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养费的变更等问题,抚养费给付方式变更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唐文惠

  我国《婚姻法》37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部分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一方提出通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1、子女抚养费负担的原则。子女抚养费包括生活费和教育费,原则上父母双方共同负担。对于随一方生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部分或全部。如果和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自愿并有能力承担全部抚养费,也可以不要另一方负担,但值得注意的还是,这并不意味着放弃将来向对方索要抚养费的权利。形成抚养教育的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继父母在一定情况下可自愿放弃不给付抚育费的义务。继父母在继子女处于特殊情况下,不得随意解除给付继子女抚育费的义务。特殊情况包括继子女的生父母死亡;继子女的生父或生母一方死亡后,对方又无抚养其生子女的能力;继子女的生父或生母一方死亡后,对方无法履行抚养义务等。即使继子女尚未出现上述特殊情形,也应在解除其给付继子女抚育费义务前,有提前通知继子女的抚养义务人的义务,并给对方一定的时间准备,避免出现双方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的现象。

  2、抚养费的数额。确定子女抚养费有以下3种具体的计算方法:第一,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30%的比例给付,承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第二,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第三,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3、抚养费的给付期限。第一种是无条件给付期限:一般指子女出生到18周岁为止;第二种是有条件的不给付期限,一般指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依靠其自己劳动收入能维持当地的一般生活水平,父母可停止给付抚养费。第三种是有条件的给付期限。一般指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成年子女;尚在校就读的成年子女等情形,父母仍应当负担抚养费。另外,对于离婚前一方长期停付抚养费的,离婚后可酌情由一方补付一部分或全部抚养费。

  4、抚养费的给付方法。抚养费的给付方法一般应在调解书或判决书中写明,可给付现金,也可以给付实物。凡父母有工资收入的,一般按月或定期给付,在农村可按受益季度或年度给付。有条件的可以一次性给付,特别是涉外婚姻离婚后的子女抚养费给付,婚姻立法上应要求基本上一次或几次付清子女抚养费。对于无固定工作的人员,下落不明的人员离婚后的子女抚养费给付,建议从其夫妻共同财产中分出一部分作为抚养子女的保证基金。如果一方再不履行抚养费义务,可用共同财产来折抵子女的抚养费。此外,人民法院对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的抚养费判决或调解协议的,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执行的措施,有关单位有依法协助人民法院按月从工资内扣除其抚养费的义务。

  5、抚养费的变更。抚养费的变更包括增加、减少、免除三种情形。我国《婚姻法》37条第2款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1)关于增加抚养费

  抚养费增加是子女在必要的时候提出的,因物价调整等因素,原定数额难以维持子女生活所需;或子女升学、实际所需抚养费超过原定数额以外;或子女身患疾病,抚养一方物理支付全部医疗费用;或有给付义务的一方经济收入显著增加,在这种情况下,子女与其生活水平相差悬殊。反之,有给付义务的父方或母方,在特殊情况下也可减免给付抚养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8条规定,如果出现原定抚养费的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的;出现子女因患病、上学、实际需要超过原定数额的;出现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独自筹资兴办某种实体等情况的,父亲或母亲有给付能力,子女可要求增加抚育费。

  (2)关于减少抚养费

  减少给付情况,主要指给付一方由于长期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经济相当困难,又无力按原数额给付,而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又能负担子女的大部分抚养费,那么可以请求减少给付。比如负有给付义务的父亲或母亲确有困难,无力履行原定抚养费数额的义务,可通过协议或判决,减少或免除其抚养费。如果抚养子女的一方再行结婚,继父或继母愿意负担抚养费的一部分或全部的,另一方也可酌情减少或免除。值得注意的是,抚养费的减少或免除直接关系到子女的利益,所以,在决定减少或免除子女抚养费时,应当慎重考虑,严格按照法律标准来确认,审判人员不能随心所欲,抚育者也不能草率提出变更。

  (3)可以不支付的费用

  尚在校接受高中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教育费应该负担,但是因为上收费较高的私立学校、贵族学校所多支付的择校费用或者是因考分不够而产生的赞助费,不应当属于抚养费。子女就读未经父母双方全部同意的,不同意的父或母一方可以不支付该笔费用,由同意的父或母一方支付。抚养费以必要为限,子女购买电脑和手机、外出旅游的费用、购买商业保险的费用等,该些费用的支出没有法律依据,父母可以拒绝支付。

  (4)抚养费返还

  抚养费返还,指男女双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女方和他人通奸所生小孩,男方因不知情而与女方共同抚养,离婚后小孩随男方,女方承担部分抚养费,而男方知情后提起诉讼,要求女方返还男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和离婚后支付的抚养费。离婚后支付的抚养费可以要求返还,而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抚养费则有争议,一般无法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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