚纠纷案件,男方在保证书中承诺“如有违反,愿净身出户”。法院经审理认为婚内保证书不具有财产分割的效力,但保证书中的内容可以具有证明过错方责任的效力,在离婚分割财产时,可以根据照顾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酌情对无过错方予以多分,以平衡双方利益。

苏某与殷某婚后生一子苏小小。但苏某的牌瘾越来越严重,常常一上牌桌就通宵达旦,让妻子殷某很是担心,双方为此多次发生争吵。

2020年6月,双方再次为苏某通宵打牌的问题发生争吵,殷某提出了离婚,为安抚殷某,苏某写了一份保证书,保证从今往后绝不在外打牌,不在外面过通宵,如有以上情况本人自愿净身出户,且不要求殷某退还当初结婚时的彩礼等费用,家中一切皆归殷某所有。

但事与愿违,苏某并没有因为保证书而有所收敛,继续我行我素,常常在外打牌打到杳无音讯,最终殷某忍无可忍,向法院起诉离婚,并要求按照保证书约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而对于保证书的效力,双方各执一词。殷某认为此份保证约定翔实、内容具体,应当作为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依据;苏某则认为保证书仅是自己当时为修复感情、以夫妻间的道德义务作为对价与殷某进行交换而订立的协议,不能单纯理解为彼此对夫妻共同财产的约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苏某因违反保证书内容,对双方夫妻感情破裂负有一定的责任,按照照顾女方、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准予双方离婚。由于双方名下有房屋一套,双方均表示没有能力贴补对方房屋折价款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因此殷某向法院申请拍卖房屋,对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最终双方通过拍卖、变卖程序将名下房屋拍卖、变卖后所得款项扣除拍卖、变卖房屋所需费用、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所需税费后的剩余售房款,殷某分得55%,苏某分得45%。

案件主审法官吴爱萍表示,司法实践通常认为婚内保证书中有关下列内容的约定是无效的:(1)含有剥夺人身权的内容;(2)有关孩子抚养权归属的内容;(3)受胁迫情况下非自愿作出的保证内容。但对于“婚内保证书”中夫妻共同财产约定,应当根据情况具体分析。

本案中,涉案保证书是苏某承诺不在外打牌、通宵,是道德义务,而不是法律义务,应当由当事人本着诚信原则自觉自愿履行,法律并不禁止夫妻间签订此类协议,但也不赋予此类协议强制执行力。

应当注意的是,虽然涉案婚内保证书不具有财产分割的效力,但保证书中的内容可以具有证明过错方责任的效力,在婚姻关系中的无过错一方,可以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的规定,请求法院在处理财产时给予一定的倾向性保护。

婚内所书写的如一方发生婚外情、实施家庭暴力、赌博等行为,自愿“净身出户”的保证书,不属于夫妻财产约定,离婚时无过错的夫妻一方以夫妻财产约定为由主张据此分割财产的,不予支持。但保证书中的内容可以具有证明过错方责任的效力,承诺人违反其所写保证书,在离婚分割财产时,可以根据照顾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酌情对无过错方予以多分。

“夫妻离婚之缘由,莫不起于感情之变迁。一论及感情,全牵于冲动,冲动之下,难免草率,故对婚内‘净身出户’以及放弃财产的保证书需审慎对待。”吴爱萍表示。

来源: 法治日报法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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