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作为司法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作为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历史要追溯到古罗马时期。该制度扎根于“尊重人的尊严”这一思想,强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未经法律规定的程序判决有罪之前,被推定为无罪,而享有辩护权及其他诉讼权利,可以委托律师或其他辩护人参与刑事诉讼程序,通过充分行使辩护权,与追诉机关进行平等对抗,以维护其合法权益。
刑事辩护是法律赋予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能够对指控、起诉进行辩解的权利,通过提交相应的材料,可实现对自己的无罪证明或罪刑减轻,这是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必要途径。而有效辩护,就是指律师实现对被告人相关权益的维护,证明无罪或从轻、减轻罪刑效果达成。
刑事辩护中的有效辩护是怎样规定?
“有效辩护”是一个从美国法学中引入的概念,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一系列判例中确立了一项原则,被告人享有“获得有效辩护的宪法权利”。律师接受委托或者指定担任辩护人以后,忠实于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尽职尽责地行使各项诉讼权利,及时精准地提出各种有利于委托人的辩护意见,与有权作出裁决结论的专门机关进行富有意义的协商、抗辩、说服等活动。
简单说就是,忠诚地履行了辩护职责,尽职尽责地完成了“授权委托协议”所约定的辩护义务。有效辩护的理念,可以在以下四个方面得到贯彻和体现:
1.辩护人应当专业,应当是熟悉刑事辩护业务的合格称职的辩护律师。
2.辩护人在开展辩护前应该做足相应的防御准备,如会见、阅卷、调查取证、形成辩护思路、协商辩护意见、申请召开庭前会议、申请二审法院开庭审理等。
3.通过充分的会见、通讯等方式,与委托人就有关案情和证据,进行了有效的沟通、交流和核实,取得的其对辩护思路和意见的认可,并在庭审中积极予以配合。
4.辩护人的辩护观点,在法理上能够成立,必须有足够的证据支持,契合本案的具体情况,没有出现明显的拖延贻误。
随着我国刑事辩护制度的不断发展,有效辩护的问题逐渐引起了法学界的关注。目前我国的刑事辩护人的诉讼权利行使状况并不乐观:一方面,辩护人的权利大量得不到落实;另一方面,辩护人本人的人身权利也经常面临威胁。中国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在一定程度上强化了辩护人的诉讼权利,使辩护人无论在诉讼权利的行使范围上还是在诉讼的介入时间上都有所改进,但这只是一种立法上的努力,静态的立法成果并不一定和动态的司法实践一一对应。
什么样的辩护是有效的呢?
在汉语中,“有效辩护”是一个容易引起歧义的概念。这里涉及刑事辩护“有效性”的定义问题。说一项活动是“有效”的,通常是指该项活动产生了“好的”或者“积极的”效果。有律师指出,“有效辩护”就是达到“积极效果的辩护”,这里所说的“积极效果”可以是指说服法官接受了律师的辩护意见,要么作出了无罪判决,要么在量刑上作出了宽大的处理,要么将某一非法证据排除于法庭之外。也有律师认为,“积极辩护效果”还可以是指刑事辩护达到了“令委托人满意”的效果。不论法院是否接受了律师的辩护意见,只要委托人对律师的表现给予积极正面的评价,这种辩护就是“有效的”,就是“具有积极效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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