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先承租权与优先续租权的区别,优先承租权起诉最佳方法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范丹琬

优先承租权与优先续租权的区别,优先承租权起诉最佳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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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承租权的理解与适用

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租赁期限届满,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该条款首次在法律层面确定了承租人的优先承租权,对于保护承租人的权利及促进社会居住稳定具有重要的意义。正确界定优先承租权及把握其适用要件,是司法实践中准确适用承租人优先承租权条款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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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优先承租权纠纷案件的审理难点

民法典实施后,优先承租权由意定权利上升为法定权利。作为民法典的新规,关于优先承租权的规定仅25个字,内容相对简略,对于优先承租权的权利性质、行使规则、法律后果等均没有进一步的明确规定,理论分歧难以避免,裁判标准也不尽统一。
司法实践中,承租人较少通过优先承租权条款寻求救济,即使起诉至法院,获得支持的比例也相对较低。以上海市为例,笔者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以“优先承租权”“第七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作为关键词搜索,仅检索到9个上海地区的一审判决,其中支持优先承租权的判决仅1例,其余8例均驳回承租人关于优先承租权的请求。经分析,承租人难以获得支持的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点:一是出租人收回自用抑或继续出租不易判定;二是“同等条件”的判定标准较为模糊;三是承租人举证存在困难。此外,唯一一例支持承租人优先承租权的判决,对于权利性质和赔偿金额的说理也较为笼统,反映出承租人优先承租权受侵害时损害后果较难认定以及救济方式有待进一步完善。


承租人优先承租权的界定

优先承租权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原承租人于租赁期限届满后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于其他人承租原租赁物的权利。在界定优先承租权时,首先需要厘清优先承租权的性质。学理上对此的观点主要包括“请求权说”“准物权说”及“形成权说”。请求权说认为,优先承租权是承租人请求出租人与其订立合同的权利。准物权说认为,优先承租权可以对抗第三人,享有相对的优先效力。形成权说认为,承租人依其单方意思表示即可以和出租人之间直接形成房屋租赁合同关系。
笔者认为,从我国的实际来看,租赁市场的不健全导致民众缺少对租赁房屋的信任感,承租人权利受损的案例比比皆是。优先承租权制度正是为了保障承租人的生存和经营权利,尽可能实现续订合同的目的,确保社会关系和法律关系稳定而设立的,而维系这一制度的核心便在于“优先性”。探讨优先承租权的性质,首先,要准确理解“优先性”。依照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城镇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第五条的规定可知,优先承租权不具有履行上的优先性,故承租人的优先性应体现在缔约中,即在满足同等条件前提下必然较其他主体在订立房屋租赁合同时具有优先性,但该规定系民法典合同编的内容,属于债权的范畴,其优先性的范围也限于债权而不具有物权的对世性、绝对性。请求权说中承租人具有的是提出续租要约的权利,出租人对于是否作出承诺具有选择权,难以体现优先承租权的“优先性”。准物权说直接赋予优先承租权物权效力,看似体现了“优先性”,但已超出了法律规定的范畴。形成权说赋予承租人通过单方意思表示建立新的租赁合同关系的权利,该权利明显优于其他主体,可以由承租人自主实现,与优先承租权的规定及内涵更加契合。
其次,从效果上看,请求权说仅赋予承租人提出要约的权利,缔约的主动权完全在于出租人,既不利于保护承租人,也不符合立法本意和当事人的真实合意。准物权说虽然可以起到保护承租人的效果,但在目前缺乏公示方式的情况下,可能会严重影响第三人的权利,其缺点大于优点。形成权说在更符合立法本意和当事人真实意思的基础上,能够兼顾第三人的合法权利,可以起到更好的法律效果,故将优先承租权的性质认定为形成权更为妥当。
最后,优先承租权是民法典的新规定,此前对其性质认定的研究也相对较少。在此情况下,可参考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性质认定。就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而言,“形成权说”为学界通说,作为立法目的类似的优先承租权,认定为形成权也更有利于法律体系的统一和具体适用的便利。


优先承租权的行使要件

首先,从优先承租权的基础来看,需具有合法有效的租赁合同关系。优先承租权成立的前提在于租赁合同合法有效,且合同应当正常履行,如不符合上述条件,则优先承租权并无适用的基础。
其次,从订立合同的要求来看,出租人应有继续出租房屋的意思。虽然民法典并未对此作出明确规定,但租赁合同的续订,出租人对外出租的意思表示是前提条件,如出租人不再对外出租房屋,而是收回自用,则优先承租权不再有适用空间。需要强调的是,为避免出租人以不再对外出租为由恶意侵害承租人的权利,能否适用优先承租权,应采客观标准,以一般理性人的标准审查出租人是否不再对外出租房屋。如出租人仅自用极短的时间又将房屋出租,也不宜仅以此认定其没有继续出租房屋的意思,至于限制此类情形的合理期限,则有待进一步统一。
其三,承租人有继续承租房屋的意思表示。无论从合同订立的要求,还是从权利保护的必要性来看,承租人要求继续承租房屋是其适用优先承租权的必要条件,如果承租人不再继续承租房屋,则该优先权当然就没有适用的必要。
其四,需在同等条件下续租。优先承租权是为了保障承租人的利益和法律关系而设立的法律制度,但这种保护也应当建立在利益均衡的基础上,不能完全忽略出租人的利益,故在具体适用时,应当审查是否符合“同等条件”这一要件。关于“同等条件”,一般有两种观点,即条件完全相同说和主要条款相同说。条件完全相同说的观点过于严格,既不利于保护承租人的续租权利,也缺乏可操作性。主要条款相同说的观点较为和缓,有利于实现立法目的,但在主要条款的认定上存在不少分歧。考虑到房屋租赁合同是典型的持续性合同,所涉及的合同要素较多,且双方需具备一定的信赖基础,故对于“同等条件”并不适宜设定固定的标准,而应以承租人继续承租房屋不会给出租人的权利造成实质性影响作为判断标准,结合租赁期限、租金标准、付款条件、付款方式等影响双方权利义务的核心条款进行综合评判。


优先承租权的救济方式

为保证承租人优先承租权的实现,出租人负有相应的通知义务。如果出租人未尽到通知义务,承租人仍可行使优先承租权。但在司法实践中,无论是出租人故意不通知而直接和第三人订立合同,还是通过其他方式进行阻挠,都可能导致承租人的优先承租权无法实现。在此情况下,承租人亦应有其救济途径,以确保其权利得到保护。
如前文所述,优先承租权宜认定为形成权,在承租人提出以同等条件续租的情况下,其与出租人之间建立房屋租赁合同关系,但这并不会影响出租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效力,故出租人与第三人之间的租赁合同以及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在不存在法定无效事由的情况下均属有效合同。对于两份租赁合同的履行,根据《城镇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第五条的规定,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订立数份租赁合同,在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承租人均主张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顺序确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一)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的;(二)已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三)合同成立在先的。不能取得租赁房屋的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的,依照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处理。因此,在两份租赁合同均未履行交付租赁物的情况下,如果承租人具备上述规定的优先履行顺位,承租人可以要求出租人交付房屋。如果出租人已经基于和第三人的租赁合同将房屋交付第三人,则承租人和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客观上无法履行,承租人只能要求出租人赔偿违约损失。至于违约损失的标准,应依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的规定,以违约所造成的损失为基础进行补偿。具体可以参考承租同类同地段房屋租金的差价,寻找同类房屋造成的居住、经营成本,租赁物中剩余物品、添附物的价值,合同履行的可得利益等因素,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确定最终的损失赔偿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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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杨名 毛水龙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报
编辑: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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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承租权的法律规定

“我承租的房屋到期了想续租,如果大家出价相同,我能优先承租吗?”在房屋租赁市场,这样的疑问似乎经常出现。事实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此已经规定了承租人的“优先承租权”。

  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四条第二款明确规定:“租赁期限届满,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

  “这里规定的承租人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房屋的权利,就是优先承租权。这意味着,房屋租赁期限届满后,如果承租人提出继续承租,即便别人也想租赁该房屋,那么在租金等条件相同的情况下,承租人能够优于其他人继续租赁该房屋。”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民法典研究中心主任孟强说。

  他表示,优先承租权是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四条相对于原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而言新增加的一款内容,体现了民法典对于承租人的倾斜保护,有利于维护租赁关系的稳定性。

如何理解该条款中的“同等条件”这个前提?

  孟强表示,在租赁合同中,“同等条件”主要是指租金的价格相同,也包括支付租金的方式相同,例如是按月支付还是按季度支付等。

  “同等条件”意味着如果他人提出的承租条件更为优越,例如愿意支付更高的租金,而承租人不愿支付此种标准的租金,那么承租人就不符合优先承租权的条件,出租人就可以将房屋出租给出价高者进行承租。但如果承租人愿意按照他人对出租人提出的条件进行承租,在这种满足同等条件的情况下,承租人就可以租赁该房屋,出租人就必须将房屋继续交由承租人租赁,否则承租人有权请求出租人承担侵害其优先承租权的赔偿责任。

  那么如果租房到期以后,出租人想卖房,原来的承租人可以优先购买房屋吗?

  对此,孟强给出的答案是肯定的。他表示,除了优先承租权以外,承租人还享有“优先购买权”,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除非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否则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因此,当房主不想继续出租房屋的原因是想要出售房屋,承租人就可以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孟强进一步解释说,在行使优先购买权时,“同等条件”是指购买房屋的价款、支付方式等方面的条件相同,如果承租人能够与其他人一样满足出租人所要求的购买房屋的条件,那么承租人就能够优于其他人购买该房屋。

  为了保障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民法典要求出租人在出卖租赁房屋时,要提前通知承租人,如果承租人得到通知后15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就视为其放弃优先购买权,出租人可以对他人进行出售。如果出租人未通知承租人或者有其他妨害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情形的,则构成对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侵害,承租人有权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

作者:庄德通

转自:民事审判

同等条件下优先承租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这部“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密不可分。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推出“每日一‘典’”栏目,每天带你读一则民法典的亮点法条。今天,让我们一起来看第七百三十四条。

房租到期想续租?

同等条件下,房屋承租人享有优先承租权!

第七百三十四条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租赁期限届满,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

来源: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

文案:万紫千丨制图:程国维丨编辑:杨书培

承租人优先承租权

案情简介

廖先生与裘女士签订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廖先生将自己名下的一处房产出租给裘女士经营使用,双方同时约定租赁到期后,裘女士享有优先承租权。

租赁合同到期前三个月,裘女士依约向廖先生方提出续约申请,但因双方就新的租赁条件无法达成一致。

随后,廖先生便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出租房产,最后由第三人方某以最高价中标。但裘女士认为,廖先生的这一做法剥夺了其享有的优先承租权,双方为此协商不成,产生重大分歧并引发纠纷。

谢培均律师分析

廖先生与裘女士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依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因此,裘女士公司对案涉的房产享有优先承租权。

廖先生裘女士双方无法对新的租赁条件达成新的协议,并不意味着裘女士优先承租权的丧失,也不能代表裘女士方放弃优先承租权。

廖先生在继续出租案涉房屋时,不能剥夺裘女士的优先承租权,而应积极履行相应告知义务,在确定中标价的同时,征询裘女士是否继续租赁的意愿。

但是,在该案中廖先生方采用暗标方式进行竞标招租,开标后未就最高价征询裘女士意见,显然剥夺了裘女士行使优先承租权。廖先生方据此认为裘女士享有的优先承租权已经消失,有违双方关于优先承租权的合同约定。

律师提醒

对于出租人而言,虽然我国法律尚未明确规定优先承租权的相关内容,但是既然合同约定中同意承租人享有优先承租权,其在继续出租时就需要考虑如何尽到相应的通知义务,以免应自身违反合同约定而被承租人抓住把柄。

为此,出租人应注意的是:

1. 告知已经有意向签约的“同等条件”,包括租期、租金、租金支付方式等;

2. 通知承租人明确其是否行使优先承租权的期限以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等;

对于承租人来说,虽然合同中有约定享有优先承租权,但为了更好地行使该项权利,而不被出租人或法院认定有放弃该权利的情形,应注意的是:

1. 在租期届满前,以书面形式向出租人主张续签租赁合同;

2. 在出租人以招投标方式招租时,务必参加招投标活动,以表明具有继续承租的意愿。

法律小贴士

优先承租权是指在同等条件下,对租赁物享有先于第三人的承租权利,具有排他性,既能让出租人实现收益最大化,也有效保障了承租人生产生活的持续不断,并让承租人最大程度享受长时间租赁期限内装修投入、周边群众认同等方面带来的回报。虽然我国法律尚未明确规定优先承租权,结合《合同法》第230条关于优先购买权的规定,在实践中,优先承租权也越来越得到人们的认可,并在具体的租赁合同中加以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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