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行为包括哪些,票据行为为什么是无因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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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行为有哪四种
我国票据法中没有设立参加制度,所以只有四种行为属于狭义的票据行为。狭义的票据行为中,可再区分为基本票据行为和附属票据行为。基本票据行为仅为出票行为,又称主票据行为。附属票据行为包括了背书、承兑、保证等。
票据行为与一般的法律行为相比,具有以下特点:
1.要式性
要式性是指票据行为是一种严格的书面行为,应当依据票据法的规定,在票据上记载法定事项,票据行为人必须在票据上签章,其票据行为才能产生法律效力。
2.文义性
文义性是指票据行为的内容均依票据上所载的文义而定。这是票据要式性的具体表现。票据文义直接决定票据的权利和票据义务的范围和最高限度。我国票据法第8条规定:“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
3.无因性
无因性是指票据行为只要具备法定形式要件,便产生法律效力,即使其基础关系(又称实质关系)因有缺陷而无效,票据行为的效力仍不受影响。如甲签发汇票给乙,签发票据的原因是甲购买了乙的商品。之后,甲发现乙提供的商品有质量问题,但这并不能免除甲对乙的票据责任,至于甲乙间的商品质量纠纷只能另行解决。
4.独立性
独立性是指在同一票据上所作的各种票据行为互不影响,各自独立发生其经济法律效力。如无行为能力人的出票行为无效,但有行为能力人已在票据上背书、承兑,则背书、承兑有效;被保证的债务无效,保证人的保证行为只要要式具备便有效;票据本身或票据上的签字是被伪造的,真正在票据上的签名而完成的票据行为有效。许多国家的票据法都确立了票据行为的独立原则,目的是为了保证票据的流通和社会交易的安全。
票据行为的独立性是指就同一票据所为的若干票据行为互不牵连,都分别依各行为人在票据上记载的内容,独立地发生效力。任何票据行为的无效,都不影响其他票据行为的效力。
票据行为是什么意思
一、票据行为的全过程
票据行为是指以产生票据上载明的债权债务关系为目的的要式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承兑、保证、付款及追索。在我国,汇票可以发生上述全部票据行为,而支票和本票是以出票人或银行和金融机构为付款人,因此不需要承兑。
出票是指出票人按照法定形式签出票据,并将它交付收款人的票据行为。出票是一切票据行为的基础,票据的权利义务关系从此产生。
背书是指以转让票据权利或将一定票据权利授予他人行使为目的,在票据的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背书是票据权利转让的重要方式。和无记名票据以票据交付即可转让不同,记名票据必须经转让人背书方能转让。但出票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票据不能转让。
承兑是指票据付款人承诺在票据到期日支付票载金额的行为。承兑是汇票特有的票据行为,主要目的在于明确汇票付款人的票据责任。受出票人委托的付款人在承兑之前,从法律意义上并非汇票债务人,只有经过承兑,表示愿意支付汇票金额,付款人才成为债务人,对持票人负有付款的责任。
保证是指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任何第三人担保票据债务人履行债务的票据行为。担保票据债务履行的人叫票据保证人,被担保的票据债务人叫被保证人。保证人为票据担倔后,票据到期得不到付款的,持票人有权向保证人请求付款。保证人应该足额支付。
付款是指票据的付款人向持票人支付票载金额从而消除票据关系的票据行为。票据的付款人仅限于票据上记载的当事人,其他任何人的付款都不具有票据付款行为的性质。只有付款人足额支付后才能收回票据,消除该票据的债权债务关系,因此,付款是票据关系的最后一个环节。
追索是指票据到期不获付款或期前不获承兑,或有其他法定原因出现时,持票人请求背书人、出票人及其他债务人偿还票据金额及有关损失和费用的票据行为。追索权的行使可以在票据到期之前,也可以在票据到期之后。
二、票据行为的特性
票据行为与其他法律行为相比较,具有以下特性。
(一)票据行为具有要式性
一般的法律行为在形式上多奉行方式自由原则,即由当事人任意选择;而票据行为则具有法定的形式,不允许当事人自主决定或变更,票据因此而得名为“要式证券”。要求票据行为必须采要式是为了使票据的款式明确,便于授受,加快流通。
(二)票据行为具有抽象性
票据行为大都以买卖、借贷或其他实质关系为前提,然而票据行为一旦成立,该实质关系有效与否甚至于存在与否都不会影响票据行为的效力。因此持票人不用证明给付原因就可行使票据权利,这也就是说,票据行为只需具备其抽象的形式即可生效,而不问其实质为何。票据行为正因为具有此抽象性而为“无因证券”。
(三)票据行为具有文义性
所谓文义性是指票据行为的内容必须以票据上的文字记载为准,即使票据上的记载与实际情况不符,也不许当事人以票据外的证明方法加以变更或补充。票据因此得名为“文义证券”。
(四)票据行为具有独立性
如有数个票据行为,每一行为各依其在票据上所载的文义分别独立发生效力,一行为无效,不影响其他行为的效力。这又称“票据行为独立原则”。资料整理自网络。
票据行为中的主要票据行为是
作者: 80资本 图片来源: 达志
票据行为,指的是能产生票据债券债务关系的法律行为,分为基本票据行为和附属票据行为。
基本票据行为
基本票据行为是创设票据的行为,即出票行为,在原始票据上记载法定事项并签章,并将票据交付给他人的票据行为。出票人在签发票据后,即承担保证该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
附属票据行为
附属票据行为是根据基本票据行为产生的,有承兑,背书,保证,提示承兑,提示付款,付款,追索等其他票据行为。
1、承兑,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
2、背书,持票人以转让票据权利给他人或者将一定的票据授予他人行使为目的,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背书是转让票据权利的重要方式。
3、保证,由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作为保证人,来担保特定的债务人履行其债务的一种制度。票据保证人和被保证人的责任承担没有先后顺序之分。
4、提示承兑,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汇票,并要求付款人承诺付款的行为。
5、提示付款,是指票据的持票人在票据的付款期限内向票据付款人提示票据,要求票据付款人偿付票据金额的行为。
6、付款,付款是指付款人在持票人提示付款时按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行为。
7、追索,指持票人在依照《票据法》的规定请求付款人承兑或者付款而被拒绝后向他的前手(出票人、背书人、保证人、承兑人以及其它票据债务人)要求偿还票据金额、利息和相关费用的行为。追索权的行使必须在票据法规定的期限内,并且只有在获得拒绝证明时才能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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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行为日期中必须记载的是
银行在票据上的违规行为,尤其是这9种,讲的太透彻了,近年来,票据业务已成为商业银行业务经营当中备受关注的一大亮点,它有效改善了银行自身的资产负债结构,进一步增强了盈利能力,促进了经营流动性、安全性和效益性的统一。随着票据业务的不断发展,商业银行在办理各项票据业务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逐步暴露,给银行资产带来了潜在的风险和损失。那么,商业银行票据业务中的九种违规形式是什么呢?
这些问题也从侧面反映出我国票据市场仍需进一步规范,票据业务相关法规体系仍有待进一步完善。作为审计工作者,立足“风险、效益、管理”的指导思想,分析产生问题的原因,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不仅有力保证票据业务的健康有序运行,更有利于维护整个票据市场的稳健、持续发展。
票据业务存在的主要违规行为
目前票据业务存在的问题,以银行承兑汇票Z为突出,表现在银行承兑汇票的签发、贴现业务中。这些问题包括:
(一)票据签发环节中存在的问题
1、商业银行对企业提供的商品交易合同或增值税发票未加以严格审查,就为其签发无贸易背景的银行承兑汇票。
2、利用银行承兑汇票置换资产、滚动签发银行承兑汇票问题普遍存在。部分商业银行为了掩盖不良资产,对于无力支付到期票据款项的企业,继续为其签发银行承兑汇票,由企业用贴现资金归还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款。
3、在实际操作中有章不循,随意放大银行信用,超规定限额签发银行承兑汇票。为了逃避上级行对其授权限额的规定,部分商业银行采取拆分等违规手法,将一笔银行承兑汇票拆成几笔签发。部分银行擅自放宽保证金的收取比例或放松抵押担保的条件,为一些资信度不符合规定的企业签发银行承兑汇票,给银行的资产带来极大的风险。
4、账外经营票据业务问题依然存在。部分商业银行账外为企业签发银行承兑汇票、或签发融资类票据等;有的银行将收取的保证金不入大账核算,设置账外账户用于发放贷款等等;有的银行与证券公司私下签定协议,以签发银行承兑汇票的形式向证券公司融资等等。
(二)票据贴现环节存在的主要问题
5、部分银行在办理贴现业务时只注重汇票本身的真实性,放松对企业提交的增值税发票、商品交易合同的审查,导致为大量没有真实贸易背景的银行承兑汇票办理了贴现,大量贴现资金用于非生产经营领域,有的资金甚至流入股票证券市场,严重扰乱了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和票据市场秩序。
6、部分银行与企业相互勾结,联手“包装”票据问题严重。一些银行在经营过程中,对一些大客户办理贴现的票据放松审查,对贴现企业由于各种原因不能提供增值税发票、商品交易合同复印件的票据,也违规授理其贴现业务。为了逃避监管和套取人民银行再贴现资金,银行与一些企业相互勾结,进行票据“包装”:即由银行将票据背书转让给与其有信贷关系、信用度较好的企业,由这些企业提供与该汇票无关的增值税发票、商品交易合同(复印件),到银行办理贴现后,再将资金转回到真正的贴现企业账户之内。
7、违规降低贴现利率。银行在经营票据贴现业务过程中,为了争抢票源,展开恶性竞争,纷纷降低贴现利率,有的银行将贴现利率降到低于人民银行的再贴现利率,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利率市场秩序,同时少收贴现利息收入也给银行的资产带来了一定的损失。
8、违反人民银行有关结算纪律和账户管理的规定办理贴现业务。部分银行为一些没有在本行开立存款账户的企业办理贴现;有的银行违规将贴现资金转入企业在证券公司开设的账户,有的银行将贴现资金转入融资公司、投资公司账户;有的银行则将贴现资金转入个人储蓄存款账户等等。
9、违法违规经营问题依然存在。部分商业银行与票据掮客内外勾结,在办理贴现时为其提供贴现利率、资金划转等多项优惠条件,为其不法经营提供方便,从中收取回扣、好处费;有的银行采取降低贴现利率、压低账内贴现利息收入、账外收取好处费私设“小金库”;有的银行职工则利用工作之便,以自已或其亲属名义成立“票据包装公司”,充当票据掮客,非法经营票据业务,从中牟取暴利。
以上内容就是商业银行票据业务中的九种违规形式。如果有其他票据疑问,可以随时联系我们,会详细为你解答的。
来源:找法网
文章来源(天下通商贸,微信HP581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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