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质押回购之场内质押与场外质押,股票质押场内场外区别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邹博辰

  股票质押回购是指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入方以所持有的股票或其他证券质押,向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出方融入资金,并约定在未来返还资金、解除质押的交易。上述定义中的股票,指上交所或深交所的上市公司股票。从上述定义中还可以看到,质押的标的除了股票之外,还包括其他经交易所和中国结算认可的证券。当然,实践中最常见的交易还是上市公司股票的质押式回购。应当注意,债券可以排除在上述定义中的“其他证券”之外,因为针对债券质押式回购有单独的管理办法。

  一、场内质押与场外质押

  理解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首先要明白场内质押和场外质押,两者的操作方法有很大的区别。严格来讲,股票质押式回购这种标准化的证券交易,仅指场内质押。而场外质押,应该称为上市公司股票质押,适用的就是担保物权法的逻辑。本文将场内质押和场外质押均纳入讨论范围。

  那么场内质押和场外质押到底如何区分呢。场内质押是指通过交易所和中国结算的系统完成的交易,核心点是参与场内质押的资金,要通过资金融出方的证券资金账户,经中国结算进入资金融入方的证券资金账户,然后资金融入方再将证券资金账户中的资金,转出至自有银行账户使用。可见定义场内质押的关键是“资金进场”,而“场”就是指交易所和中国结算的交易系统。

  反之,场外质押交易,资金并不进入交易系统,是由资金融出方从银行账户中直接支付到资金融入方的银行账户,中国结算仅仅负责办理股票质押登记。

  场内质押和场外质押在很多方面存在区别,在办理初始质押交易时,操作方式不同,在后期若出现违约后,如何处置质押股票方面也有不同。由于场内质押是标准化业务,本文下面讨论时,先介绍场内质押的规则,然后再对比场外质押的不同。

  二、对资金融入方和资金融出方的要求

  (一)场内质押

  场内质押,对于资金融入方和资金融出方有一定的要求。

  具体而言,对于资金融入方有一定的限制:即融入方不得为金融机构或者从事贷款、私募证券投资或私募股权投资、个人借贷等业务的其他机构,或者前述机构发行的产品。符合一定政策支持的创业投资基金除外。由于资金融入方持有上市公司股票,是上市公司股东,里面必然有基金或其他金融机构管理的资管产品,根据业务办法,这些主体被排除在融入方之外。

  场内质押的资金融出方范围也有限制:即融出方包括证券公司、证券公司管理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定向资产管理客户、证券公司资产管理子公司管理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定向资产管理客户,并且公开募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不得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因此拟参加场内质押的资方,需要将资金委托给证券公司或其资管子公司,做成单一资产管理计划或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二)场外质押

  对于场外质押,则没有上述限制,遵循意思自治原则,资金融出方和资金融入方可以相互选择,自由签订股票质押合同,并在中国结算办理质押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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