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键词
容留卖淫罪、卖淫人数、缓刑
二、裁判要旨
被告人容留卖淫人数达到两人以上,构成容留卖淫罪,鉴于被告系初犯,且能够如实供述,坦白交代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
三、案情简介
2017年9月,被告人刘某某开设足浴店,被告人范某某系店长,增设“帝王至尊”服务项目,实属卖淫。
2017年12月,公安机关查获足浴店卖淫事实,并以容留卖淫对刘某某行政拘留处罚,后刑事立案,对刘某某刑事拘留。
四、法院裁判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刘某某构成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0元
五、律师点评
洛阳刑事辩护及犯罪预防律师|河南蓝锐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团队答疑解惑:
根据《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规定,容留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且根据《最高院、最高检关于容留卖淫的司法解释规定》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容留卖淫的情况,法院裁判量刑时予以适用。通过本篇裁判文书警示各位做生意要合法经营,严禁用违法犯罪手段获取不法利益,否则,将构成刑事犯罪面临处罚。
六、法律法规
《刑法》
第三百五十九条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幼女卖淫罪】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院、最高检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司法解释》
第八条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引诱他人卖淫的;
(二)容留、介绍二人以上卖淫的;
(三)容留、介绍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卖淫的;
(四)一年内曾因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行为被行政处罚,又实施容留、介绍卖淫行为的;
(五)非法获利人民币一万元以上的。
利用信息网络发布招嫖违法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的规定,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介绍卖淫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是否以营利为目的,不影响犯罪的成立。
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引诱幼女卖淫罪定罪处罚。
被引诱卖淫的人员中既有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又有其他人员的,分别以引诱幼女卖淫罪和引诱卖淫罪定罪,实行并罚。
第九条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引诱五人以上或者引诱、容留、介绍十人以上卖淫的;
(二)引诱三人以上的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卖淫,或者引诱、容留、介绍五人以上该类人员卖淫的;
(三)非法获利人民币五万元以上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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