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继承和代位继承举例子,转继承和代位继承图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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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继承和代位继承的区别
来源:大律师网
转继承,是指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亡之后,遗产分割之前,因为某种缘故尚未实际取得遗产而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其应继份额转由他的法定继承人继承。大多数国家的继承法对转继承有明确的规定。那么转继承和代位继承有什么区别?代位继承范围是什么?小编接下来就为您解答!
转继承和代位继承有什么区别?
转继承和代位继承都是因继承人死亡无权行使继承权而发生的、由继承人的继承人行使被继承人的财产继承,但二者之间存在明显的区别:
第一,性质和效力不同。转继承是在继承开始,继承人直接继承后,又转由转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实质上是就被继承人的遗产连续发生的两次继承。转继承人享有的实际上是分割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而不是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遗产继承权,转继承人行使的只是对继承人的遗产继承权(被转继承人取得遗产份额构成其遗产),而不是对被继承人的遗产继承权。而代位继承是代位人基于代位继承权直接参加遗产继承,代位继承人享有的是对被继承人遗产的代为继承权。代位继承人参加继承所行使的是对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权,而不是对被代位人的遗产继承权。
第二,发生的时间和成立条件不同。转继承发生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并且可因任何一继承人的死亡而发生,任何一个继承人都可成为被转继承人。而代位继承只能是因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而发生,只有被继承人的子女才能成为被代位继承人。
第三,主体不同。转继承人是被转继承人死亡时生存的所有法定继承人,被转继承人可以是被继承人的任一继承人。被转继承人有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的,由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转继承;没有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的,则可由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转继承。而代位继承中的代位继承人仅限于被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被代位人只能是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被代位人的子女,被代位人的其他法定继承人不能代位继承。
第四,适用范围不同。转继承可以发生在法定继承中,也可以发生在遗嘱继承中。例如,遗嘱中指定的遗嘱继承人于继承开始后未表示放弃继承权,但在未实际接受遗产前死亡,此时该遗嘱继承人依照遗嘱应得到的遗产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这也就发生转继承。不仅在遗嘱继承中会发生转继承,并且在遗赠中也会发生受遗赠人于继承开始后在法定时间内明确表示接受遗赠但在未实际接受遗赠财产时死亡,该受遗赠人的法定继承人有权继承该受遗赠人应受领的遗赠财产。而代位继承只是用于法定继承,在遗嘱继承中不适用。
代位继承范围
被代位人必须是被继承人的血亲继承人,配偶一方先亡不发生其子女代位继承的问题,这是各国继承法的一致原则。至于哪些血亲继承人能够作为被代位人,各国的规定差别甚大。综观各国继承立法,关于被代位人范围的规定,大体有四种类型:
1、被代位人限于被继承人的直系卑亲属。中国继承法和台湾地区民法属于这种类型。这反映了海峡两岸的中国人在继承范围问题上的一致性。但在法条的表述方式上,二者有所不同。中国继承法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由其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将被代位人限于被继承人的子女。台湾地区民法则一般地将直系卑亲属列为被代位人,规定第一顺序继承人有于继承开始前死亡或丧失继承权者,由其直系卑亲属代位继承其应继份,而第一顺序继承人为直系卑亲属。
2、被继承人的直系卑亲属和兄弟姐妹及其直系卑亲属都可以作为被代位人。日本、法国、韩国、加拿大、保加利亚等国民法属于这种类型。应当指出的是,日本民法在1981年修改之后,对被代位人的范围作了限制,即旁系血亲作被代位人仅限于兄弟姐妹,其直系卑血亲不能作被代位人。
设立遗嘱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有效条件,即受到法律的保护,具有设立效力。遗嘱人一旦死亡,他所设立的遗嘱即具有执行效力,由继承人按照遗嘱的内容继承遗产。以上就是大律师网小编整理的有关“转继承和代位继承有什么区别”的全部内容,如有疑问欢迎前来咨询律师详情!
转继承和代位继承的适用范围
本期“说案说法”,西安市人民检察院高新区检察室,特别邀请了陕西金镝律师事务所李锋律师,针对“什么是转继承?什么是代位继承?二者如何区分?”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讲解。
大家好,我是陕西金镝律师事务所律师李锋,主要从事传统的民商事与刑辩业务。
您好,李律师,在实际生活中,遗产继承纠纷较为常见,但是法律规定的继承方式有多种,您能结合具体案例给大家谈谈吗?
李某与张某系夫妻关系,二人婚后共生育二子李大某与被告李小某,李某于2014年死亡,张某于2015年死亡。
李大某与原告吴某系夫妻关系,二人婚后共生育一子,即原告李A。李大某于2010年去世,其名下有一套房产未留遗嘱,李大某的妻子吴某与儿子李A均认为,李大某的弟弟李小某无权继承遗产,遂将李小某诉至法院,请求依法裁决。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李大某名下的房屋由其子李A继承12.5%,其妻吴某继承62.5%,其弟李小某继承25%。
判决理由:
李大某去世后,其父母李某与张某先后死亡,李大某所有的房屋相应份额发生多次继承,其中包含转继承与代位继承。在李大某的遗产未分割前,父母先后去世,父母应当继承李大某遗产的权利转移给父母的合法继承人,即李大某的弟弟李小某,而李大某对于继承其母张某的财产权利由其子李A代位继承。现李小某与吴某、李A均需按法定继承比例进行分配。
法 理 分 析
问
结合本案谈一下,李小某继承李大某的财产属于哪种继承方式?李A继承张某的财产又属于哪种继承方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二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此为转继承。结合本案,李大某死亡后,其父母李某与张某为李大某的法定继承人,在李大某的遗产分割前,父母先后死亡,父母应当继承李大某遗产的权利转移给父母的合法继承人——李大某的弟弟李小某,李小某继承李大某的财产属于转继承。
《继承法》第十一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此为代位继承。结合本案,在李大某死亡后,其父母李某与张某先后死亡,李大某应当继承其母张某的遗产由其子李A代为继承,李A继承张某的财产属于代位继承。
答
问
请问李律师,为何先对李大某财产份额进行分割,将其财产的一半分给吴某?吴某、李A及李小某是如何按比例继承的呢?
首先《继承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李大某财产的一半为李大某之妻吴某所有,应予以优先分割。
其次,理解分配继承遗产比例时,需知晓继承顺序。《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最后,《继承法》第十三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结合本案情况,本案被继承人均无留下遗嘱,适用法定继承。首先,李大某死亡后,其财产的1/2属于其妻吴某所有,然后再分配继承比例。其次,李大某死亡后,李大某应被继承的财产额为1/2,李大某之妻吴某、李大某之子李A、李大某之父母李某、张某均有平等继承权,每人分得剩余1/2的1/4财产额,即1/8,故李大某之妻吴某继承比例为1/2+1/8=5/8(即62.5%),李大某之子李A继承1/8(即12.5%),李大某之父母李某、张某共继承2/8(即25%),但李大某的父母均去世,应当继承李大某遗产的权利转移给其父母的合法继承人——李大某之弟李小某,故李小某继承2/8。
答
律 师 建 议
问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很多人有了订立遗嘱的意识,但也存在订立遗嘱不规范不严谨的问题,导致遗嘱无效或效力有瑕疵,产生纠纷,那么订立遗嘱时需要注意什么问题呢?
1
首先,遗产必须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合法财产,包括公民的收入、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等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2
其次,根据《继承法》第十七条规定: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以录音形式所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继承法已对订立遗嘱的方式作出了规定,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如果见证人少于2人,会因为形式不合法而归于无效。
3
根据《继承法》第十八条的规定,遗嘱见证人不能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也不能是继承人、受遗赠人或与其有利害关系的人。
4
根据《继承法》第二十条之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5
最后,民法典生效后,《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知,公证不是必经程序,民法典实施以后,遗嘱人可以撤回遗嘱,再订立遗嘱,经过公证的遗嘱也可以被撤回。
(本期案例中单位及人物名称均为虚构)
完
信息来源:西安高新检察
转继承和代位继承均不适用于法定继承
什么是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是指在法定继承中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继承其应继承份额的法律制度。
什么情况下发生代位继承
1.被代位继承人须于继承开始前死亡,否则就不存在代位继承的问题。
2.被代位人必须是被继承人的子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6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养子女,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承子女的生子女可代位继承;被继承人亲生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继承;被继承人养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继承;与被继承人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养子女也可以代位继承。”
3.代位继承人必须是被代位继承人的直系卑亲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5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都可以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不受辈份的限制。”
4.代位继承人的代位权基于被代位继承人的继承权而成立,如果被代位继承人丧失继承权,代位继承权就不能成立。另外,在代位继承中还应注意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而不适用于遗嘱继承或遗赠。二是不论代位继承人的人数多少,他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母亲的应继承的遗产份额。
代位继承与转继承的区别
第一,是转继承权必须是在继承人在继承开始以后,分割财产以前死亡方才产生。如果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则为代位继承了;
第二,转继承人的份额仅以已死亡的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份额为限;
第三,如果已死亡的继承人在继承开始以后,财产分割后才明确表示放弃遗产,那么就不存在转继承的问题;
第四,转继承不仅存在于法定继承中,而且存在于遗嘱继承之中。遗嘱继承人在继承开始以后,财产分割以前死亡的,他的法定继承人同样可转继承遗嘱继承人的那份该继承的遗产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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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继承和代位继承图示
有人说人生最痛苦的事情莫过于你在我面前时我没有珍惜,而你走了我却追悔莫及,可是法律人却说人生最痛苦的事莫过于人死了钱缺没花完,钱没花完就算了子女却为如分财产闹得不可开交。那么人死了钱没花完,到底该如何分呢?下面我们先看一个案例:
案情简介
李某与王某育有三子一女:李老大、李老二、李老三、李小花(女儿),子女均已成年。李老大于2000年1月意外身亡,其留下一子李某辉。李某于2001年6月18日去世留下遗产:三套房产、人民币若干、古玩字画若干。李老二已婚并且育有一子李某光,李老二于2001年6月25去世,去世前未来得及分割其父遗产,现诸多亲属为争得继承权闹得不可开交并且相互否定对方继承权,现从法律角度分析诸位亲属继承权如何以及如何继承。
法官说法:其实上述案例牵涉到继承中的几个法律规定:
1、法定继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2、代位继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一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可以准确分析出,对李某的遗产享有法定继承权的人:王某、李某辉、李老三和李小华对李某的遗产享有法定继承权,其中李某辉是代位继承。
3、转继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2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据此,李老二的配偶、儿子李某光,可以继承应由李老二继承的李某的遗产份额。
温馨提示:继承案件一般都是法定继承的先后顺序开始继承,当然如果财产所有权人生前留有遗嘱,且该遗嘱依法有效的话,我们还是要尊重被继承人生前的意愿,按照遗嘱的内容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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