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同居免费阅读完整版漫画,离婚同居守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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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同居犯法吗
"你见过凌晨三点在厨房偷吃泡面的前夫吗?"闺蜜小鹿给我发来这条语音时,背景音里还夹杂着吸溜面条的声响。她去年刚离婚,却和前夫在75平的小两居里过成了"室友以上,前任未满"的奇葩关系,甚至因为抢厕所闹上过业主群热搜。这可不是什么都市传说。民政局刚出炉的数据啪啪打脸:北上广深每4对离婚夫妻,就有1对还在共享WIFI密码。更魔幻的是,某二手平台"离婚资产"交易量暴涨,转卖双人床的备注清一色写着:"床垫记忆棉分区,适合分居中产夫妻。"
一、离婚届的"新皮肤":从红本本到合租合同
当90后把离婚过成"拆伙不拆家",他们的操作让老一辈直呼"看不懂":上海白领小林打印了《离婚同居十项原则》,第三条赫然写着"禁止在客厅穿露脐装"。成都某离婚夫妻把主卧改造成"钟点房",前夫扫码支付才能进门拿换洗衣物。最绝的是深圳一对IT夫妻,开发了"离婚版家庭APP",连马桶使用时长都计入AA账单。"现在离婚就像卸载捆绑软件,"心理咨询师老张吐槽,"你以为删除了婚姻程序,结果发现所有生活数据还关联着同一个云账号。"
二、那些剪不断理还乱的"钢丝绳"
为什么离了婚还要共享空气?三个扎心真相正在刷屏朋友圈:
1. 钱袋子分不开的痛
链家小哥告诉我个秘密:"来看房的离婚客户,十个有八个会问'能不能改造成双钥匙门'。"北京五环外某小区,三成月供过万的房子成了"离婚不动产",业主群里常能看到这种对话:"14楼东户,前妻本周三带新男友看房,请前夫自觉回避。"
2. 娃成了人形粘合剂
"爸爸妈妈离婚了,但你的奥数班不能离。"这句话成了海淀家长的黑色幽默。我见过最拼的离婚夫妻,每周轮流扮演"完美家长",连家长会都要带着结婚证复印件防穿帮。
3. 情感缓存清不干净
"离婚三年了,闻到红烧肉味道还是会生理性反胃。"28岁的插画师阿May说。那些刻进DNA的生活习惯——牙膏要从尾巴挤,遥控器必须摆直角,比离婚协议书更难撕碎。
三、当代亲密关系大型实验现场
豆瓣"离婚搭子互助会"小组里,3万人正在实践新型相处模式:职场式婚姻:每周召开"家庭例会",用PPT汇报个人卫生得分。
民宿化生活:在厨房贴满"使用须知",连煮泡面都要提前预约时段。
赛博分居:用智能门锁划分活动轨迹,前夫进门自动播放"支付宝到账500元"
但现实总比剧本更荒诞。我认识的设计师老陈,离婚后因为前妻总偷用他的护发素,一气之下给浴室装了人脸识别柜。结果有天凌晨两点,系统提示:"您的前妻正在试图打开生姜洗发水。"
四、当离婚变成"婚姻体验卡"
有意思的是,这种"离婚不离家"的状态,反而让很多人重新读懂了婚姻。 "以前觉得他打呼是原罪,现在当成白噪音反而睡得香。"小鹿说起前夫满脸哲学,"现在我们就像共享充电宝,需要时随取随用,不想用时各自离线。"更魔幻的是,某婚恋机构调研发现:30%的离婚同居者表示"相处质量比婚姻存续期更高"。就像网友神总结:"把老公降级为室友,幸福感立刻升级为VIP。"
在这个结婚率跌穿地心、离婚冷静期都要抢号的时代,"离婚不离家"与其说是无奈,不如说是当代青年发明的生存艺术。它既保留了说"再见"的体面,又给生活留了道"撤回键"。你身边有没有这种"离婚搭子"?快来聊聊那些让人笑中带泪的神操作——毕竟在这个万物皆可"搭"的时代,能把前任处成合租合伙人,也算得上21世纪新晋生存技能了。
离婚同居意味着什么
婚姻家庭类案件一直以来都是法院工作的难点,其中交织着法理情理,掺杂着诸多非理性因素,而对于这类案件的执行则更是难上加难。但最近,我院实施一组完美执结一起同居财产分割的案件。
张某男与张某女于2014年离婚,后经亲戚朋友劝说,2015年起又共同生活在一起,但是最终因为种种原因再次分道扬镳。然而同居关系存续期间双方购置财产的归属问题却各执一词,最终对簿公堂。后本院判决房产归男方所有,并对大件共同财产进行了权属划分,但对于其它财产并未确权。判决书生效后张某男并无自觉履行的意向,并且对张某女横加辱骂,粗暴对待其返回物品的请求。不得已张某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案件的执行过程中,承办法官考虑到双方有婚生子女,且一子未成年一女待出阁,遂决定通过调解方式执结本案。然而实际执行起来却是困难重重,张某男张某女积怨甚深,根本不存在对话的可能性,和解执行的方式一时无法进行。无意中,承办法官发现一封双方婚生女在法庭审理期间提交的信件,信中包含着作为子女对父母和好的殷切期盼和温馨家庭环境的强烈渴望。再次调解时,承办法官当着双方当事人的面读了这封特殊的信件,又经过一系列说理释法,双方当事人遂留下了懊悔的流泪,均表示同意通过对话解决矛盾。
最终张某男同意返还相关物品,张某女也放弃了对部分物品的返还请求,并且双方对返还物品的种类以及所有共同财产的权属分割达成了协议。和解协议达成后已是晚上七点多,实施一组的干警顾不上吃晚饭就立即前往当事人家中主持相关物品的返还工作。晚上九点钟,张某男向张某女返还了协议约定的全部物品,案件最终和解执行完毕。
实施一组特殊对待本案不仅是响应年终结案攻坚战的要求,更体现了眉县法院法官的职业素养。我们相信,在年终结案攻坚战的关键时期,眉县法院的工作不仅会取得可观排名,更会经得起几十万眉县人民的共同检验。
供稿:陕西眉县人民法院
离婚同居对方出轨怎么处理
导语:有很多夫妻过不下去之后就会选择离婚,但是这么多人里,不少人还是选择离婚之后继续住在一起,那么离婚了还和前妻住在一起,是一种什么体验呢?3个男人说出了自己的真实感受。我们一起来看看。
赵先生,72岁
老实说我们都一大把年纪了,在这个年纪谈离婚真的是一件很丢脸的事情。但是我前两年在外“偷吃”被她发现了,她无论如何也要和我离婚,还说如果我不同意她就把这件事情闹大。我可不想我的儿孙知道我“为老不尊”,于是只好同意了和她离婚。但是我坚持离婚之后我们还要住在一起,起码不能让儿孙看出我们已经离婚了。我求她看在孩子的面上和我装装样子,她同意了。
我们离婚之后还住在一起,生活其实和没离婚之前是一样的。她早上喜欢一大早就去喝早茶,可以在茶桌上和老姐妹聊上一整天。我就喜欢睡懒觉,中午起床之后就随便给自己弄一点吃的。儿孙不在的时候我们基本都不说话。节假日儿孙回来的时候她才会给我好脸色。
但是我也不敢要求她太多,我只希望这辈子赶紧过去,不要再让我的内心继续煎熬下去了。
孙先生,53岁
我和前妻离婚,是因为我们实在对彼此已经没有感情了。我们是相亲认识的,所以结婚之后才发现对方都有很多自己接受不了的毛病。所以在一起这么多年,我们也没有孩子。我们离婚之后之所以还住在一起,是因为她父亲前几年去世了,我们就把她母亲接到家里来养老了。
现在她母亲的身体也不怎么样,如果我们公开离婚的消息,那对她母亲来说一定是一个很大的打击。所以我们就打算还住在一起,等她母亲身体好一点之后,或者撑不住去世了之后再对外宣布离婚的消息。
我们虽然表面上还是夫妻,但是我已经遇到了自己喜欢的另一半,我正在想办法追求她。于是这个时候我也很苦恼,因为她和她母亲还住在我家,如果我把这件事说了出来,我想也没有哪个女人能够接受。
于是我现在每天都在祈求她母亲的身体赶紧好起来,赶紧搬出我的家。不然就真的会影响我下半生的幸福。我们在家的时候还是会说上几句话,我有时候晚上不在家,她就会给我找借口。但是这样的生活我真的过累了。
张先生,33岁
发现她出轨的时候我果断选择了离婚。但是在我准备和爸妈说我离婚的消息时,她找到我,说她已经怀孕了,孩子肯定是我的。她怕我让她去打掉孩子,还直接住进了我爸妈家。我爸妈知道她怀孕的消息之后很高兴,命令我一定要好好对她。
于是她就搬回来和我一起住了。我真的是一拳打在了棉花上,浑身有气但是发不出去。她怀孕3个月的时候我带她去医院做亲子鉴定,结果显示这个孩子真的是我的。这个时候我的内心是复杂的,一方面我痛恨她出轨,背叛了我们的婚姻,另一方面我又因为孩子而不知道该怎么对她。
知道孩子是我的之后,她也表示想要和我复婚。我真的很纠结,以前我也不是没有想过要再给她一次机会,况且当时提出离婚,是因为我实在是太生气了。现在我们之间有一个孩子作为桥梁,我也在说服自己,要不就和她复婚吧,就当是给这个孩子一个完整的家了。
也许每对已经离婚的人,都会因为一些身不由己的理由选择继续住在一起。这对于她们来说无疑是折磨人的。那对于离婚之后还和前妻住在一起这件事,你是怎么看的呢?
离婚同居受法律保护吗
案情
2017年10月,吴某与刘某签订《房屋购买权转让协议》,将其享有的临沂市高新区职工宿舍楼的购房名额及购买权以97万元价格转让给刘某,并由吴某代缴购房款。协议签订后,刘某即将3万元定金汇入吴某提供的韩某翠名下的银行账户。同年11月份,刘某先后三次向吴某名下账户转账183万元,吴某收款后分多次将款转入韩某翠名下账户,并代缴了购房款89万元。后来,刘某要求吴某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时才发现吴某早在2016年9月就已将涉案房屋与案外人进行了房屋置换,并收取了置换房屋差价款。为此刘某以夫妻共同债务为由将吴某及韩某翠共同诉至法院,要求两人共同返还购房款186万元。诉讼期间,刘某还以吴某涉嫌合同诈骗罪向当地公安局进行了报案。
经查,吴某与韩某翠早于2015年7月就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离婚协议载明,轿车、楼房、写字楼都归女方所有,婚生子由女方抚养,男方每月支付抚养费2万元,双方无债务。诉讼中,吴某及韩某翠辩称,双方已经离婚,韩某翠收取刘某转账的3万元系吴某支付的孩子抚养费。韩某翠对刘某与吴某之间的房屋转让协议并不知情,也没有参与,不应由韩某翠承担还款责任。
分歧
吴某与刘某协商解除房屋转让协议,但对于购房款如何返还,韩某翠应否承担返还责任,存在以下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韩某翠不应承担还款责任。涉案房屋购买权转让协议的双方当事人是吴某与刘某,根据合同相对性,应由吴某承担还款责任。吴某与韩某翠已经协议解除婚姻关系,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韩某翠承担还款责任。即使吴某与韩某翠离婚后存在同居关系,房屋转让行为也只是吴某的个人行为,刘某无法证明吴某转让房屋购买权系出于同居生产生活需要,因此韩某翠不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韩某翠应承担共同还款的责任。虽然韩某翠与吴某已经离婚,但离婚时双方约定没有债务,将全部财产归女方,男方每月承担高额抚养费,存在逃避债务的嫌疑。从公安机关调查询问情况来看,吴某与韩某翠离婚后仍以夫妻名义相称,并共同在青岛即墨市购买房产,且吴某收取刘某交纳购房款后几乎全部直接或间接转入韩某翠的账户,存在共同生活及财产混同事实,基于这种同居形态,理应对同居期间的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1、2018年1月18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确立了“共债共签”和“家庭共同生产生活”原则来认定夫妻共同债务,对债权人的举证责任重新进行了分配。但对于夫妻离婚后仍同居生活所发生的债务如何承担没有涉及。现实中存在夫妻通过协议离婚方式将财产大部或全部转移给另一方,但双方对外仍以夫妻名义生活并进行单方大量举债现象。由于婚姻关系的私密性,债权人还难掌握债务人的真实婚姻状况,只能通过日常接触作出判断,在向欠债“夫妻”主张权利时才知道双方离婚事实,为“假离婚”的债务人转移财产逃避债务提供了可乘之机。其实最高人民法院早在1989年11月21日出台了《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该意见第11条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该司法解释尚未废止,仍为有效法律渊源,该司法解释规定将同居债务认定为共同债务。
2、判定离婚双方是否存在同居关系,所欠债务是否为同居生活发生。基于同居关系与婚姻关系的相似性,要从双方身份关系和财产所有状态两个方面进行综合认定:在身份关系方面,吴某与韩某翠虽然已经离婚,但实际上仍共同生活并生育子女,并以韩某翠妻子名义到即墨市购买房产,生活方式仍以夫妻模式,区别于一般人际交往关系;在财产所有状态上,双方协议离婚虽然对财产进行了析分,但始终没有办理过户登记,占有方式上仍系共同占有。吴某收取房款后几乎直接或间接的转入韩某翠银行账户,双方账户相互转账往来频繁,经济上存在财产混同。因此双方虽然不存在法律意义上的夫妻关系,但具备了夫妻关系的基本特征,行使配偶身份带来的一系列权利义务,系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并因同居生活所负债务。一审法院据此判决韩某翠与吴某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判决作出后,韩某翠不服提出上诉,经二审法院审理后认可了一审裁判意见,终审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作者:石仁举
单位:临沂市罗庄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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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傅德慧 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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