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设立需要由信托当事人签署书面信托合同,交付信托财产,并由受托人根据信托合同的约定管理信托财产,所以,营业信托纠纷都是有信托合同作为载体的,看起来仿佛就是一种普通的合同纠纷而已。事实上,虽然信托具有合同属性,但仍与和合同存在较为明显的区别,即便是合同论的支持者也始终承认这一点。信托与合同之间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 功能不同
合同是当事人经过平等协商达成一致意思后订立的协议,主要功能为:在意思自治的范围内,约定相互之间必须履行的义务和应当享有的权利。在由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中,债务人是以其全部财产作为责任财产,担保债的履行。
而信托最为伟大的成就在于其建立了独特的信托财产所有权制度,并因此实现了资产隔离功能,一方面表现为信托财产与委托人及受益人自有财产的隔离,另一方面表现为信托财产与受托人自有财产的隔离。信托所具有的资产隔离功能是合同当事人无法通过约定实现的。
信托制度下许多重要的原则都是由资产隔离功能衍生出来的,比如:受托人因处理信托事务所发生的债务,以信托财产承担;应当向受益人支付的信托利益,仅以信托财产为限;受托人只有在违背管理职责或者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损失时,才以自有财产承担责任。
2. 归责原则不同
合同责任通常被称为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时所依法承担的法律责任,属于无过错责任。
信托的本质是受托人受托管理财产,受托人仅在未诚实、信用、谨慎、有效地履行受托人职责时,才承担相应责任。这一归责原则不同于合同法上的无过错归责原则。受托人可以通过充分举证证明其已经履行了受托人职责,对信托财产发生的损失不具有过错,而免于承担相应责任。
3. 损害赔偿规则不同
在合同中,违约方的赔偿对象为合同中守约的一方。但在信托制度中,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并不等同于委托人或受益人的财产。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受托人恢复信托财产的原状或者予以赔偿。即,受托人的赔偿对象应当为信托财产,赔偿金额应当适用“归入原则”统一归入信托财产。受益人可根据其持有的信托受益权,通过信托收益分配间接获得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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