倒卖文物罪判多少年,倒卖文物罪最害怕三个证据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姜语诗

倒卖文物罪判多少年,倒卖文物罪最害怕三个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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倒卖文物罪构成要件


□李洁 王小凯

来源:江苏法治报

根据《刑法》第三百二十六条之规定,倒卖文物罪的客观行为表现为“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在认定倒卖文物罪中“倒卖行为”的认定上是否必须包括“买进和卖出”两个步骤?在实践中,存在不同的认识。

一种观点认为,对于本罪中“倒卖”是为牟取利益而买进卖出。如果收购他人手中的国家禁止流通的文物或者将自己祖传的或者收藏的国家禁止流通的文物转卖给他人,但不具有牟利的目的,不应当认定为“倒卖”。

另一种观点认为,本罪中“倒卖”不仅包括低价进高价出的行为,还包括将自己收藏的国家禁止流通的文物出售。

笔者同意第一种观点。主要有以下两方面原因。

法律用语不等价于日常生活用语理解,如果机械地把倒卖理解成是买进后再卖出的过程,那么许多单纯出售文物的行为就有可能不能被认定为倒卖行为,这不利于对法益的保护。

倒卖文物必须要以牟利为目的,即使行为人因为意外原因亏本或因为其他原因没有获利,都不影响本罪的成立。但是不以牟利为目的的买卖文物则不能构成犯罪。而且,“牟利”这一主观目的应当产生于买卖行为之前,不应该产生于买卖行为之后。

因此,认定倒卖文物罪中的“倒卖行为”应注意以下三个方面:

只要具有牟利的目的,无论是低价进高价出还是高价进低价出,都应该属于“倒卖”行为。因为文物的价值更多体现在它的历史价值、艺术价值和科学价值,其实用性不强,所以对文物内在价值不感兴趣的人来说,文物的货币价值不高。现实中大量存在着“高价买入”后无人问津,最后不得不低价卖出,以此来避免更大的损失。如果否定这种行为属于“倒卖文物”,不利于保护文物和有效打击犯罪。

收购他人手中的文物,无论收购的价值高低,只要不具有出卖的目的,而是出于收藏、研究、欣赏的目的,就不应认定为“倒卖”。

购买时出于收藏、欣赏等非牟利的目的,在经过一段时间以后,因对该文物失去了兴趣而转卖给其他文物爱好者不应当认定为“倒卖”。因为此种情形如果认定为“倒卖文物”,不符合常情常理,也不利于文物市场的正常合法流通。

倒卖文物罪立案标准

在地里挖出“宝贝”,有些人想的不是上交国家,而是为了利益,铤而走险倒卖文物。2025年1月,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倒卖文物案,被告人童某、张某红、张某松因犯倒卖文物罪分别被判处拘役五个月至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九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

2016至2017年期间,张某红的前夫在广东省某县挖出一门带有“雍正十二年”字样的铸铁火炮,后存放于张某红父亲即张某松家中。2021年7月,张某红因交通肇事需用钱赔付,便与父亲商议出售该铁炮。于是,张某松找到经营古玩店的童某,将铁炮以3000元价格卖出。拿到钱后,张某松随即交给张某红使用。

2024年10月,武平县公安局民警到武平县十方镇童某经营的古玩店,起获上述铁炮。经鉴定,该铁炮为三级文物。

法院审理:综合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其各自所具有的自首、坦白、自愿认罪认罚、退出违法所得等量刑情节和悔罪表现,武平法院分别判处三被告拘役五个月至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九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

法官提醒

文物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历史与文化传承的重要载体和实物见证,是不可再生、不可替代的宝贵资源。传承保护文物,就是保护本民族的历史和文化,就是维系本民族的根基和血脉。在此,呼吁广大群众提高文物保护意识,积极参与文物保护工作,如遇倒卖文物行为,请及时制止或通过合法途径予以举报。

作者:冯金凤 刘珍

来源: 中国法院网

什么是倒卖文物罪

在地里挖出“宝贝”,有些人想的不是上交国家,而是为了利益,铤而走险倒卖文物。2025年1月,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倒卖文物案,被告人童某、张某红、张某松因犯倒卖文物罪分别被判处拘役五个月至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九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

2016至2017年期间,张某红的前夫在广东省某县挖出一门带有“雍正十二年”字样的铸铁火炮,后存放于张某红父亲即张某松家中。2021年7月,张某红因交通肇事需用钱赔付,便与父亲商议出售该铁炮。于是,张某松找到经营古玩店的童某,将铁炮以3000元价格卖出。拿到钱后,张某松随即交给张某红使用。

2024年10月,武平县公安局民警到武平县十方镇童某经营的古玩店,起获上述铁炮。经鉴定,该铁炮为三级文物。

法院审理:综合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其各自所具有的自首、坦白、自愿认罪认罚、退出违法所得等量刑情节和悔罪表现,武平法院分别判处三被告拘役五个月至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九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

法官提醒

文物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历史与文化传承的重要载体和实物见证,是不可再生、不可替代的宝贵资源。传承保护文物,就是保护本民族的历史和文化,就是维系本民族的根基和血脉。在此,呼吁广大群众提高文物保护意识,积极参与文物保护工作,如遇倒卖文物行为,请及时制止或通过合法途径予以举报。

作者:冯金凤 刘珍

来源: 中国法院网

倒卖文物罪案例分析
















基本案情

张某在开封市龙亭区某工地干活时,从地下挖出大量印有“万历通宝”“天启通宝”“崇祯通宝”等字样的古钱币。

张某认为这些古钱币是自己挖出来的“宝物”,在没有上报给任何有关单位的情况下,偷偷地将这些古钱币带回了家。

几日后,张某委托刘某帮忙寻找买家,还声称“若是卖上好价钱,少不了你的好处”。

经过一番周折,刘某通过郭某(另案处理)介绍找到了孟某(另案处理)。这批古钱币最终以10万余元的价格被孟某收购。为表谢意,张某分别给了中间人刘某、郭某一笔“好处费”。

不久,当地民警接到线索,将涉嫌倒卖文物的张某、刘某等人抓获。

经鉴定,张某挖出的这批古钱币虽为一般文物,但其历史价值和文化意义不容小觑。

判决结果

开封市龙亭区检察院以张某、刘某等人涉嫌倒卖文物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最终,法院依法以倒卖文物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判处刘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

检察官说法

刑法第三百二十六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案中,张某、刘某正是因倒卖古钱币,依法受到了惩处。

那么,日常生活中,如果意外发现文物,应该怎么做呢?

文物保护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在进行建设工程或者在农业生产中,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文物,应当保护现场,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文物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如无特殊情况,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赶赴现场,并在七日内提出处理意见。文物行政部门可以报请当地人民政府通知公安机关协助保护现场;发现重要文物的,应当立即上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后十五日内提出处理意见。依照前款规定发现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哄抢、私分、藏匿。”

检察官提醒,文物虽然价值连城,但不可私自出售。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发现文物,应当及时上报,切莫因一时贪心误入歧途,最终追悔莫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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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河南法制报 记者 张东 实习生 李梦华
编辑:张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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