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要旨
违背妇女意志发生性行为的构成强奸罪,当事人不能以存在事实婚姻为由进行抗辩。犯罪人利用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以及要挟自杀等类似耍无赖的手段对被害人进行敲诈勒索的,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
【基本案情】
被告人吴因对前女友被害人包某珍(女,27岁,广东省乐昌市人)离开自己而产生不满,意图逼迫包某珍与其和好。2006年5月2日上午7时许,吴玉仿携带水果刀来到深圳市龙岗区某街道二市场附近找到包某珍。见劝解未果,被告人吴玉仿强行将包某珍扯至横岗街道四联路腾胜旅店门口,并想在该旅店开房,遭到包某珍反抗,致吴玉仿左上臂擦伤。经法医鉴定,被检人吴玉仿的损伤程度未达轻微伤。被告人吴玉仿强行将包某珍拉至该店508房内,吴玉仿见未能劝服包某珍与其和好,在房内对包某珍实施强奸。经法医鉴定,被检人包某珍的处女膜陈旧破裂。被告人吴玉仿向包某珍家人索要人民币10万元分手费,包某珍称没有那么多钱。吴玉仿便向包某珍索要人民币4万元。被害人包某珍打电话给其男友林某安(男,33岁,湖北省人)称其被前男友吴玉仿控制,并叫林某安拿钱到横岗四联路腾胜旅店508房。林某安接到电话后便向公安机关报警,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立即派出民警赶到上述地点当场将被告人吴玉仿抓获,并在该房床底下缴获作案工具水果刀1把,同时将被害人包某珍解救。
评论
本案系被告人和被害人双方感情纠葛所引发的刑事犯罪,定罪量刑所需明确的案件争点:(1)所谓事实婚姻存续过程中是否成立强奸犯罪?(2)是绑架犯罪还是敲诈勒索犯罪?
首先,就一般的强奸犯罪而言,其构成有两个必要条件:一是要证实性行为的发生,二是要证实该性行为是违背妇女的意志进行的。本案对前者的证实,上诉人也不持异议。上诉人只是辩称未违背妇女意志。司法实践中对是否违背妇女意志的认定,一般都是考虑被害人的陈述是否符合基本事实情理,掌握标准比较宽泛。有观点认为,认定是否违背妇女意志,如果只有被害人陈述,那么就属于孤证,而被告人不必自证无罪,故应当根据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判令被告人无罪。另一种观点认为,是否属于孤证应当就全案事实来看,不能将一个整体行为割裂开来。并非必须要被害人伤痕累累才能认定强奸,否则有害于有效惩罚犯罪。而在本案中,指控被告人吴玉仿强奸犯罪有其特殊性,被害人是在明确与被告人分手、不再延续感情关系的前提下,被告人以财物赔偿及自杀相威胁。在此两相孤立的环境中,被告人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可以认定被害人当时慑于被告人暴力或言语威胁,或者有其他利害关系不敢反抗,而此“不敢”的事实又很难让被害人举证;或者被害人当时已经明确表示不愿意发生性关系,但也不强烈反抗,那么,一旦被害人脱离身体或精神控制后即时报案,被害人控诉的意思表示一般都会成为定罪量刑的重要因素。
对于被告人成立事实婚姻因而不可能认定强奸的抗辩理由,一般认为,法条规定并未设定强奸必在婚外的限制条件,虽然婚内是否构成强奸尚且存在不同观点,但法律既有明确规定,就应当严格执行法律规定之应有之义,即只要符合条文规定的“违背妇女意志发生性行为”就应当认定强奸。之所以婚内强奸难以追究和认定,主要还是基于取证上的客观难度以及被害人意思表示的不稳定性。所以即使本案被告人所谓事实婚姻这一法律事实成立,亦不影响强奸犯罪的构成与否。结合本案前后整体事实,被害人之前遭控制、勒索,事后控诉被告人,被告人强奸犯罪应属成立。
对于被告人不构成绑架犯罪,构成敲诈勒索犯罪理由如下:
从法典规定看,绑架犯罪的客观表现是“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或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由此可知,绑架犯罪的构成有两种表现:一是绑架而勒索财物,二是绑架他人作为人质。这两种表现均具有两个关键环节:一是绑架,二是勒索财物或为其他目的以被害人为人质。那么何谓绑架?客观表现上除了利用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限制他人人身自由,还必须具备后续之向被害人亲友勒索财物或将被害人绑为人质向被害人亲友提出其他要求,才能构成绑架。仅有前者行为的,只构成非法拘禁。只向被害人本人提出财物要求而被害人的亲友未受到精神压迫和威胁的,构成抢劫。本案表面上虽有被害人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客观表现,被害人姐姐以及男朋友也有被要求拿钱的请求。但在案证据明确显示,被告人并未以威胁被害人的生命健康为手段向被害人的亲友施加压力勒索财物。其所采取的手段是向被害人提出,要么继续男女朋友关系,要么拿4万元人民币给他做补偿,否则不让被害人离开,并以自杀相要挟。本案的证据显示被告人与被害人是在白天共同来到旅店开房,其时被害人并未受到严重暴力或其他手段的胁迫。之后被告人虽表明不让被害人离开的意思,限制了被害人的人身自由,但被告人听任被害人向亲友打电话要钱并向他人说明自己所处地点。这就完全排除了被告人可能存在的“你亲友不拿来钱,你就不能安全脱身”的主观犯意。其后也是被害人的亲友打电话报警,警察即来到现场抓获被告人。前后时间较短。由此可见,被告人不构成绑架犯罪。究其主客观表现,比较贴近案件事实的认定应是,被告人是利用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以及要挟自杀等类似耍无赖的手段对被害人进行敲诈勒索,要么恢复关系,要么拿钱补偿,且其敲诈勒索数额巨大,鉴于其勒索钱财的目的未能得逞,属于未遂,可予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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