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营业信托纠纷案件中,需要关注的问题,不管是营业信托还是非营业信托都是以盈利为目的的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凤茹

  在营业信托纠纷案件中,除了关注信托合同本身的约定内容外,还需要立足于信托制度本身,重点关注以下问题:

  1. 关注信托计划本身的合法合规性

  信托计划的合法合规性,特别是合法性关系到整个信托计划以及信托合同的效力,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2. 关注信托计划的性质和状态

  信托计划主要可分为事务管理型以及非事务管理型,信托计划的性质不同,受托人的履职范围和程度会有所不同。信托计划是处于存续期间,还是已经终止?信托财产是否已经清算、分配?信托计划的状态不同,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会有所不同,也会影响信托财产的损失认定。

  3. 关注受托人履职的具体情况

  信托法规定受托人负有信义义务,应当诚实、信用、谨慎、有效地履行受托人职责。信义义务的内容可能比合同义务更为严格,但是不同于合同法的无过错责任,受托人本着尽职尽责的角度出发,对信托财产的管理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信义义务“不以成败论英雄”。因此,在审理营业信托纠纷时,不应仅仅关注信托财产的管理结果是否符合信托合同的约定,更应当全面关注受托人履行受托人职责的背景、过程等具体情况。

  4. 关注信托财产的实际损失以及与受托人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

  信托财产是信托制度的核心,受托人只有在违背管理职责或者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发生实际损失时,才以自有财产承担责任。因此,在审理委托人/受益人诉受托人承担违约责任类案件时,需要重点关注信托财产的实际损失情况。在信托财产确实发生实际损失时,需要进一步关注受托人行为与信托财产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因果关系的情况可能较为复杂,包括没有因果关系、一因一果、多因一果等,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然而我们注意到,在大量委托人/受益人诉受托人承担违约责任类案件中,司法机关倾向于将委托人/受益人的损失直接认定为受益人预期收益和已获收益分配之间的差值,并要求受托人直接补偿这一差值。这一认定完全忽视了对信托财产价值的认定,以及因果关系的认定。

  5. 关注信托制度特有的规则

  在营业信托纠纷中,需要特别关注信托制度的特有规则,其中最为核心的是信托的资产隔离功能以及信托财产分配制度。根据资产隔离功能,在一般情况下,因管理信托财产所发生的费用、负债等均应由信托财产承担,并以信托财产为限。根据信托财产分配制度,因侵害信托财产所作赔偿应当适用“归入原则”,统一归入信托财产,由受益人在信托财产分配时根据其持有的信托受益权获得相应分配,不宜在信托计划尚且存续的情况下,直接向委托人/受益人支付赔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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