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再次撤销问题,离婚协议 撤销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马婉

朱某与陈某于2000年10月1日在某市民政局登记结婚,2004年生育一子陈某某。2013年,朱某与陈某协议离婚,并签订离婚协议:儿子陈某某由朱某抚养,陈某每月支付抚养费;婚后购置的位于某地段的和家园小区20幢1单元202房屋和一辆宝马轿车归陈某,婚后购置的位于凤凰城小区6幢2单元501房屋和存款、黄金归儿子陈某某。

2014年4月,陈某得知陈某某不是其亲生儿子后,遂将朱某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将离婚协议中陈某向陈某某支付抚养费、给陈某某财产的相关条款予以撤销。法院经审理后于同年7月作出判决:将离婚协议中陈某向陈某某支付抚养费、给陈某某财产的相关条款予以撤销。

2015年1月,朱某以离婚协议部分内容被撤销、显失公平为由,将陈某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将离婚协议中的未撤销的条款(涉及到协议给陈某财产的相关条款)撤销,对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重新分割。

陈某辩称,朱某的行为属于婚内不忠,是有过错的,无权要求分割财产,并且陈某认为王某的请求超过诉讼时效。

那么离婚协议中的未撤销条款能否再次被撤销,朱某的诉讼请求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本案中,离婚协议约定处分的财产是朱某与陈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双方约定一部分财产归孩子所有,另一部分归陈某所有,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所有人一方的朱某并没有分割任何财产,同时约定孩子由朱某抚养。如果按照原协议履行,作为孩子陈某某法定监护人的朱某能对分配给孩子的财产进行保管,其实际对该部分财产具有支配权。因此,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是在对全部财产全盘考虑的基础上产生的。但是由于约定属于孩子财产的协议内容已于2014年7月被法院撤销,而约定归陈某所有的财产仍按协议归陈某所有,这一结果造成所有财产都归陈某所有,朱某没有分割到任何夫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对朱某来说,并不是双方当初签订协议的真实意思表示,显失公平。因此,应当撤销离婚协议中尚未撤销的条款,然后对全部财产重新分配。

关于朱某的诉讼请求是否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开始计算。撤销离婚协议的诉讼时效是一年。本案中的离婚协议已经于2014年7月撤销了其中一部分,朱某起诉的诉讼时效应当从其得知离婚协议被部分撤销时,也就是2014年7月起计算。朱某于2015年1月向法院提起诉讼,并未超过诉讼时效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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