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来证据是指什么,传来证据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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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来证据和传闻证据
传来证据,亦称传闻证据,是证据的一种,与原始证据对称,是指来源于他人转述或传抄等间接途径的第二手事实材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刑事案件程序的具体规定》第40条第3款规定:“书证的副本、复制件,物证的照片,录像,经与原件、原物核实无误时,具有与原件、原物同等的证明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3条又规定:“收集、调取的书证应当是原件。只有在取得原件确有困难时,才可以是副本或者复制件。收集、调取的物证应当是原物。只有在原物不便搬运、不易保存或者依法应当返还被害人时,才可以拍摄足以反映原物外形或者内容的照片、录像。书证的副本、复制件,物证的照片、录像,只有经与原件、原物核实无误或者经鉴定证明真实的,才具有与原件、原物同等的证明力。制作书证的副本、复制件,拍摄物证的照片、录像以及对有关证据录音时,制作人不得少于二人。提供证据的副本、复制件及照片、音像制品应当附有关于制作过程的文字说明及原件、原物存放何处的说明,并由制作人签名或者盖章。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88条规定:“调取书证、视听资料应当调取原件。取得原件确有困难或者因保密需要不能调取原件的,可以调取副本或者复制件。调取物证应当调取原物。原物不便搬运、保存,或者依法应当返还被害人,或者因保密工作需要不能调取原物的,可以将原物拍照、录像。对原物拍照或者录像应当足以反映原物的外形、内容。调取书证、视听资料的副本、复制件和物证的照片、录像的,应当附有不能调取原件、原物的原因、制作过程和原件、原物存放地点的说明,并由制作人员和原书证、视听资料、物证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
传来证据和原始证据
传来证据,亦称传闻证据,是证据的一种,与原始证据对称,是指来源于他人转述或传抄等间接途径的第二手事实材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刑事案件程序的具体规定》第40条第3款规定:“书证的副本、复制件,物证的照片,录像,经与原件、原物核实无误时,具有与原件、原物同等的证明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3条又规定:“收集、调取的书证应当是原件。只有在取得原件确有困难时,才可以是副本或者复制件。收集、调取的物证应当是原物。只有在原物不便搬运、不易保存或者依法应当返还被害人时,才可以拍摄足以反映原物外形或者内容的照片、录像。书证的副本、复制件,物证的照片、录像,只有经与原件、原物核实无误或者经鉴定证明真实的,才具有与原件、原物同等的证明力。制作书证的副本、复制件,拍摄物证的照片、录像以及对有关证据录音时,制作人不得少于二人。提供证据的副本、复制件及照片、音像制品应当附有关于制作过程的文字说明及原件、原物存放何处的说明,并由制作人签名或者盖章。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88条规定:“调取书证、视听资料应当调取原件。取得原件确有困难或者因保密需要不能调取原件的,可以调取副本或者复制件。调取物证应当调取原物。原物不便搬运、保存,或者依法应当返还被害人,或者因保密工作需要不能调取原物的,可以将原物拍照、录像。对原物拍照或者录像应当足以反映原物的外形、内容。调取书证、视听资料的副本、复制件和物证的照片、录像的,应当附有不能调取原件、原物的原因、制作过程和原件、原物存放地点的说明,并由制作人员和原书证、视听资料、物证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
传来证据的证明效力
在证据的世界里,每一份材料都可能承载着揭开真相的重任。根据证据的来源,我们可以将其细分为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各具特色。
原始证据:真相的直接触角
原始证据,顾名思义,是直接源自案件事实的第一手资料,它们如同案发现场的目击者,直接见证了事件的全过程。无论是合同原件上那清晰可辨的签名,发票原件上详细的交易记录,还是遗嘱原件中字斟句酌的遗愿,亦或是证人亲自目睹并描述的案件现场情况,它们都是原始证据的典型代表。这些证据,因为未经转手,保留了最原始、最纯粹的信息,往往拥有较重的分量。
传来证据:信息的二次传递
相比之下,传来证据则像是信息的二传手,它们如同复印件、抄本,虽承载着原始信息的影子,却也在传递过程中经历了或多或少的损耗与变形。这些传来证据,虽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反映案件事实,但在形成过程中,因历经中间环节,其可靠性难免要打上折扣,证明力也相应地减弱。
鉴于此,民事诉讼法对证据的提交有着严格的规定。当事人应当优先提供原始证据,以确保案件事实的准确无误。
当然,现实总是复杂多变的,当提供原始证据确实存在困难时,传来证据便成为了退而求其次的选择,允许当事人提供传来证据作为补充。这一规定,既体现了法律对真相的执着追求,也兼顾了现实操作的灵活性。但即便如此,传来证据也需经过严格的审查与核实。
每一份证据都可能是解开谜团的关键。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虽出身不同,却共同肩负着探寻真相的使命。它们各展所长,共同为正义发光。
传来证据的作用
传来证据是指不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或原始出处,而是从间接的非第一来源获得的证据材料。即经过复制、复印、传抄、转述等中间环节形成的证据,是从原始证据派生出来的证据,故又称为非第一来源的证据或派生证据。其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可以作为发现原始证据的线索;
(2)在特定情况下,可以作为审查原始证据是否真实的手段;
(3)在无法获得原始证据时,可用以证明案件的次要事实和情节;
(4)可以强化原始证据的证明作用。
相关知识延伸
传来证据的特殊规则
运用传来证据时,除遵守一般的证明规律以外,还应该遵守以下相直的特殊规则:
(1)来源不明的材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2)在运用传来证据时,应采用传闻、转抄或复制次数最少的材料;
(3)在只有传来证据时,不能轻易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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