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赛场厂里被汽车撞伤,交警出警后没有认定为交通事故,伤者该以什么样的诉求向法院起诉赔偿?佛山万林律师所根据其代理的案件予以汇总说明。
【基本案情】
2018年4月16日,胡某随公司到广东国际赛车场工作(地址:广东省肇庆市四会市某大道),在安全范围内工作时被同事张某驾驶的粤A4NEXX号小型普通客车撞伤。胡某受伤后同事帮忙报警,随即送往肇庆高新区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1、右耻骨上、下支骨折;2、右腓骨远端开放性骨折;3、右侧距骨骨折;4、头部外伤:右额、右颧部皮下血肿;5、全身多处皮肤软组织挫擦伤。经查粤A4NEXX号车的所有人是属于某汽车租赁公司的,该租赁公司在某保险公司处购买了交强险、商业险。
胡某病情稳定后经广东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鉴定:被鉴定人胡某因外力作用致右耻骨上、下支骨折,后遗骨盆轻度畸形愈合,影响盆骨环的稳定性,评定为十级伤残。
胡某向法院以司机张某,汽车租赁公司及保险公司,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为案由提起诉讼,要求上诉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7万余元。
【判决裁决】
一审法院,以无相关交通事故案情的详尽信息记载,驳回胡某的诉讼请求。胡某不服,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作出以下判决:
撤销一审民事判决
要求保险公司赔偿胡某各项赔偿共计:125075.88元
【律师解析】
胡某的交通事故虽然发生在赛车场内,不属于一般的公共交通道路,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二、五款规定,胡某的事故应属于交通事故范围,尽管交警部门未就该事故予以未出具相关的事故责任认定书,但并不能否认该侵权事件发生的真实性。在事发时胡某及时向110报警,并且向法院提交了相关报警回执,证人证言,事故现场照片,报警登记和统计表等相关证据证明该起事故的发生。一审法院仅仅依照无相关部门无相关交通事故案情的详尽信息记载,予以驳回胡某的诉求,并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二审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六条:审判人员对案件的全部证据,应当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综合胡某提交的各项证据,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判决保险公司对胡某予以赔偿。
本案的关键在于,没有交警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该起侵权案件还能否认定为交通事故案件,从本案中可看出,行政部门的行政行为,不能够直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相关行政部门可能基于某些行政法规认定案件还未达到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的标准,但这并不影响民事侵权案件的成立。行政法与民法属于同等地位的部门法,同一案件事实的认定会因为不同部门法而产生不同的认定后果。交通事故属于民事侵权案件中的较为特殊的一类,在认定事实过程中,应当结合案件事实、具体证据及相关民法规定进行研判,依据所提供证据是否已经形成完整证据链来证明该起事故的发生,不可单一的以行政部门未记载相关事件信而否定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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