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判决书中经常会出现这样的内容,“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是,好多当事人在接到判决后,对该项内容不明就里。最近就有几个当事人在拿到胜诉判决后,乐的合不拢嘴的来问我:“我是不是可以找被告要双倍利息?”.......当事人都以为如果对方不履行法院判决,利息是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双倍来计算,其实不然。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中规定的:“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根据该条的规定,如果债务人不按判决的内容履行债务,逾期的,需向债权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那么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如何计算确定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举个例子,如法院判决债务人偿还债权人借款10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1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在本判决生效十日内一次性付清。债务人在判决生效后两个月仍没有履行判决确定的内容,债权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那么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计算结果为(只计算两个月的延迟期,暂不考虑实际支付日):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100万元×日万分之一点七五×60日=10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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