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涛律师代理展某涉嫌诈骗罪、非法经营罪成功不予起诉
案情简介:
展某以能为戴某开具某集团有限公司的电子承兑汇票为由,向戴某所在公司以实际交易价格330万元销售一张票面金额为400万元的电子承兑汇票,后戴某在自己公司的对公账户内汇款330万元,展某承诺受到款项之后,当日即可某集团的电子承兑汇票,但展某并未按照约定出具承兑汇票,后经戴某多次督促均拒不归还钱款,也不出具承兑汇票。后在戴某的督促下,展某只向对方退款30万元。同时查明,展某于2016年1月使用妻子的名义和身份信息注册了自己的公司,自己是实际操作人。该公司在未经过有关部门的允许或者取得相关许可证的情况下,展某利用公司名义以承兑汇票票额89%的价格累计向某集团有限公司购买了20份500万元面额的承兑汇票,累计达1亿余元。后展某将购进的电子承兑汇票转售给了某物资公司、某实业有限公司。
办案经过:
张涛律师受展某家属的委托,担任展某的辩护律师。张律师在展某被刑事拘留之后就接到了委托,并在第一时间会见了展某,之后与承办警官沟通,并提交了取保候审材料,最终展某被取保候审。展某被审查起诉之后,张律师及时阅卷,并研讨案情,针对公安机关所指控的罪名以及相关证据做了详细的分析,最终形成了一份不予起诉的法律意见书。随后张律师与本案承办检察官沟通并递交了不予起诉的法律意见书。本案经历了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历时较长,但我方的法律意见最终被采纳了。
相关法条: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二十五条 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