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纠纷起诉费一般是多少钱啊,财产纠纷属于什么案件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祁峰

财产纠纷起诉费一般是多少钱啊,财产纠纷属于什么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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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纠纷怎么处理

1. 第三人致业主财产损害,但物业服务企业未尽到专业管理人的谨慎注意义务的,应在其能够预见和防范的范围内承担相应补充责任【赵淑华与沈阳皇朝万鑫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沈阳中一万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9年第5期】

案例要旨:消防安全事关人身、财产安全,属于社会公共利益,确保建筑物消防安全是建设单位的法定义务。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购房人一般不具有检测所购房屋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规定的能力,难以适用一般商品买卖合同在标的物交付后买受人应当及时检验产品质量的规定。案涉责任人在不同时期的数个行为密切结合致使火灾发生,侵权行为、致害原因前后接继而非叠加,责任人对火灾的发生均有重大过失,但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建设单位并非主动积极的行为致受害人权益受损,不承担主要责任。物业服务企业依法或依约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负有安全防范义务,应协助做好安全事故、隐患等的防范、制止或救助工作。第三人原因致损,物业服务企业未尽到专业管理人的谨慎注意义务的,应在其能够预见和防范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2. 物业服务企业对小区共有部分负有维修义务及开发商对出售的商品房承担的法律责任【陈书豪与南京武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京青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3年第5期】

案例要旨:物业服务企业对小区共有部分负有保养、维护义务,对于可能对业主财产造成损害的小区共用部分的安全隐患,应当及时消除,否则致业主财产损害后,物业服务企业应承担违约责任,对业主的损失进行赔偿。即便该安全隐患是第三人造成,也不能免除物业服务企业的违约责任,因第三人侵权致小区共用部分对业主财产造成损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免责的情形是物业服务企业已履行了保养维护义务,而第三人侵权是不可预见、不可避免的。价值较大的财物在受损后,虽经修复,但与原物相比,不仅在客观价值上可能降低,而且在人们心理上价值降低,这就是价值贬损,按照违约责任理论,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首先是恢复原状,而恢复原状肯定要求赔偿财物的价值贬损。房地产开发企业作为商品房的出卖人,在出售房屋、转移房屋所有权,并且商品房小区已经封园后,在所售房屋及共用部分没有质量瑕疵的情形下,对于小区业主的义务已经履行完毕,不需要承担责任

3. 不能仅以法院生效判决支持的诉讼请求数额少于保全财产数额来认定保全存在错误【李正辉诉柴国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4年第3期】

案例要旨: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但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如何判断当事人的申请是否错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此并没有作出规定。判断申请人的申请是否存在错误,应当结合具体案情,通过审查申请人是否存在通过保全损害被申请人合法权益的过错、保全的对象是否属于权属有争议的标的物、被申请人是否存在损失、是否为了保证判决的执行等因素予以考虑,不宜简单地以判决支持的请求额与保全财产数额的差异判断申请人是否有错误。(总第209期)

4. 出租人将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或未经消防验收合格的房屋出租给承租人用于生产,租赁期间因故发生火灾,出租人应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仪征市兴成塑业包装有限公司诉仪征市新城镇新华村村民委员会、郭玉年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16年第3期】

案例要旨: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生产易燃产品而将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或未经消防验收合格的房屋出租给承租人用于生产,租赁期间因房屋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导致火灾发生或扩大的,出租人存在过错,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5. 律师因过错造成损害的,律师事务所应予赔偿【王保富诉三信律师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5年第10期】

案例要旨:根据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小编注:现为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经律师见证的遗嘱因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被确认无效,致使遗嘱受益人蒙受经济损失的,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应当承担过错赔偿责任。

6. 刑事判决退赔、追缴仍不能弥补全部损失的,受害人可另行提起民事诉讼【李晶诉温颜擎、邢野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商事审判指导》2019年第1辑】

案例要旨:生效的刑事法律文书未注明责令被告人退赔被非法占有、处置的财产,且追缴财产的金额或财物的名称、数量等情况并不明确、具体,且经过退赔、追缴仍不能弥补全部损失的,被害人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相关赔偿。

7. 明知被拆迁房屋设有抵押权,径行将拆迁补偿款支付给抵押人,致抵押权人无法行使优先受偿权,拆迁人应对抵押权人损失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诉南京市江宁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人民法院案例选》2019年第6辑】

案例要旨:抵押房屋在抵押期间被征收拆迁的,抵押权人可以就拆迁补偿款优先受偿。拆迁人在明知被征收拆迁的房屋设有抵押权的情况下,未通知抵押权人径行将拆迁补偿款支付给抵押人,导致抵押权人无法对补偿款行使优先受偿权,拆迁人应当对抵押权人的损失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8. 建设工程致使施工区相邻房屋受损的,应综合各方侵权行为、主观过错、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间因果关系的远近程度等因素,确定各方责任【曲绍萍诉天津海顺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天津市地下铁道集团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人民法院案例选》2017年第9辑】

案例要旨:一、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审理因侵权行为致使房屋受损的案件时,应综合考虑各方的侵权行为、主观过错、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因果关系的远近程度等多种因素,在此基础上认定各方的责任。二、如存在多个侵权人,各侵权人无共同的过错,侵权行为彼此相互独立,但侵权行为间接结合造成同一损害后果,各侵权人应根据其过错的大小承担按份责任。三、因侵权行为致使诉争房屋所在楼宇整体出现不均匀沉降的情况下,即使受损房屋经修缮后,其房屋价值仍会存在一定的损失,对此侵权人应对维修费用不足以弥补房屋所有权人实际损失部分给予一定的经济赔偿,具体数额应参照有关鉴定意见确认。

9. 快递公司由于自身过错致快件丢失,收件人虽不是运输合同当事人,但可主张侵权赔偿【刁月扬诉镇江天天快递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人民法院案例选》2017年第6辑】

案例要旨:在快递公司将寄送的物品丢失的情况下,收件人虽不是运输合同中的当事人,但当收件人对快件具有某项权利时,其可以侵权纠纷主张自己的权利。快递公司由于自身过错导致快件丢失的,应当赔偿受害人因快递丢失造成的合理损失,而不受“邮寄须知”上载明的邮寄费用5倍的限制。

10. 信用卡“无密扣款”中的共同侵权【《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12年商事审判案例卷】

案例要旨:在当事人与银行某支行明确约定凭密码消费的情形下,银行支行与携程公司联合推出的信用卡担保进行“无密扣款”,存在过错。本案最终认定携程公司与该支行共同推出的信用卡担保及“无密扣款”构成共同侵权,“无密扣款”非该支行单方所为,而是该支行与携程公司根据双方之间的协议,共同开展的一项业务,具有共同的意思联络,侵害了广大金融消费者的知情权及财产权益。判令携程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从金融商事审判的价值取向来看,有利于进一步规范金融创新业务和市场秩序、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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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走进民法典
编辑:石 慧
审核:傅德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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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纠纷律师费用收取标准

2022年年底,陈某向王某借款5万元。因多次催讨未还,王某诉至法院。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依法查询陈某名下银行账户、车辆等财产线索,发现无可供执行财产。后经流水查询,意外发现在王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前,陈某账户曾有4万元存款。

赢了官司却拿不到钱,针对这类情况该如何应对?法官教您用财产保全,为自己的权利“投保”。

(图源网络 侵删)

一、什么是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案件受理前或者诉讼过程中,为保证判决的执行或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其处分的保护措施。

二、哪些案件适用财产保全?

涉及财产给付的案件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如有财产争议的离婚纠纷、借款纠纷、买卖合同纠纷等。

三、在什么阶段可以提出财产保全?

诉前保全: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法院、被申请人住所地法院或对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

诉中保全: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之后、判决生效之前,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造成其他损失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申请或者法院依职权,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执行前财产保全: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债权人因对方当事人转移财产等紧急情况,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

四、申请财产保全要准备哪些材料?

(一)财产保全申请书

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的身份、送达地址、联系方式。

2.请求事项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3.请求保全数额或者争议标的。

(二)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或者具体的被保全财产线索

确因客观原因不能提供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但提供了具体财产线索的,申请保全人可以向已经建立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的执行法院,书面申请通过该系统查询被保全人的财产。

(三)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财产信息或资信证明

主要包括现金担保、保全保险、金融机构保函等。

五、财产保全的对象有哪些?

1.被申请人名下的房产、土地使用权等;

2.被申请人名下的车辆、船舶等;

3.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包括微信、支付宝等账户);

4.被申请人的股票账户、股权投资、特定金融理财产品等;

5.被申请人对其他人的到期债权;

6.被申请人的厂房、机器设备等;

7.被申请人享有专用权的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

8.其他各类被申请人拥有金钱价值和权利的财产。

六、财产保全的措施及期限?

财产保全可以采取的强制措施主要有: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不同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期限不同。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1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3年。

七、财产保全费用由谁承担?

财产保全申请费属于诉讼费用,由申请人预交,最终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

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八、哪些情况下申请财产保全不需要提供担保?

诉前财产保全必须提供担保。

当事人在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要求提供担保:

(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工伤赔偿、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

(二)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遭遇家庭暴力且经济困难的;

(三)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公益诉讼涉及损害赔偿的;

(四)因见义勇为遭受侵害请求损害赔偿的;

(五)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发生保全错误可能性较小的;

(六)申请保全人为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由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具有独立偿付债务能力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

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债权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要求提供担保。

九、什么情况下可以变更保全财产?

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被保全人可能面临财产被查封、冻结,进而影响资金流动、企业经营合作。该情况下,被保全人可以向法院提供其他等值担保财产且有利于执行的,法院可以裁定变更保全标的物为被保全人提供的担保财产,以此降低对企业生产经营的不利影响。

十、哪些情形下会解除保全?

1.保全错误的;

2.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3.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4.法院裁定准许诉前财产保全后,申请人未在三十日内提起诉讼的;

5.被申请人提供充分有效担保的;

6.财产保全措施到期后,申请人未申请续保;

7.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财产保全的,债权人在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后五日内不申请执行的。

十一、财产保全错误有什么后果?

错误申请保全,造成被申请人财产损失,属于以过错责任为归责原则的一般侵权行为。申请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应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此外,被申请人若认为财产保全错误,可申请复议一次。

财产保全申请书模板

综合:余姚市人民法院、浙江天平

来源: 山东高法

财产纠纷怎么走法律程序

规则一:恋爱期间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未超出日常交往范畴的财物,视为一般性赠与,恋爱关系终止后,赠与方要求返还的,一般不予支持

规则描述: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及其司法解释主要调整的是夫妻双方之间的财产、人身等法律关系。

但在恋爱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往往会互相赠送价值不等的财物,当恋爱关系终止时,双方当事人会因财物的返还产生争议而诉诸法院。

鉴于恋爱关系中的财物赠与具有增进感情的特殊目的性,一方自愿给付的财物,如烟酒、衣服、挎包、手表、化妆品等礼品,或者为共同就餐、旅游等支付的未超出日常人情往来范畴的消费性支出或生活开支,可视为一般性赠与,恋爱关系终止后,赠与方要求返还的,一般不予支持。

规则二:恋爱期间,一方或其近亲属以恋爱双方结婚为目的,自愿赠与另一方财物,视为附解除条件的赠与。当缔结婚姻目的无法实现时,赠与行为失效,赠与人要求对方返还的,一般予以支持。但赠与财物已用于双方共同生活支出的,可酌情扣减后返还


规则描述:恋爱过程中,男女双方为缔结婚姻,会赠与对方一些价值较大或蕴含结婚意义的财物。双方的近亲属因期盼晚辈结婚也常会赠与大额财物。如双方缔结婚姻的目的无法实现,受赠方继续留存上述财物有违公平原则和社会伦理。


故如果能认定恋爱期间一方的赠与具有结婚目的,则应将此类赠与视为以不能结婚为解除条件的赠与。


以结婚为目的,是指一方或其近亲属赠与另一方财物是为了使得恋爱双方缔结婚姻关系,存在缔结婚姻的心理预期,且受赠方无相反证据证明其属于双方当事人日常人情交往范围;或者根据我国传统民俗和一般公众认知,赠与的财物本身具有缔结婚姻的特殊含义。

规则三:有配偶者在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恋爱并赠与财物,如该财物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未经配偶同意的赠与行为系无权处分,非经追认赠与行为不发生效力,当事人请求返还的,一般予以支持。如该财物属于赠与方个人财产,当事人请求返还的,一般不予支持


规则描述:我国《民法典》第 153 条第 2 款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公序良俗原则的适用,其意义在于对私法自由进行必要的限制,弘扬社会公共道德。


但是,对于违背公序良俗行为无效的认定宜适用“相对无效”原则,即应当限定在必要范围内,只赋予权益受害一方有主张无效的权利。


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婚外恋情,不仅违背了夫妻忠实义务,有悖于善良风俗和社会公共道德的要求,往往还会因婚外恋情的花费或财物赠与而在财产方面侵犯配偶一方的夫妻共同财产权益。


因此,赠与方的配偶属于权益受害一方,有权主张该赠与行为无效并请求返还赠与财物。对于赠与方单方而言,其不是上述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利益受损者,且其在违背公序良俗、侵害夫妻共同财产方面具有主观过错,故在其配偶未主张返还时,其单独提出返还请求的,一般不予支持。


同理,若赠与方以其个人财产赠与婚外恋情对象的,属于其处分个人财产的权利和意思表示的自由,不适用本条规则,可按一般赠与原则处理。

规则四:与有配偶者恋爱并赠与个人财物,若有配偶者未告知赠与方其已结婚,赠与方以有配偶者欺诈为由请求撤销赠与行为并返还财物的,一般予以支持


规则描述:有配偶者在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产生婚外恋情,他人及其近亲属在不知有配偶者已结婚的情况下,可能会赠与其财物。


赠与方在赠与财物时一般具有促进恋情或缔结婚姻的意思,但由于有配偶者已经结婚,上述目的自始即无法达成。赠与方基于对有配偶者婚姻状况的错误认识作出赠与,该赠与行为明显违背了赠与方的真实意思表示。

有配偶者在与他人恋爱时,显然负有告知他人其已婚的义务,但其故意隐瞒自己已婚的事实,以此骗取赠与方的财物,符合欺诈的构成要件,被欺诈者(赠与方)有权请求撤销该赠与行为。


赠与行为被撤销后,依据《民法典》第 157 条之规定,赠与财物应予返还。由于人民法院只能依照当事人的诉请撤销赠与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当事人主张赠与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向其释明变更诉讼请求。
规则五: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双方当事人尚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也未共同生活,且给付金额较大的,应当予以支持。但若双方当事人未办理结婚登记已经共同生活的,需酌情考虑双方当事人的共同生活情况,对返还请求予以部分支持或不予支持


规则描述:《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 5 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该条规定若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一方要求返还彩礼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现实生活中存在既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也未共同生活的情形,也存在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是已经共同生活并生育子女的情形。


在前一种情况下,一般应当返还彩礼。但是在后一种情况下,并非必须返还彩礼,是否返还彩礼以及返还多少彩礼,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在处理此类纠纷时,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来决定是否返还彩礼以及返还的数额:


(1)双方共同生活时间长短;
(2)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原因;
(3)彩礼的数额;
(4)彩礼的实际使用情况;
(5)女方妊娠、生育情况;
(6)订婚或共同生活的对外公示效应给双方当事人造成的社会评价影响;
(7)当地风俗习惯;
(8)双方的其他共同事务处置。

规则六:婚约财产纠纷中,一方当事人要求对方当事人及其父母就婚约财产返还承担连带责任的,一般予以支持


规则描述:我国实行婚约自由原则,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婚姻首先是处于平等地位的男女双方的自由结合,与谁订立婚约、与谁结婚都应尊重男女双方本人的真实意愿。彩礼的给付与接受也应是以欲缔结婚姻关系的男女双方为中心和重心,故在因婚约彩礼问题发生纠纷时,一般应以男女双方为案件的当事人。


但是,也应当看到,在一些地区彩礼习俗源远流长。根据民间习俗,订立婚约往往不只是意欲缔结婚姻的双方当事人的行为,双方的父母或其他亲属也多参与其中,给付彩礼的本意为向对方及对方父母、亲属表示结婚诚意等,常常涉及两个家庭之间的往来。


彩礼的给付人和接收人通常不局限于准备缔结婚姻关系的男女本人,也可能会包括各自的父母或其他亲属。且在接收彩礼后,接收彩礼的女方家庭也有可能将彩礼用于订立婚约或结婚之外的用途,接收、使用彩礼的主体具有多重性。


从减少当事人诉累、便于查清事实以及便于彩礼返还执行的角度考虑,如果一方当事人要求对方当事人及其父母就婚约财产返还承担连带责任的,应当予以支持。
规则七:同居关系当事人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在同居生活期间所得的收入或购置的财产,是基于双方共同法律行为所得,当事人要求分割的,一般予以支持

规则描述:本规则所述“同居关系”,是指未经结婚登记而同居生活的男女双方当事人之间所形成的关系,亦称“未婚同居关系”。


在我国,未婚同居是人们对自己生活状态的选择,未婚同居关系本身归属于道德评价范畴,法律并不介入其中。


但是,因未婚同居而产生的非婚生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问题属于法律调整的范畴。未婚同居期间取得财产的权属性质应区分不同的情形进行不同的处理。

在同居期间,同居双方基于共同的法律行为取得的财产,双方对此均享有权利,任何一方均有权要求分割。

规则八:因恋爱关系终止或同居关系解除,一方当事人单纯以曾经同居为由请求对方当事人给予精神上的损害赔偿,一般不予支持


规则描述:如今,未婚男女之间恋爱同居的现象越来越常见,在恋爱、同居关系解除时,一方可能会要求对方支付一定的经济补偿,以弥补其同居期间的付出。


提出这种要求的一方如果仅仅是基于双方同居给其造成了“青春损失”,对于这种请求,法院一般不予支持。如果是基于另一方实际侵害了其人格权而要求赔偿的,按照侵权处理。

规则九:恋爱关系终止或同居关系解除后,其间一方有终止妊娠、分娩或遭受暴力伤害等情形,要求另一方负担实际支出或确定将要支出的费用的,可予以支持。恋爱关系终止或同居关系解除后,其间有终止妊娠、分娩或遭受暴力伤害等情形,男方已自愿给付超过实际支出的相关财产,事后男方反悔要求返还的,一般不予支持


规则描述: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共同居住生活是男女双方自主选择的生活方式,是双方意思自治的体现,法律对这种生活状态并不干预。


但是,若女方在同居期间怀孕生子,或因某种原因而终止妊娠,因此而产生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康复费等合理费用的,基于公平原则的考虑,男方应该对此进行合理的分担,就这些合理的费用向女方进行相应的补偿。


但因这种生活状态是双方自愿的选择,怀孕生子或因故终止妊娠也是基于双方自愿的性行为,并不存在侵权的事实,故在此情况下,女方不得请求男方进行精神损害赔偿。


同理,若女方在双方恋爱期间怀孕生子,或者因故终止妊娠,男方也应就合理的费用向女方进行补偿,但此时女方也不得提出精神损害赔偿。


若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或未婚同居期间,一方遭受了另一方的暴力伤害,这是一种侵权行为,被侵权人除可以要求对方赔偿合理的费用外,在侵权行为造成其严重精神损害的情况下,还可以要求侵权人赔偿其精神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侵权人的刑事责任。

规则十: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非以离婚为前提达成的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协议,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一方当事人主张无效、未生效或变更、撤销的,一般不予支持;但以限制人身自由、侵害人格权益为前提的除外


规则描述: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达成的共同财产分割协议是夫妻双方之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其是带有身份属性的财产契约,一经达成即对夫妻双方产生法律约束力。但若该协议附有限制人身自由、侵犯人格尊严的条件,则应视情况认定该协议无效或可变更、可撤销。

规则十一:夫妻双方在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书面形式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不动产归一方所有的,视为夫妻双方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约定,不属于夫妻间的赠与行为。离婚时,当事人主张将该不动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一般不予支持


规则描述:夫妻双方可以通过约定的方式排除婚后法定财产制的适用。如果这种约定符合夫妻财产约定的条件,则这种约定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撤销,在离婚时,应当按照双方的约定分割相关财产。


夫妻双方约定将夫妻共有房屋归一方所有时,这种约定符合《民法典》关于夫妻财产约定的形式,按照约定,该房屋所有权由夫妻共有变更为一方单独所有。

规则十二:夫妻双方在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书面形式约定一方的婚前房屋婚后归夫妻共有,视为一方当事人将其个人所有的不动产赠与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若已经办理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离婚时,当事人主张将该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一般予以支持


规则描述:夫妻在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约定将一方个人所有的房产归夫妻共有,无论共有的比例是多少,这种约定均是夫妻一方对另一方的赠与。在赠与房产的所有权转移登记前,赠与方可以行使任意撤销权。在赠与房产的所有权转移登记后,该房屋成为夫妻的共同财产,但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赠与方有权行使法定撤销权。

规则十三:离婚时,当事人双方在书面离婚协议中约定夫妻共同财产归双方离婚时尚未成年或其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所有,离婚后,当事人一方反悔并要求不再履行该约定条款的,一般不予支持


规则描述:离婚协议是一种复合协议,既包括解除婚姻关系的约定,也包括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负担等约定。


离婚协议的达成,是夫妻双方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并衡量各方利益而形成的结果,各条款之间具有牵连性,构成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


如果在双方离婚后,允许一方擅自变更或撤销离婚协议中的某些条款,将会破坏离婚协议的整体性,可能会对依法履行约定的一方造成实质上的不公平。故若夫妻双方已经约定共同财产归子女所有,则双方均应依约履行,不得擅自反悔。

规则十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使用夫妻共同财产为其本人父母购置房产出资,离婚时,另一方要求经济补偿的,一般可予以支持


规则描述:在现阶段,房产价值巨大。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使用夫妻共同财产为其本人父母购房出资的,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范围,不适用家事代理。


若该行为未征得夫妻另一方的同意,即侵犯了夫妻另一方的夫妻共有财产权。在离婚时,夫妻另一方若据此要求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一方给予相应经济补偿的,一般应予以支持。

规则十五:在离婚纠纷案件中,对于所有权登记在他人名下的房屋或者所有权虽登记在夫妻一方或双方名下但有可能涉及他人利益的房屋,当事人一方主张该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并要求分割的,一般不予处理


规则描述:因房屋的登记权利人与实际权利人有可能不一致,故对夫妻一方要求分割所有权登记在他人名下的房屋的诉讼请求不宜直接驳回,对夫妻一方要求分割虽然登记在夫妻名下但有可能涉及他人合法权益的房屋的诉讼请求也不宜直接支持,而是应该为案外他人保留主张权利的机会,由利害关系人另行提起诉讼以便于确定房屋权利的归属,在房屋权属确定后,再判断是否应将该房屋在夫妻之间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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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代秋影
来源:iCourt法秀
编辑:石 慧
审核:傅德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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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纠纷官司律师费用

律师解答

家庭财产纠纷的解决:

①当家庭对家庭共有财产的性质发生了争议时,对凡不能证明是按份共有的均推定为共同共有,并按共同共有的有关原则对该项家庭共有财产进行处理。

②家庭成员对共同共有财产应经协商一致后再行处分,否则应认定为无效;对于明知有的家庭成员在处分共有财产,其他家庭成员不提出异议的,则该处分家庭共同财产行为视为已被其他家庭成员所默认。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七条规定,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组织、个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七条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组织、个人共有

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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