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甲(女)与乙(男)于2003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期间情投意合,遂于2005年登记结婚。婚后二人共同居住在乙男家中,乙是该房的宅基地使用权人,与取得了土地使用权证。2007年,甲与乙后面又在原有房屋的侧面加盖了两间房。2009年乙与拆迁公司就该房签订了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补偿人是甲与乙,总数额为60万,后面加盖的两间房的补偿款为20万。2010年甲发现乙与丙同居,遂向法院起诉离婚,并主张该房屋的拆迁补偿款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争议焦点:1、婚后夫妻共同在夫妻一方的宅基地上所建房屋的所有权归属?
2、该房屋的拆迁补偿款能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配?
判决结果: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其中46万归于被告,14万归于原告。
裁判规则:法院审理查明,被告确与他人同居,故法院判决准予离婚。根据地随房走的原则,婚后两间房屋的所有权从房屋建成时由双方享有,原告同时也取得了宅基地使用权。在本案中由于被告有过错,对20万的夫妻共有财产应当少分。其中40万的财产是被告个人婚前财产。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条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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