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以非货币财产向公司出资是要向公司转移权利的,包括所有权、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因此,股东出资时对所转移的非货币财产,应当享有处分权,有权转让或者已经所有权人同意。如果股东对出资的财产没有处分权或者处分权未经权利人同意,那么公司取得的财产权利是不稳定的,可能会遭到真正权利人追索。
在股东对出资财产没有处分权的情形发生时,可能会因两方面的法律关系被提起诉讼:一是围绕确认财产权利归属发生的纠纷,真正权利人行使追索权提起诉讼,主张认定股东对其用于出资的财产无权处分,请求公司返还用于出资的财产;二是,围绕公司资本制度提起诉讼,因股东对出资财产无权处分,该股东的出资存在瑕疵,公司有权对该股东提起诉讼,请求其弥补出资瑕疵,来保障公司资本的充实。
对于围绕权利归属发生的追索权利之诉,无论股东出资财产属于不动产、动产物权所有权或其他财产权利,均可以按照《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处理。根据《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关于善意取得物权的三个条件,并结合股东出资的特征,在认定股东以不享有处分权的财产出资时应注意以下情况:
一、公司接收股东出资时需为善意。
二、对股东用于出资的非货币财产进行评估,确认了合理的价格。
三、股东用于出资的财产属于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公司实际占有或使用。
因此,对股东以不享有处分权的财产出资,并且已经实际向公司交付的,如果权利人主张返还的,应当考虑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发布者:
曹存召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