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避追缴欠税罪司法解释最新,逃避追缴欠税罪数额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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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避追缴欠税罪的构成要件
来源:经济日报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相比之前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新办法有了哪些新变化?发生了重大税收违法失信行为有机会修复信用吗?本期主持人就同大家一起聊一聊。
问:相比“老办法”,“新办法”有啥变化?
主持人:一方面,《办法》将逃避追缴欠税纳入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的标准由“欠缴税款金额100万元以上的”修改为“欠缴税款金额10万元以上的”。
另一方面,为有效遏制当前走逃(失联)企业日渐增多趋势,《办法》将“具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发票等行为,经税务机关检查确认走逃(失联)的”明确作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的标准之一,包括税务局稽查局作出行政决定前已经走逃(失联),以及税务局稽查局作出行政决定后走逃(失联)的。
问:在信息公布方面有什么新规定?
主持人:为维护被冒用信息注册、确无涉案行为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合法权益,提高联合惩戒的准确性和指向性,《办法》明确“经法院裁判确定的实际责任人,与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涉案行为外,只公布实际责任人信息”。此外,《办法》将公布时限由2年延长为3年。
问:若发生了重大税收违法失信行为,还有机会修复信用吗?
主持人:《办法》进一步拓展了信用救济措施的范围,明确“具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发票等行为,经税务机关检查确认走逃(失联)的”“其他违法情节严重、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中偷税、逃避追缴欠税当事人也适用信用修复措施。
此外,为鼓励纳税人主动纠正税收违法失信行为,将惩戒措施区分向社会公布的当事人和不向社会公布的当事人两类惩戒对象分别列示,对于不向社会公布的,实施纳税信用级别降为D级的惩戒措施。
(主持人 董碧娟)
逃避追缴欠税罪的犯罪主体
缴税是每个有纳税义务的公民和单位应尽的义务,但是总有一部分人动了歪脑筋,想尽各种办法逃税、漏税,还有人通过转移财产来逃避追缴欠税。
举个例子看一下,李四投资设立了一个公司,之后将公司一部分的股权转让给张三,李四从张三处收到转账50万,但是没有向税务部门缴纳税款,之后税务部门向李四做出税务处理决定,要求李四缴纳税款以及罚款。但是李四在收到决定书之后仍拒绝缴纳税款,还将自己的资金转移到他用别人名义开的账户中,导致税务机关没法追缴税款。在这个案例中李四就构成逃避追缴欠税罪。
再举个例子,王五是某个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他们公司的会计在得到王五指示的情况下,将部分盈利额做账做成公司的支出项,在企业所得税申报前扣除,逃掉了10万的应缴税款。在这个例子中,王五就构成了逃税罪。
逃避追缴欠税罪和逃税罪的区别在于:
第一,两者主体要件不同,逃避追缴欠税罪的主体只能由纳税人构成;而逃税罪的主体除纳税人外还包括扣缴义务人。
第二,犯罪客观方面不同。逃避追缴欠税罪表现为行为人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的行为;逃税罪则表现为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不申报税款,或者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的行为。
学税懂税,不分年龄;协税护税,你我同行。
逃避追缴欠税罪的立案标准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相比之前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新办法有了哪些新变化?发生了重大税收违法失信行为有机会修复信用吗?本期主持人就同大家一起聊一聊。
问:相比“老办法”,“新办法”有啥变化?
主持人:一方面,《办法》将逃避追缴欠税纳入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的标准由“欠缴税款金额100万元以上的”修改为“欠缴税款金额10万元以上的”。
另一方面,为有效遏制当前走逃(失联)企业日渐增多趋势,《办法》将“具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发票等行为,经税务机关检查确认走逃(失联)的”明确作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的标准之一,包括税务局稽查局作出行政决定前已经走逃(失联),以及税务局稽查局作出行政决定后走逃(失联)的。
问:在信息公布方面有什么新规定?
主持人:为维护被冒用信息注册、确无涉案行为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合法权益,提高联合惩戒的准确性和指向性,《办法》明确“经法院裁判确定的实际责任人,与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涉案行为外,只公布实际责任人信息”。此外,《办法》将公布时限由2年延长为3年。
问:若发生了重大税收违法失信行为,还有机会修复信用吗?
主持人:《办法》进一步拓展了信用救济措施的范围,明确“具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发票等行为,经税务机关检查确认走逃(失联)的”“其他违法情节严重、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中偷税、逃避追缴欠税当事人也适用信用修复措施。
此外,为鼓励纳税人主动纠正税收违法失信行为,将惩戒措施区分向社会公布的当事人和不向社会公布的当事人两类惩戒对象分别列示,对于不向社会公布的,实施纳税信用级别降为D级的惩戒措施。
(本期主持人 董碧娟)
(责任编辑:罗伯特)
逃避追缴欠税罪和逃税罪有什么区别
逃避追缴欠税罪如何争取检察院作出酌定不起诉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辩护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逃避追缴欠税罪,是指纳税人违反国家税收征管法律法规,在欠缴应纳税款情况下,故意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行为。
根据罪状的描述,成立逃避追缴欠税罪需要满足以下条件:一是存在欠税的事实;二是故意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三是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四是税务机关无法追缴的税款在一万元以上。需要注意的是,金额一万元以上是指税务机关无法追缴的税款在一万元以上,并不是指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的数额,或者是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金额。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逃避追缴欠税罪有两个量刑档次:一是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欠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二是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欠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那么,是否符合上述条件,即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呢?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这是检察院作出酌定不起诉决定的法律依据。酌定不起诉的适用条件需满足以下条件:一是涉案行为已构成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二是犯罪行为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那么,哪些情况属于犯罪情节轻微的呢?
笔者通过12309中国检察网搜集了4起涉嫌逃避追缴欠税罪作出酌定不起诉的案例,以供参考。
1.1.案例一:夏某某逃避追缴欠税案
1.2.辩护要点: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缴纳所欠缴全部税款,且具有自首情节
1.3.案号: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八检刑不诉〔2019〕175号)
1.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三条规定的行为,犯罪情节较轻,夏某某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缴纳所欠全部税款,同时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夏某某不起诉。
2.1.案例二:王某乙逃避追缴欠税案
2.2.辩护要点:坦白,且全额补缴欠税,未给国家造成实际损失
2.3.案号: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赣检诉刑不诉〔2019〕89号)
2.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王某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三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的行为,但认罪态度好,具有坦白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且连云港甲服饰有限公司已全额补缴欠税, 未给国家造成实际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王某乙不起诉。
3.1.案例三:任某逃避追缴欠税案
3.2.辩护要点:具有未遂情节
3.3.案号: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普安检刑检刑不诉〔2019〕324号)
3.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任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未遂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任某不起诉。
4.1.案例四:李某某逃避追缴欠税案
4.2.辩护要点:犯罪数额不大,积极缴纳欠缴税款,接受罚款、滞纳金,悔罪,系单位犯罪
4.3.案号:郑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郑开检公诉刑不诉〔2016〕1号)
4.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A有限公司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26125元,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二百零三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逃避追缴欠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犯罪数额不大,案发后积极缴纳欠缴税款,主动接受罚款、滞纳金等处罚,已挽回相应损失,同时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本案系单位犯罪,而非个人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关键词】何观舒律师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辩护律师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逃避追缴欠税罪 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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