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律师咨询免费24小时在线,金融律师收费标准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喻彤

金融律师咨询免费24小时在线,金融律师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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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律师咨询

来源:@界面新闻微博

图片来源:界面图库

界面新闻记者 |杜萌

2021年市场行情演绎至高点,多只动辄吸金百亿元的明星公募/私募产品成立。然而随着市场转冷,这些高位发行的产品有部分至今亏损过半。眼看着账户资产跌了一大半,一些投资者想到了用法律手段向销售机构或者产品管理人索赔。

去年以来,一些“帮你索赔”的金融律师活跃在社交平台,在承诺“帮你要回本金”的同时,还会收取比例不等的报酬佣金。这些金融律师是否靠谱?他们又是如何帮助投资者“索赔”的?

正值“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界面新闻记者暗访了多位“帮你索赔”的金融律师,发现这个新兴行业存在良莠不齐、鱼目混珠的情况,基金投资者更需要谨慎判断。

界面新闻记者先后在多个社交媒体平台联系上了几位“金融律师”,希望委托他们为自己办理“基金维权”。“专业领域的维权交给专业的律师,很多时候投资者并不懂对方哪里违规了,需要我们进行调查分析取证。一般来说,销售机构或多或少都有违规的点,我们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进行索赔。基本上都能协商成功,就看能索赔的比例是多少。”通过某社交平台,记者联系上了上海一位“专做基金维权索赔”的律师。

虽然每位律师都将自己包装得“战无不胜”,但可以查询和展示的胜诉案例却极少,这也让律师得以夸大自己的“战绩”。

“这主要是因为很多代销机构和产品管理人害怕打官司,一旦开庭就会有公开的信息,容易被媒体关注,引发舆情风险,同时也害怕受到来自监管的处罚。所以他们的法务团队更愿意和解,并签署保密书,这样就很难有公开信息。”北京一位金融律师告诉记者。

另一位“信心满满”的律师告诉记者,如果需要委托,记者需要先支付两万元定金,再按照他的要求提交部分销售时的资料,供他分析研究。根据他研究的结论,再协商风险代理的费用。

记者对比发现,这种收费方式多种多样,并且主要由律师决定,消费者很少有讨价还价的机会。

“一般是半风险代理,前期收取一定金额的固定费用,根据你的索赔目标金额,拿到赔偿后收取一定的风险代理费用,10%-18%不等。”上海一位金融律师告诉界面新闻记者。

面对索赔意向很强烈的客户,也有金融律师开出20%的佣金比例要求。而按照现有的收费标准,律师收取风险代理费用不能超过18%,所以20%的费用其实已经是违规的。一边是投资者亏损的账户、强烈的索赔意愿,一边是收费标准不一、水平参差不齐的律师队伍,金融投资者很容易“二次被割韭菜”。

“主要也是看客户索赔的意愿是否强烈,比如我有一位深圳的客户,自己家族是做传统实体行业的,2021年花了三千多万购买了雪球产品,到去年年末亏损差不多40%。他找到我,固定律师费是五万块,后面索赔成功的话再支付给我10%的比例佣金。”北京某金融律师说。

不过,即使收费高昂,但对于一些亏损金额较高的客户来说,他们仍愿意相信金融律师,期待“死马当成活马医”。家住济南的吕先生就正在寻求金融律师的帮助,进行维权索赔。吕先生告诉记者,2021年,他在某私人银行理财经理的推荐下购买了350万元的某雪球产品,产品风险等级为R5-高风险,截至2024年末亏损已经超过了40%。而当时向他推荐该产品的理财经理已经离职,他现在也联系不到理财经理,只能委托律师介入。

“期待多少能回一点本,因为专门做金融索赔的律师很少。现在账户里已经是实打实的亏损,靠个人的力量肯定不行,只能寄希望于律师的专业知识。”家住深圳的秦先生告诉记者。

看上去神乎其神,金融律师究竟是怎样帮助客户维权索赔的?北京瀛和律师事务所崔胜明律师告诉界面新闻记者,一般是先给销售机构发送律师函,告知其销售过程中存在的违规行为,要求对方在一定期限内核算并赔偿给投资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及利息。如果逾期无果,律师会向证监会等监管机构举报,并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纠纷。

2019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九民纪要》)曾指出,卖方机构在推介、销售高风险等级金融产品和提供高风险等级金融服务领域应承担适当性义务。

记者调查中了解到,判断金融投资者能否成功索赔的标准,主要是围绕“卖者是否尽责”。“卖者尽责”是适当性义务履行的主要内容,也是“买者自担”的前提和基础。崔胜明律师表示,最重要的是调查卖方机构在推介、销售过程中存在的违规行为,例如销售人员没有销售资质、指导客户做高风险测评等级、未向客户充分揭示风险、违规作出兜底承诺、向客户销售超过其风险测评等级的金融产品等。

“根据《九民纪要》的规定,我们团队在研究相关法律法规与司法实践过程中,详细统计分析适当性义务的具体要求,形成了一套判断卖方机构违规程度高低的标准体系,并优先承接卖方机构承担主要责任的案件。”崔胜明律师说。

考虑到律师行业的专业特殊性,结合过往该类案件的大量司法实践,崔胜明律师建议从以下几点筛选律师:

一、验证律师执业资质:可以在全国律师执业诚信信息公示平台查询其执业信息,以判断其是否是真正的执业律师。

二、判断其实践经验:可以询问其过往有多少成功案例,以及是如何成功拿到赔偿的。该类案件存在较大差异性,寻找实践经验丰富的律师有助于处理在办案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

三、投资者要做一定的研究:建议金融消费者在咨询前先做一下简单研究,包括适当性义务的一些关键点以及金融产品的性质及风险等级等产品信息。在此基础上与律师进行沟通,进而判断其是否熟悉该领域。

如何避免买到不适合自己的金融产品,接受采访的多位律师给出了几点投资建议:

一、了解自身风险偏好:建议投资者在认清自身的风险偏好与风险承受能力的基础上,再去选择适合自己的金融产品,避免产品风险等级与自身风险偏好不匹配,超出风险承受能力。这也是适当性义务的最核心要求——“把适当的产品销售给适合的投资者”。

二、选择正规金融机构:建议投资者选择银行、券商、信托、基金公司等持牌金融机构进行理财,避免在非法机构理财导致上当受骗、维权无门。前期暴雷的“中植”系、“海银”系等,其发行的“定向融资计划”等产品并非正规金融产品,上述机构也非持牌金融机构,此类业务在司法实践中往往被界定为民间借贷,甚至在刑事上已经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等严重违反国家金融监管秩序的犯罪,导致大量投资人本金无法追回,亏损严重。

三、认真研究产品:适当性义务要求卖方机构要让投资者在充分了解产品、投资活动的性质与风险的基础上,让投资者自主作出决定。这不仅是对卖方机构的义务,也是对投资者个人的基本要求,更是对投资人自身财产的负责。

四、保持平常心:建议投资者带着保值增值的心态,而不是暴富的心态来进行理财。可以先从风险较低的产品开始投资,伴随自己的学习,提升投资能力,形成与自身相符的投资认知。

金融律师具体是做什么的

界面新闻记者 | 杜萌

2021年市场行情演绎至高点,多只动辄吸金百亿元的明星公募/私募产品成立。然而随着市场转冷,这些高位发行的产品有部分至今亏损过半。眼看着账户资产跌了一大半,一些投资者想到了用法律手段向销售机构或者产品管理人索赔。

去年以来,一些“帮你索赔”的金融律师活跃在社交平台,在承诺“帮你要回本金”的同时,还会收取比例不等的报酬佣金。这些金融律师是否靠谱?他们又是如何帮助投资者“索赔”的?

正值“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界面新闻记者暗访了多位“帮你索赔”的金融律师,发现这个新兴行业存在良莠不齐、鱼目混珠的情况,基金投资者更需要谨慎判断。

界面新闻记者先后在多个社交媒体平台联系上了几位“金融律师”,希望委托他们为自己办理“基金维权”。“专业领域的维权交给专业的律师,很多时候投资者并不懂对方哪里违规了,需要我们进行调查分析取证。一般来说,销售机构或多或少都有违规的点,我们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进行索赔。基本上都能协商成功,就看能索赔的比例是多少。”通过某社交平台,记者联系上了上海一位“专做基金维权索赔”的律师。

虽然每位律师都将自己包装得“战无不胜”,但可以查询和展示的胜诉案例却极少,这也让律师得以夸大自己的“战绩”。

“这主要是因为很多代销机构和产品管理人害怕打官司,一旦开庭就会有公开的信息,容易被媒体关注,引发舆情风险,同时也害怕受到来自监管的处罚。所以他们的法务团队更愿意和解,并签署保密书,这样就很难有公开信息。”北京一位金融律师告诉记者。

另一位“信心满满”的律师告诉记者,如果需要委托,记者需要先支付两万元定金,再按照他的要求提交部分销售时的资料,供他分析研究。根据他研究的结论,再协商风险代理的费用。

记者对比发现,这种收费方式多种多样,并且主要由律师决定,消费者很少有讨价还价的机会。

“一般是半风险代理,前期收取一定金额的固定费用,根据你的索赔目标金额,拿到赔偿后收取一定的风险代理费用,10%-18%不等。”上海一位金融律师告诉界面新闻记者。

面对索赔意向很强烈的客户,也有金融律师开出20%的佣金比例要求。而按照现有的收费标准,律师收取风险代理费用不能超过18%,所以20%的费用其实已经是违规的。一边是投资者亏损的账户、强烈的索赔意愿,一边是收费标准不一、水平参差不齐的律师队伍,金融投资者很容易“二次被割韭菜”。

“主要也是看客户索赔的意愿是否强烈,比如我有一位深圳的客户,自己家族是做传统实体行业的,2021年花了三千多万购买了雪球产品,到去年年末亏损差不多40%。他找到我,固定律师费是五万块,后面索赔成功的话再支付给我10%的比例佣金。”北京某金融律师说。

不过,即使收费高昂,但对于一些亏损金额较高的客户来说,他们仍愿意相信金融律师,期待“死马当成活马医”。家住济南的吕先生就正在寻求金融律师的帮助,进行维权索赔。吕先生告诉记者,2021年,他在某私人银行理财经理的推荐下购买了350万元的某雪球产品,产品风险等级为R5-高风险,截至2024年末亏损已经超过了40%。而当时向他推荐该产品的理财经理已经离职,他现在也联系不到理财经理,只能委托律师介入。

“期待多少能回一点本,因为专门做金融索赔的律师很少。现在账户里已经是实打实的亏损,靠个人的力量肯定不行,只能寄希望于律师的专业知识。”家住深圳的秦先生告诉记者。

看上去神乎其神,金融律师究竟是怎样帮助客户维权索赔的?北京瀛和律师事务所崔胜明律师告诉界面新闻记者,一般是先给销售机构发送律师函,告知其销售过程中存在的违规行为,要求对方在一定期限内核算并赔偿给投资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及利息。如果逾期无果,律师会向证监会等监管机构举报,并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纠纷。

2019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九民纪要》)曾指出,卖方机构在推介、销售高风险等级金融产品和提供高风险等级金融服务领域应承担适当性义务。

记者调查中了解到,判断金融投资者能否成功索赔的标准主要是围绕“卖者是否尽责”。“卖者尽责”是适当性义务履行的主要内容,也是“买者自担”的前提和基础。崔胜明律师表示,最重要的是调查卖方机构在推介、销售过程中存在的违规行为,例如销售人员没有销售资质、指导客户做高风险测评等级、未向客户充分揭示风险、违规作出兜底承诺、向客户销售超过其风险测评等级的金融产品等。

“根据《九民纪要》的规定,我们团队在研究相关法律法规与司法实践过程中,详细统计分析适当性义务的具体要求,形成了一套判断卖方机构违规程度高低的标准体系,并优先承接卖方机构承担主要责任的案件。”崔胜明律师说。

考虑到律师行业的专业特殊性,结合过往该类案件的大量司法实践,崔胜明律师建议从以下几点筛选律师:

一、验证律师执业资质:可以在全国律师执业诚信信息公示平台查询其执业信息,以判断其是否是真正的执业律师。

二、判断其实践经验:可以询问其过往有多少成功案例,以及是如何成功拿到赔偿的。该类案件存在较大差异性,寻找实践经验丰富的律师有助于处理在办案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

三、投资者要做一定的研究:建议金融消费者在咨询前先做一下简单研究,包括适当性义务的一些关键点以及金融产品的性质及风险等级等产品信息。在此基础上与律师进行沟通,进而判断其是否熟悉该领域。

如何避免买到不适合自己的金融产品,接受采访的多位律师给出了几点投资建议:

一、了解自身风险偏好建议投资者在认清自身的风险偏好与风险承受能力的基础上,再去选择适合自己的金融产品,避免产品风险等级与自身风险偏好不匹配,超出风险承受能力。这也是适当性义务的最核心要求——“把适当的产品销售给适合的投资者”。

二、选择正规金融机构:建议投资者选择银行、券商、信托、基金公司等持牌金融机构进行理财,避免在非法机构理财导致上当受骗、维权无门。前期暴雷的“中植”系、“海银”系等,其发行的“定向融资计划”等产品并非正规金融产品,上述机构也非持牌金融机构,此类业务在司法实践中往往被界定为民间借贷,甚至在刑事上已经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等严重违反国家金融监管秩序的犯罪,导致大量投资人本金无法追回,亏损严重。

三、认真研究产品:适当性义务要求卖方机构要让投资者在充分了解产品、投资活动的性质与风险的基础上,让投资者自主作出决定。这不仅是对卖方机构的义务,也是对投资者个人的基本要求,更是对投资人自身财产的负责。

四、保持平常心:建议投资者带着保值增值的心态,而不是暴富的心态来进行理财。可以先从风险较低的产品开始投资,伴随自己的学习,提升投资能力,形成与自身相符的投资认知。

金融律师事务所排名

林木明。南方日报记者 卢慧 摄

近日,《中国律师》杂志刊登了惠州律师林木明撰写的《从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看新〈公司法〉对公司注册登记的影响》一文。作为司法部主管、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主办的杂志,《中国律师》杂志指引了律师行业的发展方向,也代表着探索律师实务领域的最高水平。

博雅精专、务实高远,是他对于精进业务的极致追求;胸怀民生、与时俱进,是他心系法治社会建设的真实写照。日前,林木明入选惠城区第九批区管拔尖人才。

南方日报记者 卢慧

通讯员 陈定平 吴凌飞

理论与实操两手抓

林木明身兼多职,现任广东卓凡律师事务所列席管理合伙人的同时,还担任中共惠州市委法律顾问、惠州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专家、惠州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及听证员、惠州市司法行政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师资库教师、惠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等。

多重身份的背后,是林木明多年来在专业领域深耕细作。特别是在金融领域,他不仅能为客户提供一站式法律服务,还紧扣时事热点和专业难点,撰写出多篇高质量报告及论文,并入选惠州市国资委决策咨询专家库。

今年7月1日起,《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正式施行。“完善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是落实新公司法的需要。”林木明认为,对公司而言,无论是新设立的公司还是存量公司,要充分理解法律、行政法规、政策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作出相应的调整,因地制宜,通过补足出资、变更出资方式、股权转让或是减资等方式破局。

为此,林木明以《从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看新〈公司法〉对公司注册登记的影响》,阐明了规定注册资本5年内实缴的必要性,并对公司如何应对“挑战”给予建议。该篇文章被《中国律师》杂志2024年第9期收录。

事实上,林木明多年来一直坚持理论研究与业务实操两手抓。2017年,他参与撰写的《地方立法评估制度研究》一书由法律出版社出版;2019年,他撰写的《论区块链技术在金融领域的应用及法律规制》一文在《广东律师》发表,并荣获年度文章评选一等奖。此外,他还参与著作了《依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制研究》《设区的市地方立法实用教程》《惠州市历史文化名城立法调研报告》《惠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立法调研报告》等。

主动融入基层社会治理

“同学们你们知道吗?我国的现行宪法是在1982年12月4日由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这部宪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第四部宪法,也被称为‘八二宪法’。”今年的12月4日,是我国第十一个国家宪法日,当天,林木明来到仲恺中学,为师生们带来了一堂精彩的法治宣讲课。

这堂法治宣讲课也拉开了“‘法润青苗’——宪法进校园”系列活动序幕。“我们组织这一系列活动,就是为了营造尊崇宪法、学习宪法、宣传宪法、遵守宪法以及维护宪法的良好氛围。”林木明说,活动计划开展百场以上,不断增强青少年法治教育,提升全体公民法治意识和法治素养。

除了在普法宣传上身体力行,林木明还在多元解纷方面主动对接、靠前服务,深入一线解难题。

林木明担任仲恺高新区沥林镇英光村法律顾问期间,既为村规民约制定以及项目合同签订等重大决策提供法律支持,也为村民提供法律咨询服务、调处矛盾纠纷。这天,林木明接到了英光村一位村民的电话。原来,这位村民不久前遭遇了交通事故,但与肇事方协商理赔陷入了僵局,出于对村法律顾问的信任,才找到了林木明。“我耐心地跟双方阐明了利害关系,既从法律角度析事明理,又从情感层面动之以情,力求在法理与人情间找到最佳平衡点。”经过林木明的不懈努力,双方最终达成和解。

近年来,林木明主动融入基层社会治理,热心为群众提供公共法律服务。2021年1月,林木明荣获仲恺高新区2020年度“最美村(社区)法律顾问”称号;2023年3月,荣获惠州市司法局授予的“二十佳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称号。

带动培养青年法治人才

近年来,惠州律师队伍不断壮大,作为后备力量的青年律师增长速度也不断加快,对于青年律师的培养与管理是律师行业发展的重中之重。

“让优秀成为习惯,应当从培养年轻人开始,以及在执业的过程中贯穿于全过程。林木明之所以能成长为优秀的律师,不仅得益于他自己不断学习,也得益于卓凡卓越的企业文化。”林木明师父、广东卓凡律师事务所主任杨择郡说。

师父如同熠熠明灯,以其智慧与经验为指引,照亮林木明在法律的广袤天地中砥砺前行。如今,林木明带领19人的金融部团队,在扎实服务社会的同时不断提升团队律师专业素养,他自己也成为“传帮带”的践行者。

在林木明看来,律师要靠专业来化解矛盾,因此,在指导年轻律师时他着重要求5个方面,即:要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要有出色的理解沟通能力,要对案件秉持负责任的态度,要有一定的职场抗压能力,执业风险意识也要强。“传承不仅是向下也是向上的,对师徒来说都是成长。培养出能自省、有素养的律师,才能获取当事人的信任,捍卫当事人的利益。”林木明说。

日前,惠城区第九批区管拔尖人才名单出炉,林木明位列其中,在他看来,这是一个全新的起点。“律师这个职业不仅仅是案件代理者,更是推动社会治理、服务经济发展、维护公平正义的重要力量。”林木明说,他将继续在律师专业领域深耕细作,带动培养更多高素质法治人才。同时,积极服务政府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在参与涉外法律服务中做好先锋模范作用,为提升惠城区法治水平,实现惠城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贡献力量。

福州金融律师

2024年3月27日,继2021年至2023年陆续发布30部业务操作指引后,上海律协全新发布了14部业务操作指引。本次操作指引涵盖了并购重组、国际贸易、国资国企、环境资源与能源、劳动与社会保障、现代物流、医药健康、知识产权、仲裁、调解10大板块,是上海律师行业专业化发展的又一成果。目前相关操作指引已全部更新至东方律师网“业务研究”板块,可登录网站进行查看。

其中,上海律协调解专业委员会起草的《(试行)律师从事金融(消费)纠纷案件调解业务操作指引(2024)》已在东方律师网发布,试行一年。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开展律师调解试点工作的意见》《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司法局关于在本市开展律师调解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试行)》等规范性文件,结合律师办理金融消费纠纷调解业务的操作流程和经验,上海律协调解专业委员会特制定本指引。

指引并非强制性或规范性规定,仅供实际业务中参考。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调解业务基本原则

第三章 调解程序

第四章 调解文书制作与司法确认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节 制定背景、目的、依据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全面推进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意见》,推动金融消费领域律师调解制度建设,充分发挥本市律师在预防和化解金融消费纠纷中的专业优势、职业优势和实践优势,第十一届上海市律师协会调解业务研究委员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开展律师调解试点工作的意见》《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司法局关于在本市开展律师调解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试行)》等规范性文件,结合律师办理金融消费纠纷调解业务的操作流程和经验制订本指引。

第二节 适用范围(金融消费者定义、机构定义)

第二条 本指引适用于律师以调解员身份办理的金融消费纠纷调解业务。

本指引所称金融消费纠纷系指金融消费者与金融机构之间因购买、使用或接受金融产品或服务而产生的民事争议。

本指引所称金融消费者系指购买、使用或接受金融机构提供的金融产品或服务的自然人。

本指引所称金融机构系指从事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信托业,以及其他金融业务或与金融相关业务的机构。

第三节 不适用的情形(涉及刑事犯罪的、其他情形等等)

第三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纠纷,律师不得依据本操作指引进行调解:

(一)所涉法律关系并非金融(消费)类法律关系的;

(二)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与其他刑事犯罪的;

(三)当事人下落不明,需要公告送达的;

(四)当事人在国外或者境外,且无法通过电话、传真、网络等方式进行调解的;

(五)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情形的;

(六)案件基础事实存在争议的;

(七)调解可能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

(八)其他无法调解的情形。

第二章

调解业务基本原则

第四条 律师调解员应当具有高水平、高标准的政治素养、职业道德、调解技能与法律金融知识。

第五条 律师调解员主持或参与金融(消费)纠纷调解活动,应当充分尊重各方当事人的意愿,充分尊重当事人对纠纷解决程序的自由选择权,充分保障其诉讼、仲裁等其他纠纷解决程序的权利。

第六条 律师调解员主持或参与金融(消费)纠纷调解活动应当保持中立,不得有偏向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言行,增强当事人的信任感,维护调解结果的客观性、公正性和可接受性,营造平等和谐的调解气氛。

第七条 律师调解员主持或参与金融(消费)纠纷调解活动应当依法进行,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除各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或法律法规、调解机构调解规则、委托调解协议内容另有规定、约定外,调解事项、调解过程、调解协议内容等调解活动有关内容一律不公开,不得泄露当事人的个人隐私或商业秘密。

第九条 律师调解员运用专业知识主持或参与金融(消费)纠纷调解活动,应当注重调解工作效率,根据纠纷的实际情况,灵活确定调解方式、方法和程序,建立便捷高效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调解的优势。

第十条 律师调解员主持或参与金融(消费)纠纷调解活动,应当综合审查各方的过错程度与需求是否合理正当,全方面的向当事人解释分析纠纷情况,适当引导当事人权衡利弊。

第三章

调解程序

第一节 调解的申请与受理

第十一条 调解机构根据当事人之间达成的调解协议,并根据各方当事人的共同申请,受理调解案件。

第十二条 调解协议是指当事人之间达成的以调解方式解决争议的条款或协议。调解协议以书面形式为准。

第十三条 当事人之间没有事先达成调解协议,而金融消费者申请调解的,调解机构在征得对方当事人同意后方可受理。反之,金融机构申请调解的,则须先经申请人征得对方当事人同意后方可受理。

第十四条 一方当事人提出调解申请后可先进行预受理,在征得对方当事人同意后再正式受理该纠纷。

第十五条 当事人向调解机构提出调解申请时,按下列程序审核受理:

一、提交调解申请书,其中应写明及/或包括:

(1)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名称(姓名)、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传真、电子邮件以及其他可能的便捷联系方式;

(2)各方当事人自愿提交由调解机构调解的意思表示,或金融消费者自愿交由调解机构调解并由调解机构征求对方当事人是否同意调解的意思表示;

(3)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与调解的,应提交书面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及权限。

二、其他材料:

(1)身份证、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2)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与调解的,应提交书面授权委托书,委托律师或法律工作者参与调解;

(3)争议相关的证据材料;

(4)其它应当提交的证据材料。

三、调解机构在收到当事人的调解申请后,应于3个工作日内通过电话或邮件核实当事人调解申请意思表示的真实性。调解机构收到当事人调解申请后,应于5-7个工作内通过电话或邮件及其他可以联系到对方当事人的方式征求调解意愿,对方当事人应于5-7个工作日内回复调解意愿。

第二节 调解员的选(指)定

第十六条 每个案件原则上由一名调解员进行调解。

若遇重大、疑难案件,经当事人同意,调解机构可安排3名(奇数)调解员组成调解庭进行调解。当事人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各自选定1名调解员,调解机构另行指定1名调解员。

调解机构在3名调解员中指定1名作为首席调解员,由其主持调解。

第十七条 当事人也可共同委托调解机构帮助其选定或指定调解员。

第十八条 调解机构也可向当事人推荐调解员名册之外、具备调解员资格的人士担任临时调解员,是否适格,由调解机构负责人决定。

临时调解员须遵守调解中心的规定,按照本指引调解金融纠纷。

第十九条 存在可能影响调解员独立性和公正性情形的,调解员因自行回避或者任何一方均有权申请其回避。可能影响调解员或调解中心工作人员独立性或公正性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该案件公正调解的。

(四)其他可能对调解员独立性或公正性产生合理怀疑的情形。

第二十条 调解员无法履行、无法继续履行或不适合履行职责的,按照本调解指引的规定重新确定调解员。

重新确定调解员后,已经进行的调解程序是否重新进行,由新任调解员决定。

第三节 调解程序(事前准备、程序的组织和开展等)

第二十一条 调解中心应当在调解员选定10个工作日内安排现场/远程视频/电话调解,并及时通知当事人和调解员。

第二十二条 调解员可以采用其认为适当的有利于促进当事人达成和解的方式对争议进行调解。这种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调解员可以在调解中心的主持下分别单独或同时会见各方当事人及/或其代理人;

(二)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员可以要求当事人提出书面或口头的解决争议的建议或方案;

(三)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员可以根据掌握的情况,向当事人提出解决争议的建议或方案。

第二十三条 调解中心应当在第一次调解工作后两个月内结案,可形成书面报告,调解程序终止。接受其他争议解决机构委托调解的案件,调解期限从其他争议解决机构的要求。

对于重大、疑难案件,由办案秘书申请并经调解中心主任同意的,可以顺延。每次顺延的时间,不得超过一个月。每一起案件的调解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个月。

第二十四条 调解在调解中心及其派出机构所在地进行。如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调解员认为必要并经当事人同意,可以在其它地点进行。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第二十五条 调解采用中文进行,如果当事人要求提供其他语种的服务,所产生的翻译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第二十六条 调解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调解过程应当予以记录入卷。

调解员、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专家、调解中心工作人员以及其他参与调解过程的人员对于调解事项均负有保密义务。当事人另有约定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调解程序终止:

(一)当事人之间达成调解协议,并经调解中心确认;

(二)各方或任何一方当事人口头或书面声明终止调解程序;

(三)调解期限届满,当事人未达成一致意见,由调解中心出具调解意见或者调解终止书。

(四)其他导致调解终止的情形。

第二十八条 调解程序终止后,当事人希望继续进行调解的,可以申请恢复调解程序,经调解中心主任批准后予以恢复,同一事项,调解中心原则上只组织召开两次调解会。

第四节 类似判例检索(针对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案件、信用卡纠纷案件等)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所称类案,是指与待决案件在基本事实、争议焦点、法律适用问题等方面具有相似性,且已经人民法院裁判生效的案件。

第三十条 调解中心调解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进行类案检索:

(一)缺乏明确相应法律依据或者尚未形成统一调解口径的;

(二)案件涉及证券虚假陈述、信用卡纠纷等具有较大争议和影响的金融纠纷。

(三)其他需要进行类案检索的。

第三十一条 调解员依托中国裁判文书网、案例数据库等进行类案检索,并对检索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三十二条 类案检索范围一般包括:

(一)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

(二)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及裁判生效的案件;

(三)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参考性案例及裁判生效的案件;

(四)上一级人民法院及案涉法院裁判生效的案件。

除指导性案例以外,优先检索近三年的案例或者案件;已经在前一顺位中检索到类案的,可以不再进行检索。

第三十三条 类案检索可以采用关键词检索、法条关联案件检索、案例关联检索等方法。

第三十四条 调解员应当将待调解案件与检索结果进行相似性识别和比对,确定是否属于类案。

第三十五条 根据本指引进行类案检索的案件,调解员在必要时应当对类案检索情况予以说明,或者制作专门的类案检索报告,并随案归档备查。

第三十六条 类案检索说明或者报告应当客观、全面、准确,包括检索主体、时间、平台、方法、结果,类案裁判要点以及待决案件争议焦点等内容,并对是否参照或者参考类案等结果运用情况予以分析说明。

第三十七条 调解中心可以优先参照检索到的指导性类案案例决定调解思路,但与新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相冲突或者为新的指导性案例所取代的除外。

检索到其他类案的,调解中心可以作为调解思路的参考。

第三十八条 检索到的类案存在法律适用不一致的,调解员可以综合法院层级、裁判时间、是否经审判委员会讨论等因素,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法律适用分歧解决机制的实施办法》等规定,通过法律适用分歧解决机制予以解决。

第三十九条 调解中心应当积极推进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案件、信用卡纠纷案件等金融纠纷类案检索工作,加强技术研发和应用培训,提升类案推送的智能化、精准化水平。

调解中心应当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案例数据库,为建立上海市金融纠纷统一的调解案例数据库建设奠定坚实基础。

第四十条 调解中心应当定期归纳整理类案检索情况,通过一定形式公开,供调解员参考。

第四章

调解文书制作与司法确认

第一节 调解协议

第四十一条 除调解机构调解规则、委托调解协议另有规定、约定外,律师调解员主持或参与金融(消费)纠纷调解活动,应当制作调解笔录。

律师调解员制作的调解笔录,可以参照如下标准与内容:

首部:

(一)调解笔录字样的标题,如多次组织开展调解庭,应当予以分别注明;

(二)调解纠纷编号;

(三)调解日期及调解地点;

(四)调解员的身份信息及记录人员的身份信息;

(五)当事人身份信息,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载明姓名、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码、住址、联系方式、委托代理人信息等。当事人为法人的,应载明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社会统一信用代码、注册地址、联系方式、委托代理人信息等。

正文:

(一)一方当事人的诉求;

(二)案情简述,可以根据纠纷具体情况及当事人要求简要记录金融(消费)纠纷情况;

(三)另一方当事人的答辩意见;

(四)如各方在调解过程中对证据进行质证的,就各方的质证意见予以记录;

(五)根据具体金融(消费)纠纷,如实记录调解情况和调解过程,对涉及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等信息或应各方当事人要求不记录的,可以在调解笔录中省略;

(六)各方达成调解方案的,就调解方案予以记录。

尾部:

调解员、各方当事人应在调解笔录制作后确认签字并签署日期。

第四十二条 律师调解员主持或参与金融(消费)纠纷调解活动,可以制作调解工作备忘录等工作文件,内容可以包含:

(一)收案时间;

(二)调解材料的送达情况;

(三)调解活动的组织时间及次数;

(四)是否达成调解;

(五)结案时间;

(六)律师调解员认为有必要记录的其他工作情况。

第四十三条 除调解机构调解规则、委托调解协议另有规定、约定外,经律师调解员调解活动,各方当事人达成一致的,律师调解员应及时告知各方当事人,其有权要求律师调解员出具书面调解协议。各方当事人要求律师调解员出具书面调解协议的,律师调解员应当制作调解协议。

律师调解员制作的调解协议,可以参照如下标准与内容:

(一)调解协议字样的标题;

(二)调解纠纷编号;

(三)当事人的身份信息;

(四)金融(消费)纠纷的主要事实、争议事项;

(五)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内容、履行方式、期限;

(六)当事人应在调解协议尾部签字,当事人为公司的,应当加盖公司印章或由公司正式授权人员签字,并且载明日期;

(七)调解协议自各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或按捺手印之日起生效;

(八)调解协议即时履行完毕的,应予以注明。

当事人请求调解的事项及最终确认的调解方案内容应予以明确,调解协议主文的内容不能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及第三人利益或有破坏国家金融管理秩序等情形。

第二节 司法确认

第四十四条 经律师调解员出具书面调解协议的,律师调解员应告知各方当事人就调解协议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或支付令的方法。

当事人选择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由各方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自调解协议生效30日内,共同向调解中心或派出机构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从法律规定。

经其他争议解决机构委派或委托调解中心及其派出机构达成的调解协议按照诉调对接协议确认效力。

第三节 调解终结

第四十五条 经调解员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监督当事人对协议履行完毕后,调解工作终结。

第四十六条 如一方当事人未履行调解协议,应当告知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七条 当事人在调解活动中要求终止调解的,调解工作终结。

第四十八条 调解员调解纠纷,调解不成的,应当终止调解,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调解工作终结。

第五章

附则

第一节 调解不成,保密义务

第四十九条 除调解机构调解规则、委托调解协议另有规定、约定外,调解原则上应不公开进行。任何第三方,未经各方当事人同意,不得参与调解活动。律师调解员对于调解的一切事项负有保密义务,同时也应告知参与调解活动的任何第三方遵守该保密义务。

第五十条 纠纷任何一方当事人为调解的目的或因与调解有关的原因而披露、制作或呈交的一切文件、通讯或资料,均为纠纷的保密信息。调解程序终结后,律师调解员不得对外公开纠纷的保密信息,也不得将纠纷的非保密信息用于律师业务的推广、宣传、广告等活动。

第二节 调解过程中认可的事实,诉讼仲裁过程中不作为证据

第五十一条 任何一方当事人均不得在调解程序结束后,就同一争议进入仲裁程序、诉讼程序或其他程序中,引用调解员和/或各方当事人在调解过程中提出过的、建议过的、承认过的和/或表示过愿意接受的任何以达成和解为目的的陈述、意见、观点、方案或建议,作为其申诉或答辩的依据。

第三节 调解员不得作为诉讼仲裁阶段代理人

第五十二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之规定,诉讼代理人的范围如下: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应当考虑调解员身份,如调解员本身不符合上述人员资格,则当然不能担任诉讼、仲裁代理人。在调解员符合上述人员资格时,出于利益冲突及调解公正性考虑,调解员也不应作为诉讼、仲裁阶段的代理人。

第四节 调解员在诉讼仲裁程序中免于作证等

第五十三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之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

需要注意的是,此处所称调解员免于作证,我们认为应当是指基于当事人申请的佐证需要,不能排除法院依职权要求调解员出庭作证。

一般情况下,调解员的选定过程中,其应当与案件不存在利害关系,故调解员在调解程序结束后,对案件的主观判断较大,为保证未来诉讼、仲裁程序的中立与公正性,确保审判机关更好地查明事实,故调解员应避免在非应法院要求下的佐证。

第五十四条 本指引由上海市律师协会调解专业委员会起草,并非强制性或规范性规定,仅供律师在实际业务中参考。

策划

孙彬彬

上海律协第十一届调解专业委员会

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执笔

朱 亮

上海律协第十一届调解专业委员会

上海至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陈楚波

上海律协第十一届调解专业委员会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方书生

上海律协第十一届调解专业委员会

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高章水

上海律协第十一届调解专业委员会

上海致格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秦 亮

上海律协第十一届调解专业委员会

上海至融至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陶 平

上海律协第十一届调解专业委员会

上海博和汉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汪志华

上海律协第十一届调解专业委员会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余 玮

上海律协第十一届调解专业委员会

上海中联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来 源|上海律协

编 辑冯小瑜

校 核|季佳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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