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追索权期限与诉讼时效,票据追索权纠纷管辖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明延亮

票据追索权期限与诉讼时效,票据追索权纠纷管辖

大家好,由投稿人明延亮来为大家解答票据追索权期限与诉讼时效,票据追索权纠纷管辖这个热门资讯。票据追索权期限与诉讼时效,票据追索权纠纷管辖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票据追索权是什么意思


现实生活中,因银行承兑汇票引起的诈骗案件频频发生而且数额也非常的惊人。这就需要赋予持票人一定的权利。那么,什么是票据追索权,如何行使?

网友咨询:

什么是票据追索权,如何行使?



湖北瀛楚律师事务所荣明昇律师解答:

追索权是指持票人在票据到期行使付款请求而被拒绝或期前不能获得承兑或有其他法定事由而使付款请求权出现障碍时,请求具有担保付款义务的票据债务人偿还票据金额及其他法定款项的权利。

持票人在行使追索权时,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1、追索权的行使必须在票据法规定的期限内,并且只有在获得拒绝证明后才能行使。

2、商业承兑汇票被拒绝承兑或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权。

3、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汇票被拒绝承兑的;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荣明昇律师解析:

持票人在行使追索权时,需要注意的问题有:

1、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应当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持票人提示承兑或者提示付款被拒绝的,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必须出具拒绝证明,或者出具退票理由书。未出具拒绝证明或者退票理由书的,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

2、持票人可以不按照票据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持票人对票据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票据债务人仍可行使追索权,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

3、行使追索权的追索人获得清偿时或行使再追索权的被追索人获得清偿时,应当交出票据和有关拒绝证明,并出具所收到利息和费用的收据。

另外,行使追索权的主体包括追索权人和被追索人:

1、追索权人。依法享有追索权的人为追索权人,包括最后合法持票人和已经承担了被追索权义务的票据债权人。

2、被追索人。被追索人指追索权所针对的义务人,即承担担保付款和担保承兑责任的票据债务人及其保证人,但不包括承兑人。

中共党员、兰大法律硕士,工作十年来,既有深厚的法律理论知识又有精湛的社会实务经验。擅长刑事辩护、婚姻房产、劳动与合同纠纷、公司等专业问题。受人之托,勤勉尽责,尽心尽力!


来源:法妞问答

【免责说明: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本公众号无关。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公众号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公众号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

票据追索权纠纷

鲁法案例【2024】039

(图源网络 侵删)

票据时效、起算点及中断情况是法院审理票据案件的重点。当事人通过债权转让协议转让票据追索权合法吗?受让人所享有的时效权利能够“另起炉灶”重新计算吗?一起来看下面这起案件。


案情简介

甲公司开具可转让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一张,票据到期日为2022年4月30日。票据经由乙、丙公司背书流转至丁公司处。票据到期后,经丁公司依法追索,丙公司于2022年5月11日清偿票据债务。之后,丙公司为偿还借款,与戊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案涉票据的收益权转让给戊公司。2023年10月10日,戊公司起诉至法院,请求甲、乙、丙公司连带支付票据款及利息。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票据到期,丙公司向丁公司清偿票据款项后,依法取得向其前手再追索的权利。丙公司基于借贷基础法律关系,将其所有票据再追索权利转让给戊公司,戊公司继受取得丙公司再追索权,其权利范围及权利行使时效均不得优于丙公司。丙公司清偿日为2022年5月11日,戊公司提起诉讼之日为2023年10月10日,戊公司对出票人甲公司的票据权利未超过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票据时效;但戊公司对乙公司的再追索权利,已超过自丙公司清偿日起3个月票据时效。此外,戊公司与丙公司系债权转让合同法律关系,并非票据追索关系,戊公司向丙公司行使票据追索权,无法律依据。法院判决甲公司支付票据款项及利息,驳回戊公司对乙、丙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票据时效的性质如何,法院能否依职权主动审查?票据到期后转让票据追索权是否合法?
(一)票据时效的性质如何,法院能否依职权主动审查?
票据时效系民事特别法所规定的特别时效,该制度的产生有其特有的社会及法律渊源。《票据法》第十七条规定,票据债务人票据时效期间超过,持票人票据权利消灭。由此可见,票据时效属消灭时效,有别于诉讼时效。《票据纠纷若干规定》第19条仅就票据时效可中断和效力所及对象作出规定,其法律后果为对被追索对象重新起算票据时效,不可以此作出票据时效属诉讼时效范畴,或时效中断后起算诉讼时效期间的推定,这与票据法法律体系及条文文义存在出入。票据时效制度设立的法律目的一方面是督促票据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避免因时间过长而出现举证困难、债务人履行能力恶化等权利实现障碍。另一方面,票据是流通证券,对于流转便捷性和时效性有着较高要求,其中涉及较多经济主体,让其长期处在不稳定的法律关系中,对其自身发展及社会经济关系的稳定并无益处。因此,不管是从票据时效性质还是交易需求看,法院依职权审查、进一步规范该权利消灭制度,存在一定必要性。
(二)票据到期后转让票据追索权是否合法?
票据追索权即持票人向其前手主张支付票据款、利息及费用的请求权,属债权权益的一种。当事人通过合意转让该请求权以消灭前期已存在的债权债务关系,应认定该票据权利的转让有其基础法律关系存在,转让行为合法有效。需要说明的是,受让所得票据追索权利系对原追索权的继受,受让人追索权行使对象范围及时效要求不得优于或大于债权转让人。这样对于被追索前手来讲,从主体及时效上,均不存在加重其清偿责任的情形,自然不存在任何利益损失,符合民法公平原则。
法官提醒:票据时效、起算点及中断情况系法院审理票据案件的重点。受让人在受让追索权前务必了解相关节点的时效情况。首先是原持票人初始追索权行使是否超过票据时效?债权转让人清偿票据债务是否合法?债权转让人再追索权利是否在有效期间?是否存在中断情形?再者就是注意相关票据时效的起算不以其取得权利时间为准,而是自债权转让人行使权利的时间起算。受让人取得权利后应及时主张票据权利,以免错过时效期间,致使权利灭失。
更多信息,长按|扫描二维码
关注©山东高法

编写:朱丽华 徐荣华
来源:济南中院 莱芜法院
编辑:马聪聪










“如借款人到期不还,我自愿承担担保责任”,是连带保证还是一般保证?

道路交通事故约定一次性赔偿后,可以反悔吗?

《公司法》新旧对照表+修订要点

票据追索权时效

票据是市场交易活动中的一种重要支付工具,具有高效流通、便捷支付、信用汇兑等功能,持有票据即享有票据权利,票据权利以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为主要内容。本文对涉及商业承兑汇票追索权的常见法律问题进行梳理,以期对大家有所帮助。

01、何为票据追索权?


答:

追索权是指票据持票人在经过提示而未获承兑或未获付款时,或者因其他法定原因而无法行使票据付款请求权时,依法向背书人、出票人以及其他债务人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利息及费用的一种票据权利。付款请求权与追索权同属票据权利,但权利行使存在先后顺序,付款请求权为第一顺位权利,追索权为第二顺位权利。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主张,各票据债务人对票据债务均负有连带清偿责任。

需要说明的是,追索权虽然是由法律上直接规定而赋予持票人享有的权利,但是并不意味着持票人在票据到期时就能行使,还有赖于某些法定条件的成就才能使这种法律上规定的抽象的、可能的权利成为现实的、具体的权利。并且,追索权具有流转性,不同于一般的请求权行使一次得到满足即消灭,而是转移到被追索人,被追索人继续向他的背书人、出票人以及其他债务人追索,直到票据关系上的最后债务人偿还后,整个票据关系消灭,追索权也就消灭。

法律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以下简称《票据法》)第四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八条


02、追索权是“第二顺位权利”


答:

追索权与付款请求权同属票据权利,追索权为弥补付款请求权之不足而设,是对持票人付款请求权的一种补充,因此追索权在票据权利行使的顺序上位于第二位,是持票人的第二次权利(第二次请求权)。持票人必须首先向付款人行使付款请求权,如果付款人拒绝付款或拒绝承兑而致使付款请求权无以实现,持票人才能依法行使追索权。持票人未行使付款请求权,不得径行行使追索权,若持票人不先行使付款请求权而先行使追索权遭拒绝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需要说明的是,追索权行使顺位的限定也存在例外情形,例如:汇票到期日前汇票被拒绝承兑;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承兑人或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或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超过提示付款期限后票据持有人背书转让的,被背书人以背书人为被告行使追索权而提起诉讼等特定情形下,持票人可直接行使追索权。

法律索引

《票据法》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票据若干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

如何行使票据追索权

03、追索权人行使追索权的条件

答:

依照《票据法》的规定,行使追索权需满足形式要件及实质要件。

1.追索权行使的形式要件,是指票据法规定的、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所必有的程序,也叫“追索权行使的程序”或“追索权行使的程序要件”。依据《票据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六十二条等条文的规定,追索权行使的形式要件有以下两个方面:

(1)按规定的期限提示承兑和提示付款,即按期保全追索权。提示承兑期限为: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在汇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一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见票即付的汇票无需提示承兑。提示付款期限为: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一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十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2)按规定取得拒绝证明、退票理由书或其他合法证明,即作成保全追索权的证明。包括:1)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出具的拒绝证明或者退票理由书;2)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取得拒绝证明的,可依法取得其他有关证明:①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承兑人、付款人失踪或者死亡的证明、法律文书;②公安机关出具的承兑人、付款人逃匿或者下落不明的证明;③医院或者有关单位出具的承兑人、付款人死亡的证明;④公证机构出具的具有拒绝证明效力的文书;⑤承兑人自己作出并发布的表明其没有支付票款能力的公告;3)有关法院司法文书或行政处罚决定书:①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的司法文书;②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2.追索权行使的实体要件,是指票据法规定的、持票人得以行使追索权的原因,即“追索权行使的原因”。依据我国《票据法》第六十一条,追索原因包括拒付追索和非拒付追索两种情形:(1)因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即拒付追索,票据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的“拒绝付款”,不仅包括付款人明确表示“拒绝付款”的情形,还包括付款人客观上无力履行付款义务而无法付款的情形。(2)汇票到期日前被拒绝承兑;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于汇票到期日前死亡或逃匿;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即非拒付追索。

法律索引

《票据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票据若干规定》第七十条


04、行使追索权的期限


答:

票据权利的行使存在时效限制,《票据法》对追索权规定了时效,同时亦因追索对象不同,确定了三种不同的追索时效:

1.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时效,为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此处所规定的6个月时效仅限于第一次追索,所谓第一次追索权,又称为初始追索权,是指票据流通结束时的最终持票人或第一个开始行使追索权的持票人所行使的追索权,其他持票人所进行的再追索,不适用此项时效。

如何行使票据追索权

2.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追索时效,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

3.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时效,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

需要注意的是,我国的票据时效属于消灭时效,票据权利人在上述法定期限内不行使追索权的,追索权即归于消灭。《票据法》对票据时效的中断未作规定,由于《票据法》相对于《民法典》属于特别法,《票据法》有规定的,适用《票据法》的规定,《票据法》无规定的,则适用民法的一般规定。且从《票据若干规定》第二十条规定来看,票据时效可以发生中断。按照一般时效中断的规定,引起诉讼时效期间中断的原因有三:一是请求,二是承认,三是诉讼。如果在票据追索时效期间内,出现上述情况,追索时效亦可中断。依照《票据纠纷若干规定》第二十条规定,票据权利时效发生中断的,只对发生时效中断事由的当事人有效。

法律索引

《票据法》第十七条,《票据若干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七条、第二十条


05、追索范围如何确定


答:

依照《票据法》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及《票据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及再追索权的范围,均包括三个部分:

1.追索范围:

(1)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即票面金额。

(2)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所称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企业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但是,自2019年8月20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已经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每月20日(遇节假日顺延)9时30分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这一标准已经取消,自此之后人民法院裁判贷款利息的基本标准即改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3)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即追索费用。追索费用包括作成拒绝证明和发出拒绝事由通知所产生的必要费用,例如拒绝证明制作机构按照法定收费标准收取的费用、邮费、差旅费等,但是不能包括诉讼费和律师代理费。

如何行使票据追索权

2.再追索范围:

(1)已清偿的全部金额,即再追索人为满足其后手(包括持票人或者其他追索权人)的追索权而支付的全部金额。

(2)前项金额自清偿日起至再追索清偿日止的利息,计算标准与追索权规定相同。

(3)发出通知书的费用。该费用应仅指再追索人产生的费用。

通常情况下,再追索权人向其他汇票债务人请求支付的金额,会超过其后手向其追索主张的金额。

法律索引

《票据法》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票据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


06、追索权丧失的具体情形


答:

依照《票据法》的规定,持票人丧失追索权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

1.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承兑或提示付款的。持票人在规定期限内保全追索权,是下一步向其前手行使追索权的必要程序,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承兑或提示付款的,持票人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2.不能出示拒绝证明、退票理由书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提供其他合法证明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不能出具拒付证明的原因,应当是指因持票人自身原因导致的情形,例如持票人未按期提示,或因持票人遗失、抛弃等自身原因无法出示等。若持票人在期限内进行过提示,但因承兑人或付款人迟延未作出或拒绝作出导致无法取得拒付证明的,可认定事实上已经发生拒付,持票人并不丧失追索权。

3.超过规定票据时效的。持票人未按照《票据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期限行使权利,时效经过权利则归于消灭,持票人则丧失对相应主体的权利。

需要说明的是,持票人丧失了对其前手的追索权,并不等于持票人丧失了一切权利,除非对出票人、承兑人的追索时效消灭,出票人或承兑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

如何行使票据追索权

法律索引

《票据法》第十七条、第四十条、第六十五条,《票据若干规定》第十八条,《支付结算办法》第二百一十八条


07、追索权行使的限制


答:

因票据追索权具有流转性,包含出票人在内的所有票据债务人均可因清偿追索债务而取得再追索权,虽然被追索人清偿了汇票债务后,享有与持票人同等的汇票权利,但是在被追索人为出票人和背书人时,其享有同样的汇票权利不是绝对的,在确定追索对象上是受到限制的。

1.对出票人的限制

出票人为被追索人时,不能对其前手行使追索权。因为出票人是汇票的主要债务人,对票据债务负有终局责任,如果允许其向其前手行使追索权,则这种追索会不停地循环下去,汇票债务始终得不到履行,不利于票据的流通。  

2.对背书人的限制

背书人为被追索人时,背书人不得对其后手行使追索权。背书人在背书转让汇票时,应对汇票的真实性向被背书人负责,即背书人向被背书人转让汇票时必须保证汇票得到承兑或者付款,否则被背书人不会接受该汇票。如果允许背书人对其后手行使追索权而对背书人行使追索权不予限制,背书人应当承担的义务无法得以履行。

法律索引

《票据法》第六十九条


08、其他常见问题


答:

1.关于电票持票人在到期日前提示付款的问题。电子商业汇票相关业务依托电票系统操作完成,持票人在该系统中发出提示付款指令,该指令进入承兑人电子接入点即生效,基于电子系统具有可持续性保存数据指令之特性,提示指令进入系统后即一直驻守在承兑人系统处等待处理,提示付款行为持续至提示付款期,若承兑人拒绝应答或虽签收但未实际付款的,自到期日起期前提示指令则具有期内提示的效力,承兑人未支付票款,则构成拒付,持票人有权发起追索。

如何行使票据追索权

2.关于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未通过电票系统追索的问题。《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电子商业汇票业务须通过电票系统办理,该规定旨在维护票据交易所公开透明的市场秩序,并非为了限制当事人的民事权利。持票人未通过电票系统线上行使追索权,直接通过发送“追索函”“律师函”或直接向法院起诉等方式线下行使追索权的,应当认定追索行为有效。

供稿:综合审判第四庭 陈叶兰

栏目策划/初审:李真慧

复审:方剑磊 王轶贤 倪虎

票据追索权可以向谁追索

对于票据追索这个词,大家可能会有一点陌生,但相信学过会计和法律的,一定对这个词了解甚多。接下来,我就为大家普及一下什么是票据追索,以及如何行使票据追索权吧!

1.什么是票据追索?

票据追索指的是承兑汇票的追索权,汇票到期不付款可行使追索权。票据追索是指持票人在法定提示付款时间内请求付款而被拒绝时,持票人要求汇票出票人、背书人及其他债务人支付票据金额及其他费用的行为。一定要注意主张追索的必须是票据权利人,如果不是,是没有追索权的。

2.票据追索有哪些分类?

票据追索主要分为两大类:拒付追索和非拒付追索

拒付追索:是指电子商业汇票到期后被拒绝付款,持票人请求前手付款的行为。

非拒付追索:是指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持票人请求前手付款的行为。

(1)承兑汇票被拒绝承兑

(2)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3)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3.什么情况才能行使票据追索权?

票据到期才能进行追索,票据没有到期也可以追索,例如破产情况下可以主张追索权。

4.应该如何行使票据追索权?

票据追索权的行使必须在票据法规定的期限内,并且只有在获得拒绝证明后才能行使。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应当提供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持票人不能出示拒绝证明、退票理由书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提供其他合法证明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但是,出票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责任。

持票人应当自收到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之日起3日内,将被拒绝事由书面通知其前手。未按照前款规定期限通知的,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因延期通知给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损失的,由没有按照规定期限通知的票据当事人,承担对该损失的赔偿责任,但是所赔偿的金额以票据金额为限。

5.银行间也存在着票据追索的情况,那么银行间出现追索是怎样的?

银行和银行间的交易,进入场内交易的票据无追索权,如果发生追索,仅能追索直贴行。

6.电子承兑汇票的追索流程是怎样的?

发生到期拒付—持票人发起追索申请—承兑人同意后—资金清算—系统选择“同意清偿签收”

到期拒付后,持票人向前手发起追索申请,一定要前手同意。资金清算要点线下清算,尽量在线下收到款项后再在系统中选择同意清偿签收。按照法律规定,票据追索是在被告所在地和付款所在地,一旦发起追索,切记时间不能拖,越快越好,尽早地取得相关记录,向所有前手发起追索申请。

7.何为票据支付地?

票据支付地是指:票据上载明的付款地,票据上未载明付款地的,汇票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本票出票人的营业场所,支票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的营业场所所在地为票据付款地。代理付款人即付款人的委托代理人,是指根据付款人的委托代为支付票据金额的银行、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机构。

8.票据追索权的诉讼时效是多久?

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票据债务人依照票据法第九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和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超过票据权利时效的,对持票人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所以,持票人一定不要超过票据追索权诉讼时效提起诉讼。

《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 》规定:持票人对出票人、承兑人追索和再追索权利时效,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且不短于持票人对其他前手的追索和再追索权利时效。持票人对其他前手的追索权利时效,自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持票人对其他前手的再追索权利时效,自清偿日或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最后,温馨提示大家,被拒付之后,一定要在三日内发起追索,超过三日未超过6个月都不会丧失追索权,但超过三日后可能出现的逾期利息由追索人承担。

本文到此结束,希望本文票据追索权期限与诉讼时效,票据追索权纠纷管辖对您有所帮助,欢迎收藏本网站。

也许您对下面的内容还感兴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