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财产清偿顺序,破产财产的范围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柳诗

破产财产清偿顺序,破产财产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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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财产为零

要说30年前的网红面包

克莉丝汀可以算是一个

创立于1993年的克莉丝汀

巅峰时期在上海拥有543家门店

不过,这一知名烘焙连锁品牌

却在去年底发布退市公告

令不少人唏嘘!

2024年12月13日,克莉丝汀发布公告称,其在12月12日收到香港联交所函件,经审慎考虑所有事实及证据,以及本公司及联交所上市科提交的全部陈述后,上市覆核委员会决定维持上市委员会撤销本公司上市地位的决定。克莉丝汀将在12月27日被撤销上市地位。

据悉,克莉丝汀巅峰时期曾拥有超1000家门店,目前,其门店已经全部歇业。

一则新消息

再次引发关注

因无法偿还债务

克莉丝汀进入破产清算过程

现面向社会征集财产线索

4月3日,上海星瀚律师事务所发文称,因上海克莉丝汀食品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2025年3月12日,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5)沪03破18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克莉丝汀破产清算案,并于2025年3月18日指定上海星瀚律师事务所担任克莉丝汀管理人。 为了最大限度查明破产财产状况,加快财产追收的效率,依法追回破产财产,切实维护全体债权人的利益。

来 源|上观新闻

编 辑|冯小瑜

校 核|顾 兵

责 编|袁 琳

审 核|徐连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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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财产包括哪些

要说30年前的网红面包

克莉丝汀可以算是一个



创立于1993年的克莉丝汀

巅峰时期在上海拥有543家门店


不过,这一知名烘焙连锁品牌

却在去年底发布退市公告

令不少人唏嘘!


2024年12月13日,克莉丝汀发布公告称,其在12月12日收到香港联交所函件,经审慎考虑所有事实及证据,以及本公司及联交所上市科提交的全部陈述后,上市覆核委员会决定维持上市委员会撤销本公司上市地位的决定。克莉丝汀将在12月27日被撤销上市地位。



据悉,克莉丝汀巅峰时期曾拥有超1000家门店,目前,其门店已经全部歇业。


官方微信公众号更新时间停留在了2022年9月2日。



昨天(4月3日),一则新消息

再次引发关注


因无法偿还债务克莉丝汀进入破产清算过程现面向社会征集财产线索



4月3日,上海星瀚律师事务所发文称,因上海克莉丝汀食品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2025年3月12日,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5)沪03破18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克莉丝汀破产清算案,并于2025年3月18日指定上海星瀚律师事务所担任克莉丝汀管理人。


为了最大限度查明破产财产状况,加快财产追收的效率,依法追回破产财产,切实维护全体债权人的利益。律所现面向社会公众征集克里斯汀财产线索(包括但不限于克莉丝汀的现金、不动产、动产、股权、有价证券、应收账款等)。


来源:东方网、上观新闻

编辑:龚紫珺

编审:龚莲

破产财产分配顺序

要说30年前的网红面包

克莉丝汀可以算是一个



创立于1993年的克莉丝汀

巅峰时期在上海拥有543家门店


不过,这一知名烘焙连锁品牌

却在去年底发布退市公告

令不少人唏嘘!


2024年12月13日,克莉丝汀发布公告称,其在12月12日收到香港联交所函件,经审慎考虑所有事实及证据,以及本公司及联交所上市科提交的全部陈述后,上市覆核委员会决定维持上市委员会撤销本公司上市地位的决定。克莉丝汀将在12月27日被撤销上市地位。



据悉,克莉丝汀巅峰时期曾拥有超1000家门店,目前,其门店已经全部歇业。


官方微信公众号更新时间停留在了2022年9月2日。



昨天(4月3日),一则新消息

再次引发关注


因无法偿还债务克莉丝汀进入破产清算过程现面向社会征集财产线索



4月3日,上海星瀚律师事务所发文称,因上海克莉丝汀食品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2025年3月12日,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5)沪03破18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克莉丝汀破产清算案,并于2025年3月18日指定上海星瀚律师事务所担任克莉丝汀管理人。


为了最大限度查明破产财产状况,加快财产追收的效率,依法追回破产财产,切实维护全体债权人的利益。律所现面向社会公众征集克里斯汀财产线索(包括但不限于克莉丝汀的现金、不动产、动产、股权、有价证券、应收账款等)。


来源:东方网、上观新闻

编辑:龚紫珺

编审:龚莲

破产财产变价方案

破产程序中若债务人财产存在被刑事查封、扣押、冻结的情形,往往会严重阻滞债务人财产的变价、分配程序,影响破产案件的审理进程。刑事涉案财产在破产程序中处置的难点其一在于涉案财产刑事保全措施难以在破产程序中解除,导致破产程序难以推进;其二在于涉案财产权属认定复杂,难以准确地与债务人财产中的合法财产进行区分。在赃款赃物能够特定化时,刑事案件受害人可以通过行使取回权取回财产,当赃款赃物无法实现特定化时,刑事追赃债权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条件,受害人可以通过债权申报程序获得救济。

一、刑事保全措施在破产程序中是否应当解除

《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该条规定虽未明确保全措施的范围是否仅限于民事保全,但实践中通常也以民事保全为限,当债务人财产存在财产刑事保全措施时破产程序必须等待刑事案件审理终结。有观点认为按照《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第109条规定,有关债务人财产被其他具有强制执行权力的国家行政机关,包括税务机关、公安机关、海关等采取保全措施或者执行程序的,都应解除有关保全措施,中止有关执行。解除刑事保全措施才能在破产程序中全面处置或盘活企业资产,否则无法发挥破产程序中全面处置或盘活企业资产,概括性、终局性处理企业利益纠纷,解决债权债务关系的作用,无法发挥出应有的价值。

①破产程序的悬而未决不仅导致民事债权人无法尽快通过破产程序实现权利,涉案财产的维护、保管费用的持续产生也会增加破产成本,进一步加重债务人的债务负担。对于这一问题,目前支持解除刑事保全措施的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审理和执行被风险处置证券公司相关案件的通知》第五条规定,证券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人民法院作出的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或者涉及追缴赃款赃物的判决应当中止执行,由相关权利人在破产程序中以申报债权等方式行使权利;刑事判决中罚金、没收财产等处罚,应当在破产程序债权人获得全额清偿后的剩余财产中执行。

目前司法实践中面对刑民交叉问题更多的是坚持刑事优先原则,法院在刑事诉讼尚未终结的情形下更倾向于在破产申请受理阶段就采取不予受理申请或者裁定驳回申请的方式避免刑事财产执行发生的法律冲突,对采取了刑事保全措施但尚未由刑事判决确认为赃款赃物的财产也倾向于维持刑事保全措施以保障被害人权益。刑事程序侧重于对赃款赃物的退赔,企业破产与刑事追缴、退赔交叉时,应先追缴涉罪企业违法所得,再对剩余财产破产分配②,因此在刑事程序与破产程序的衔接中,需要考虑为刑事追赃留出余地。在企业进入破产程序时判决文书已经明确了赃款赃物范围的情况下,判决确定的赃款赃款通过刑事退赔程序返还被害人,已查明与案件无关的财产,应当及时解除刑事保全措施。

在企业进入破产程序时刑事案件尚未终结的情况下,此时按照“任何人不得因自身的不法获得利益”理念,相关涉案财产应当暂缓处置,避免债务人的违法所得被用于清偿民事债务。虽然从财产变现效率和效果来看,将涉案财产与破产财产一并处置能够更有效地发挥资产价值,但是在资产处置过程中所面临的维稳压力以及资产处置后如何有效划分赃款赃物与合法财产的财产价值等问题,也无疑给管理人履职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在处理这类工作过程中,应当加强破产审理法院与刑事案件审理法院、侦查机关之间的沟通协调,确保破产审理法院及管理人能够及时掌握关于刑事案件涉案财产的相关情况,以便通过刑事与破产程序的有效衔接,有序推进破产财产及涉案财物的处置程序。


二、赃款赃物与债务人合法财产的区分

(一)赃款赃物应当能够特定化

依据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当刑事判决对破产企业特定财产明确为赃款赃物,即赃款赃物被特定化时,应当将其从债务人财产中剥离,受害人可以通过实行取回权从管理人处取回财产,实现对赃款赃物的优先地位。若赃款赃物无法特定化,不能与破产财产区分开,此时刑事受害人只能通过债权申报途径获得救济,对破产财产也不享优先受偿权。

除特定物外,没有高度混同的种类物如货币也应当予以返还。具体而言,如果该货币经特定化,权属明确,可以从明晰单一的路径确认原系被害人所有,则可以提前予以返还。③货币资金作为种类物如果没有开立专户进行特定化处理,与债务人的自由资金相对独立,则不具有可识别性,无法进行取回。比如在非法集资类案件中,涉案资金流向非常复杂,通常难以实现涉案财产的特定化。

此外,对于账款赃物投资或者置业形成的财产及其收益,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条之规定,被告人将依法应当追缴的涉案财物用于投资或者置业的,对因此形成的财产及其收益,应当追缴。被告人将依法应当追缴的涉案财物与其他合法财产共同用于投资或者置业的,对因此形成的财产中与涉案财物对应的份额及其收益,应当追缴。对于涉案财物本身应不予追缴。

(二)赃款赃物非善意取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被执行人将刑事裁判认定为赃款赃物的涉案财物用于清偿债务、转让或者设置其他权利负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追缴:……第三人善意取得涉案财物的,执行程序中不予追缴,对于第三人非善意取得的赃物则应当予以追缴。”从该条规定来看,赃款赃物原则上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立场。对于赃款是否使用善意取得制度,有学者认为金钱原则上应当可以适用善意取得,虽然《民法典》第311条原则上适用于动产与不动产,但因为金钱是一种特殊的动产。

善意取得制度的根本目的在于保护交易安全,因此,即便是利用赃款进行交易的场合,交易相对人构成善意的可能性较大,则其合理信赖也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也有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必要。④因此对于破产企业已经取得的赃款赃物,如果能够证明双方之间债权债务关系合法且已经善意取得涉案赃款赃物,则不应将相应财产排除于破产财产之外。

三、刑事追赃债权在破产程序中的清偿顺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法释〔2014〕13号)第十三条之规定:“被执行人在执行中同时承担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其财产不足以支付的,按照下列顺序执行:(一)人身损害赔偿中的医疗费用;(二)退赔被害人的损失;(三)其他民事债务;(四)罚金;(五)没收财产。债权人对执行标的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其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医疗费用受偿后,予以支持。”按照上述规定,刑事追赃债权在破产程序中优先于一般民事债权,但劣后于抵押债权。此处的优先受偿范围应仅限于特定赃款赃物范围内,而不及于债务人的其他合法财产。在赃款赃物范围之外,刑事追赃债权并不属于优先受偿权,不具有优先于其他民事权利受偿的权利。


来源:经纬资产

作者:经纬资产

图文编辑:沐林财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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