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抚养费变更的证据有哪些广州抚养权抚养费纠纷律师,广州抚养费的计算标准是多少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戴伊颖

  当今孩子的生活、教育、医疗等费用的支出在很多家庭的家庭支出中占有很大比重。由于子女的成长、教育是一个长期的过程,人们生活、消费水平、消费观念的变化,或者支付抚养费一方身体状况、收入情况的变化,都有可能使原本已经确定的抚养费金额不能适应客观情况的发展。因此,在必要的时候,抚养费的金额应该做出适当的增加、降低甚至免除。

  一、抚养费的增加

  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或者子女的实际需要超过原定数额,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并且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时候,子女有权要求父或母增加抚养费的给付。

  子女在必要时要求父母增加抚养费,是子女的一项重要权利。发生争议时,父母双方首先应当协商解决,协议不成时,子女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起诉。司法实践中,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1)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二、抚养费的减少或免除

  抚养子女是父母应尽的义务,但抚养费的实际给付,以给付义务方具有负担能力为前提。若给付义务方本人的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实际给付能力,则支付抚养费一方有权请求法院减少或者免除抚养费的支付。实践中,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减少或免除:(1)给付方的收入明显减少,虽经努力仍维持在较低的水平;(2)给付方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经济来源,确实无力按原定数额给付,而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又有抚养能力;(3)给付方因违法犯罪被收监改造,失去经济能力无力给付的;(4)直接抚养子女方再婚后,继父或继母愿意负担子女所需抚养费的一部或全部的。

  上述四种情况只是在一定条件下减少或免除了义务人的给付义务,并没有终止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在经济状况好转、恢复人身自由后有经济来源的、继父母不愿或无力负担该项费用时,负有给付义务的一方应当恢复给付,子女仍有权要求回复至原定的抚养费数额,甚至要求增加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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