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留置积极退款后一般不判刑吗
留置是监察机关调查措施的一种。积极退款在量刑时是一个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但并不意味着一定不会被判刑。
(一)如果行为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积极退款表明其有悔罪表现。例如在贪污罪、受贿罪等案件中,积极退款可以反映出其主观上对自身错误行为的认识,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会在量刑时予以考虑,可能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但依然可能判处刑罚。
(二)如果行为人的行为本身情节轻微,再加上积极退款等从轻情节,有可能被免予刑事处罚。比如一些职务侵占数额刚刚达到立案标准,又积极退还全部款项,综合其他情节后可能不判处刑罚。
所以,留置后积极退款不能直接等同于不判刑,而是会对最终的处罚结果产生积极影响。
二、留置逮捕拘留区别
留置、逮捕、拘留存在以下区别:
1. 性质方面。
- 留置是监察机关对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所采取的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调查措施。
- 拘留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侦查过程中,遇到紧急情况时,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
- 逮捕是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的一种较长时间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
2. 适用对象。
- 留置适用于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
- 拘留适用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
- 逮捕适用于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 期限不同。
- 留置一般不超过三个月,特殊情况下可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超过三个月。
- 公安机关拘留期限一般为14日,对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最长为37日。
- 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一般为两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等不同延长情况。
三、怎么确定留置权
留置权的确定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这意味着债权人对动产的占有必须基于合法的原因,例如依据合同约定占有。例如,在保管合同中,保管人基于保管合同合法占有寄存人的动产。
(二)债权已届清偿期。只有当债务人到了应当履行债务的期限却仍未履行时,债权人才有可能行使留置权。例如借款合同到期,债务人未偿还借款。
(三)动产的占有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例如,在运输合同中,承运人对运输货物的留置权,货物运输与运费债权属于同一运输法律关系;而企业之间,即使动产的占有与债权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也可能成立留置权,这是一种特殊情况。
满足以上条件,基本可以确定债权人享有留置权,但具体案件还需结合实际情况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准确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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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法院网-怎么确定留置权,留置权存在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