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王某于2016年8月1日被某劳务派遣公司派遣到某机械公司工作,由该劳务派遣公司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2017年11月,因王某严重违反机械公司的规章制度,并造成了较坏影响,机械公司将王某退回了劳务派遣公司,同时告知劳务派遣公司在年底劳务派遣协议到期时不再续签。
劳务派遣公司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以王某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了与王某的劳动合同,但拒绝为王某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也不协助王某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
王某多次要求劳务派遣公司和机械公司为其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并办理失业金申领手续,但遭劳务派遣公司和机械公司拒绝,王某遂申请仲裁,要求劳务派遣公司赔偿其失业金损失,并要求机械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争议焦点
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为劳动者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也不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给劳动者造成了损害,用工单位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处理结果
仲裁委员会裁决劳务派遣公司赔偿王某3个月失业金损失,驳回了王某要求机械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仲裁请求。
案例评析
依据人社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严重违纪为由解除劳动者劳动合同,属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情形。如果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劳动者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进行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可以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本案中,由于劳务派遣公司不向王某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也不为王某在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导致王某无法享受失业保险金待遇,依据人社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劳务派遣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那么机械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呢?劳动合同法修订后,第九十二条原规定的“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已经修改为“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该条的修改说明,如果用工单位没有违反规定,没有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要求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没有法律依据。在用工单位依法履行法定义务后,却要为劳务派遣单位的违法行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于用工单位是不公平的。
因此,仲裁委驳回了王某要求机械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仲裁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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