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王某年满60周岁,退休后受雇于贵港市某幼儿园,从事为幼儿园师生做饭、清洗餐具等厨工工作。某日,王某在收拾、清洗餐具过程中,突然晕厥倒地不起,幼儿园发现后及时拨打120求救,贵港市急救中心实施抢救后,王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当日,贵港市急救中心出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载明王某死亡原因为心跳呼吸骤停,并于次日出具《诊断证明书》,诊断意见为猝死。王某亲属认为,王某死亡是由于幼儿园安排王某从事的工作劳动强度大,工作环境差以及幼儿园救助不及时等原因造成,遂诉至法院要求幼儿园赔偿死亡赔偿金等费用60余万元。
那么,针对王某家属提出的索赔请求,幼儿园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呢?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第一,王某与幼儿园之间构成何种法律关系?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王某已年满60周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与幼儿园之间建立的已不再是劳动合同关系,而是劳务关系。
第二,王某家属要求幼儿园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王某作为幼儿园的劳务人员,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发生人身伤亡,要求幼儿园承担赔偿责任的请求权基础为侵权法律关系,与幼儿园之间发生的是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王某家属要求幼儿园承担侵权责任则需要证明幼儿园实施的侵权行为与王某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第三,王某的死亡是由于什么原因导致?
根据贵港市急救中心出具《诊断证明书》,王某的死亡原因是猝死。根据法医病理学原理,猝死是由于机体潜在的疾病或重要器官急性功能障碍导致的突然的意外死亡,具有急骤性、意外性、自然性。王某家属主张,王某的死亡是由于工作过于繁重劳累以及工作环境差,但均未提供相关的证据予以证实,其并不能证实王某的死亡后果与幼儿园存在侵权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
而猝死的发病原理复杂,且具有急骤性和意外性特征,决定了包括患者在内的所有人都极难预见疾病的发生,临床上也很难对患者进行抢救,而幼儿园的的工作人员已在发现王某昏倒在地后第一时间向120急救中心求救,已经履行了一般人通常标准的救助义务。故王某家属认为幼儿园在履行救助义务方面存在过错,不应得到支持。
第四,幼儿园是否应当对王某家属进行补偿?
法院在审理后认为,王某家属诉请幼儿园对王某猝死的后果承担侵权责任,因缺乏法律规定的要件,不应得到支持。同时,考虑到王某系幼儿园的厨工,为幼儿园提供劳务,死亡时正值其上班时间,幼儿园也因王某提供的劳务获益,虽然王某的死亡原因系猝死,幼儿园也没有承担侵权责任的法定事由,但基于利益平衡之考量,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关于“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7条关于“当事人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但一方是在为对方的利益或者共同的利益进行活动的过程中受到损害的,可以责令对方或者受益人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的规定,结合双方当事人各自的经济状况和当地经济发展水平,酌定幼儿园共计补偿王某家属6万元。
【案件启示】
在劳务关系中,雇员发生的人身损害或人身伤亡,应当考虑到雇员和雇主之间的过错,综合侵权因素后判断侵权责任的分担。如因雇员自身原因或过错所造成的人身伤亡,应当由雇员自行承担责任,但考虑到雇主因雇员所提供的劳务而受益,应适当予以补偿。
本文由河北英利律师事务所友情提供
本站为您整理关于本文的法律热搜话题
●雇员猝死雇主承担责任吗
●雇员工作中猝死的赔偿标准
●雇佣猝死赔偿案例2019
●雇员猝死赔偿案例
●雇员因疾病猝死,雇主是否要赔偿
●雇员死亡雇主承担责任的法律规定
●雇佣工作过程中猝死
●雇员死亡雇主赔偿标准
●雇员工作中猝死的赔偿标准
●雇佣工人猝死赔偿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