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留置权善意取得的条件
1、债权已届清偿期;
2、债权人占有债务人交付的动产;
3、债务人对交付的动产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
4、债权人不知其占有的动产不属于债务人所有。
二、留置权之成立,需具备以下要件
(积极要件)
1、债权人占有债务人之动产。债权人须合法占有债务人动产。
2、债权已届清偿期。债权人的债权未届清偿期,其交付或返回所占有标的物的义务已届履行期的,不能行使留置权。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债务人无支付能力的除外。
3、动产之占有与债权属同一法律关系。依据我国物权法律制度规定,企业之间留置不受同一法律关系之限制。
(消极要件)
1、对动产的占有不是基于侵权行为;
2、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不得留置;
3、留置不得违反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
4、留置不得与留置人所承担的义务相抵触。
三、留置权善意取得的适用
1、债权人占有债务人交付的动产时,不知债务人无处分该动产的权利的,仍可以依法取得留置权。
2、留置权具有对抗其他物权的效力,对留置物享有其他担保物权的权利人,不得以其权利对抗善意的留置权人。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留置权的善意取得是指在留置担保中,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交付的动产时,不知道债务人无处分该动产的权利,债权人仍可对该动产行使留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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