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小三居住,构成重婚罪吗广州专业婚姻纠纷官司--林智敏律师,与小三同居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汤佳

【林智敏律师,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中国政法大学硕士,广州市高州商会常务副会长,婚姻家庭法律专家】

一、咨询背景

王女士和李先生的婚姻早已陷入僵局。考虑到年幼孩子的成长,却仍维系着这段有名无实的婚姻,长期处于分居状态。王女士独自承担起照顾孩子的重任,一次偶然的机会,王女士发现丈夫与年轻的黄女士长期同居。这个消息如晴天霹雳,让她在伤心、愤怒之余,迫切想知道丈夫的行为是否构成重婚罪,自己又该如何维护权益?各方打听后知道林智敏律师团队是专业的婚姻纠纷律师团队,从而上门求助。

二、林智敏律师说法——重婚罪的定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258 条规定,重婚罪是指有配偶而重婚,或

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重婚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形:

法律重婚:指已结婚的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通过伪造单身证明、篡改婚姻状况等手段,骗取婚姻登记机关信任,与他人再次登记结婚。比如,甲在和乙的婚姻关系尚未解除时,通过不正当途径获取虚假婚姻证明,与丙办理结婚登记,这便构成法律重婚。这种行为严重违反婚姻登记制度,破坏了法律秩序。

事实重婚:即有配偶者虽未与他人办理结婚登记,但对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周围人也认为他们是夫妻关系。像王女士的丈夫李先生,如果他与黄女士在日常生活中,以夫妻身份参与社交活动,共同承担家庭开支,让邻居、朋友都误以为他们是夫妻,即便未领取结婚证,也构成事实重婚。不过,若李先生只是偶尔与黄女士居住,且对外并不宣称是夫妻关系,仅仅是婚外同居,一般不构成重婚罪,更多的是受到道德层面的谴责。

三、受害者维权措施

收集证据:王女士若要追究丈夫的责任,需收集有力证据。可以通过合法途径,获取李先生与黄女士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照片、视频,比如在小区、商场等公共场合拍到他们以夫妻身份出现的画面;也可向邻居、朋友打听,获取两人对外宣称是夫妻的证人证言;保留两人共同签署的租房合同、水电费缴费单等,这些都能证明他们长期共同居住。此外,若能找到李先生与黄女士以夫妻名义参加活动的邀请函、信件等,也是非常关键的证据。

向法院起诉:收集好证据后,王女士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重婚罪属于自诉案件,王女士需自行向法院提交刑事自诉状,并附上相关证据,要求追究李先生的刑事责任。若因客观原因,王女士无法自行收集部分证据,还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申请法院调查收集。例如,申请法院向房产管理部门、银行等机构查询李先生与黄女士的房产、资金往来等信息。

婚诉讼及财产分割:在追究重婚罪的同时,如果王女士决定结束这段婚姻,可同时提起离婚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因重婚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在财产分割时,法院会倾向于保护无过错方权益,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合理分割。比如,在确定房产、车辆等财产归属时,会适当考虑王女士的无过错方身份,使其获得更多财产份额,保障她和孩子未来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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